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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7-2-27 15:46 編輯
STSHAOWW 發表於 2017-2-26 20:40 
現在的勞基法 把開小店的找2~3個人來幫手的
也當成資本家
很多小店舖的店家 只是因為謀職不易
找幾個幫手來
開個人力密集的 小店
搞到要負擔員工的人生
再聲明一下
勞工生活困頓 是 政府的責任
是全體社會的責任
公司只有一個員工,到職3個月告訴我她懷孕了
創業者的惡夢
應該不是這樣講,用資本賺錢的就是資本家。簡單講就是股東。做股東天經地義的一件事就是用承擔(虧損乃至血本無歸的)風險賺取利潤。
要避開大大所說的問題,有個很簡單的方法。就是合夥(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那麼大家都是一起創業,有虧一起虧,有賺就要一起分。沒有那種只付你薪水,多賺的歸我,不想承擔風險(底下說的懷孕就是其中一種風險)的美好模式。當初我就幹過有虧一起虧的模式,老闆有承諾公司成功分我股權,我月薪領得很低,只比22K多個幾K,完全不符合我當時的年資及技術能力(我是從快2倍月薪的公司去他那�堛滿^,只是很可惜沒公司後來沒搞起來,我也不覺得老闆有虧待我,因為有膁我有得分,他承擔的風險還比我大。我也在創業,我承擔的就是薪水大減以及沒搞起來不容易再找工作,代價就是萬一成功後潛在的股權。
如果真的需要額外人力,也有時薪制等方式,一切看開出來的條件找不找得到人。
勞工一般是弱勢,小公司更是不可能有什麼公司內的工會,沒有什麼談判的籌碼。當一個勞工付出全職的時間,領所謂的最低工資(對雇主而言當然要外加一些勞健保等等),除非吃住家�堙A否則也只能勉強維持個人生活,還不用提養家。如果一個雇主連這樣的風險都無力承擔,其實是他不應該創業(當股東),而不是勞工不應該領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付不起,還有時薪制等方案。我家有自己做小生意,我也投資股市(當股東),基本上我覺得我講得算客觀。我倒覺得真的該改變的部分,是對總員工人數少於一定人數的小規模工商業,要簡化甚至免除營業稅及養所稅的部分,讓創業者放手去衝,減少浪費在稅務上的成本(對老闆和政府都是),等人數到了臨界點或是營業利益超過一定程度(PS)再來稅務正常化。
PS:目前是用八萬月營業額當門檻,這個應該是很久以前的標準,八萬營業額實際賺的不一定比22K月薪高,卻要搞一堆記帳報稅,對小型創業根本是雪上加霜,搞到一般這種微型企業都往地下化發展。
PS2: 用一個簡單的換位置換腦袋的觀點,如果那個小老闆覺得最低工資而且可以到職三個月懷孕是非常好的福利,其實他大可收掉自己的公司,去領最低工資並且可以到職三個月懷孕。如果他們沒這麼做,通常就代表其實也不認為這樣比較划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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