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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嘉風波~蔡煌瑯說農地已跌三成~開始發酵了嗎?  關閉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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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1-10-7 07:00: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4w 於 2011-10-7 07:04 編輯
作為農家子弟,我不願看見農地一再流失,或成為有錢人拿來蓋別墅的便宜建地
若農村中充滿像阿嘉那樣的農舍,我會很痛心。
對其房子本身的豪華,我沒意見
我是對他農舍以外的地拿來種草皮種造景樹木有意見
那是不是農用,大家不是心知肚明嗎?
9# 荒山過客


評量心來說 理智分析吧, 以台灣現實面來說, 要農地農用, 而且作物不能自用才是務農, 要有經濟效益 那真是強人所難, 如果朝休閒農用, 只要種植植物, 讓在都市想在鄉下度假的人, 有個度假地方 ,有人認為蓋豪宅要蓋在建地, 鄉下要大面積建地實在少啊

這方面放寬, 只要水土保持做好, 建蔽率控管好, 農地休閒化 ,大家購滿意願高, 農民如果需要賣掉手頭多的土地來生活, 或是創業有何不可?

為何農民 作物賺不了錢, 還要死守土地, 賣給人休閒用, 農民手中有些錢也好方便養老,或是投資其他產業 , 所以目前阿嘉的事情,到底有危害到社會嗎?有需要口誅筆伐嗎? 在我感覺如果有疏失, 那好比沒戴安全帽般, 要放大來批判嗎?

個人認為 ,相對於大浦優良農地被化為工業用地, 一夕間強行徵收 ,剷除即將收割稻子, 鬧的家破人亡, 那更該接受討論 ,可是媒體願意多花精神去探討, 良田變工業用地 農民自殺的事情嗎?

什麼時候台灣能多一點理智 ,少一點政治偏見立場去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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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1-10-7 08:04: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1-10-7 08:20 編輯
為何農民 作物賺不了錢, 還要死守土地, 賣給人休閒用, 農民手中有些錢也好方便養老,或是投資其他產業 , 所以目前阿嘉的事情,到底有危害到社會嗎?有需要口誅筆伐嗎? 在我感覺如果有疏失, 那好比沒戴安全帽般, 要放大來批判嗎?
個人認為 ,相對於大浦優良農地被化為工業用地, 一夕間強行徵收 ,剷除即將收割稻子, 鬧的家破人亡, 那更該接受討論 ,可是媒體願意多花精神去探討, 良田變工業用地 農民自殺的事情嗎?

蘇嘉全和他老婆,不具備農民身份,沒在務農,就不能蓋農舍, 就這麼簡單!
被罵到臭頭,也不會有人挺他!
在台中市長選舉時就有爆料了,因為屏東縣政府講是合法的! 當然大家都挺他,
但現在才發現,連屏東縣政府審核農舍程序可能都違法後,誰還敢再扯下去?
基本上,這主要是屏東縣政府的問題,應該會被監察院糾正。

至於大浦優良農地,產值才多少? 要用掉多少水資源?
農業有很多做法,又不一定只能種稻, 一遇天災要政府補助,遇到產能過剩又要政府收購。
台灣的小麥都是進口的,若生產的稻米品質/價格沒比東南亞要好,為何不能從東南亞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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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1-10-7 08:28: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lswang 於 2011-10-7 08:30 編輯
台灣的小麥都是進口的,若生產的稻米品質/價格沒比東南亞要好,為何不能從東南亞進口?FlyNews 發表於 2011-10-7 08:04


千萬不能全面開放稻米進口耶!   玉里種稻子的人都會餓死耶!    噢! 應該不會餓死喔! 還有自己的米可以吃
應該是說, 玉里的稻農可能會失去農民資格, 因為自己種的稻子只能自己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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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1-10-7 09:10: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其實山林雅境兄最近的發言,也有偏見,
像公務員不能擁有農地,這到底是那個農委會官員說的?
荒山過客 發表於 2011-10-7 01:44

