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假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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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惜的土地!姨丈賣掉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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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7-5-23 02:06: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法律都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法律並不保護,不會,不懂,不行之弱勢,不信你改天去法院請公訴律師,煩他代寫訴願你就知道了他们連動筆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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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7-5-23 02:30: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四、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
    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
    準。但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出具既成道
    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以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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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7-5-23 02:38: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四、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
    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
    準。但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出具既成道
    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以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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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7-6-10 16:05: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當初都談好買賣簽約,只因未如期過戶,卻讓有心人給騙了!

土地買賣過程:屬於  債權行為

        登記屬於:         物權行為

可能 :賣方於登記上,有所遺漏 某些法律行為 , 所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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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1 09:31: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wugenfen""
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這個例子就看的出來,都有買賣錢也收了,為什麼法官不判買賣成立去補過戶就好了.


依法理,不溯既往是民刑立法的基本精神.既成道路日後的認定竟然可以推翻早先買賣時的私地狀態,而且可以毀約並且據以索賠,是相當不可思議的說法.台灣的法院再爛也不可能爛到做成那樣的判決.所以內幕恐非如此表相.



有一自稱早年營長退下來的人,十年前到獅潭買地,明知地主因車禍賠償而飢不擇食,竟然在訂約後變卦,要求賣方加註:賣方部份所賣的佔耕地(*),如政府日後依法收回,賣方應依原價計息退款.....而地主竟然以永不可能的思維要同意,是老友k君從中作梗才迫使買方退讓......如果賣地者碰到如此狡詐的買方當然就死定了.

*註:山林地大都屬國家的,早期不乏人民私自開墾後,再經由政府以先放租後放領的方式,承認既成事實;但對超過坡度的仍堅持國有,不放租或放領.由於早已為人民所開墾耕作,而且大都毗鄰私地,雖無所有權,但鄉民都能互相尊重彼此的佔耕權.而相安無事.

如果有出售私有地,大都會連具有佔耕權的國有地或”贈送”或低價出讓.因為事實已不可能放領,但政府也不致苛刻到近乎擾民,所以國有雖國有,私用照樣私用.

因此買山林地,要問清楚:放眼所看到的地,私有的在哪裡有多少,佔耕的又在哪裡有多少.不要乍看之下,就被既廣且大的面積樂昏了頭 ,而大喊便宜,因為地主手指的和口中所說的”都是我的”只是他數十年的習慣用語.真正的”都是我的”,還得以登記簿為準.

私有地有權狀有地籍圖可移交,佔耕地只能要求出具有佔耕地毗鄰地主認同的証明書---此証明書不在對抗任何一方,謹是稍微表示日後如政策改變,你有較優先的承租和承領權而已.但最大的功能在於:毗鄰的地主藉此表示尊重你的佔耕權---他不會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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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2 10:11: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當初都談好買賣簽約,只因未如期過戶,卻讓有心人給騙了!

post by ""ttt681118""
土地買賣過程:屬於  債權行為

        登記屬於:         物權行為

可能 :賣方於登記上,有所遺漏 某些法律行為 , 所以敗訴!


沒錯,當初所請代書不知何故,未完成過戶手續,拖了多年竟沒理會,才會這樣!
築夢踏實•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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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7-6-12 10:19: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鹽水鯛""
[quote]post by ""wugenfen""
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這個例子就看的出來,都有買賣錢也收了,為什麼法官不判買賣成立去補過戶就好了.


依法理,不溯既往是民刑立法的基本精神.既成道路日後的認定竟然可以推翻早先買賣時的私地狀態,而且可以毀約並且據以索賠,是相當不可思議的說法.台灣的法院再爛也不可能爛到做成那樣的判決.所以內幕恐非如此表相.



有一自稱早年營長退下來的人,十年前到獅潭買地,明知地主因車禍賠償而飢不擇食,竟然在訂約後變卦,要求賣方加註:賣方部份所賣的佔耕地(*),如政府日後依法收回,賣方應依原價計息退款.....而地主竟然以永不可能的思維要同意,是老友k君從中作梗才迫使買方退讓......如果賣地者碰到如此狡詐的買方當然就死定了.

*註:山林地大都屬國家的,早期不乏人民私自開墾後,再經由政府以先放租後放領的方式,承認既成事實;但對超過坡度的仍堅持國有,不放租或放領.由於早已為人民所開墾耕作,而且大都毗鄰私地,雖無所有權,但鄉民都能互相尊重彼此的佔耕權.而相安無事.

如果有出售私有地,大都會連具有佔耕權的國有地或”贈送”或低價出讓.因為事實已不可能放領,但政府也不致苛刻到近乎擾民,所以國有雖國有,私用照樣私用.

因此買山林地,要問清楚:放眼所看到的地,私有的在哪裡有多少,佔耕的又在哪裡有多少.不要乍看之下,就被既廣且大的面積樂昏了頭 ,而大喊便宜,因為地主手指的和口中所說的”都是我的”只是他數十年的習慣用語.真正的”都是我的”,還得以登記簿為準.

私有地有權狀有地籍圖可移交,佔耕地只能要求出具有佔耕地毗鄰地主認同的証明書---此証明書不在對抗任何一方,謹是稍微表示日後如政策改變,你有較優先的承租和承領權而已.但最大的功能在於:毗鄰的地主藉此表示尊重你的佔耕權---他不會越界.[/quote]

鹽水鯛大大您說的很有道理,但確定賣的是私有地,看過我家權狀推論!所以是被設計成份居高。
築夢踏實•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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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7-6-12 11:02: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有沒有辦法舉證:

沒錯,當初所請代書不知何故,未完成過戶手續,拖了多年竟沒理會,才會這樣!


若有辦法舉證: 責任應分攤! 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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