請就事論事別說我最近行為如何.您可以說我這件事那裡是偏見,我虛心接受.
我的確是把她的話延伸了 ,不是偏見而是邏輯:
農委會主秘戴玉燕上午也在國民黨立院黨團記者會中表示,擁有農地不違法,但農舍興建申請人必須有農民資格,農舍和農地運用必須和農業生產有關,蘇嘉全妻子洪恆珠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兼職,卻提出申請興建,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農委會將查明。
您用藍字裡的內容去推敲吧!---------農地運用必須和農業生產有關,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兼職----------請教:公務員不能務農,那他擁有農地做何用途?如果他擁有農地去務農就違法.如果他擁有農地不務農還是違反農地農用?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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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1-10-7 09:24: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進口是沒問題,但那天搶不到糧食怎麼辦?最近泰國不想賣米給印尼,印尼告泰國毀約就是一個例子。
東南亞的米適合台灣人的胃嗎?就像一位馬來西亞的僑生說的:台灣豬肉跟馬來西亞豬肉的味道不同,所以煮肉骨茶的味道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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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1-10-7 09:32: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恕我節錄其中您對農舍的想法,是稍有點不明建農舍到底的資格是甚麼?
像依法必須是農民才能申請興建農舍,山林兄說第一次聽到官員這樣說
其實農發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都是這樣規定,山林兄有空去翻一翻
我認為民國八十九年開放非農民擁有農地後,應把重心擺在農地農用上,不該在農民身份上打轉
只要農地確實農用,非全職農夫擁有農舍,何妨?作為農家子弟,我不願看見農地一再流失,或成為有錢人拿來蓋別墅的便宜建地
荒山過客 發表於 2011-10-7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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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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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1-10-7 09:38: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法的條文其實不是重點,由法律的觀點,應回歸到最原始立法的精神上看

我還是覺得政府有責任就未來的國家發展方針立下具體的策略,明明農業的發展就已朝向休閒化,何必強人所難?? 農村裡有豪宅才不會讓大陸人看不起我們,我還記得有回新聞一個囂張的大陸人來台灣旅遊接受採訪,她說,我是來讓你們好生活的....真是OOXX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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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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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1-10-7 09:42: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11-10-7 09:48 編輯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
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
    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
    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
    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
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
    地機關。

這裡面已經說明資格了  何必又來猜測呢?
誰說農民不能是公務人員..裡面有說嗎?

農委會給我的解釋  你看一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0990173868號

陳先生:您好!

您99年11月1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何謂農民」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僅對農民作概括性的定義,「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換言之,只要是從事農業經營之自然人均得通稱為農民。實務上,該農民身分之認定要件,應視須認定為農民身分之目的,而依其法令規定審認之,例如:為申請成為農會會員、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業務需要,於各該法規均有明定認定之要件,故應依其規定辦理。
敬祝
健康如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農委會企劃處農地利用科
電話:(02)2312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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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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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1-10-7 09:51: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 條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
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
,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18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
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
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
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
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
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
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
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
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
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個人看法是:
依據以前參與溫泉法訂定時的經驗, 雖然會針對特別管理目的會擬定相關法令來管理和規範, 但也會礙於現實, 不可能將所有碰觸到的狀況全部納入一種法令規定中, 那會使得特別管理目的的法令失去焦點. 也因此常會在該法令中加註「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而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的農民身份認定或其他身份認定就是此種情形.
依據規定農地合理利用是重點, 但是要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 卻是不知如何可以達成了.
科技研發工作之餘, 享受田野之樂, 既可寄情山水, 亦可與大地共舞, 自然就好, 何樂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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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1-10-7 10:02: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民" 一詞本來在所有法規中就無清楚的定義, 比較正向列表的資料有下: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簡介 (亦是農民資格證明文件的要件)

1. 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婚者
2. 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應住滿2年)。
3.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應取得滿2年)。
4. 申請興建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2,500平方公尺)
5. 土地所轄公所開具近六個月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6. 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切結書。
7. 近三個月內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房屋財產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8. 土地所轄公所申請該宗農業用地在現存檔案無套繪資料文件。
9.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至少2張
10. 89年1月28日以後取得者須檢附上開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農民資格證明文件」;以前取得農地者適用舊法,直接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建管單位洽詢),向


參加農保之農民資格:

一、農會會員:符合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
二、非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者。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翁姑、媳婦所有農地平均每人須0.1公頃從事農業生產者。
佃農→本人承租0.2公頃農地,連續從事農業生產一年。租約期滿應續約。
雇農→最近二年每年受僱達六個月以,扣除雇主加保的農地面積後,每滿0.5公頃才能加保一人。
自耕農或佃農(含農會會員會或非農會會員)之配偶。
註:全民健康保險農民資格類別中,並無包括4.自耕農或佃農之配偶,農保條例修正後,參加農保之農民資格審查辦法將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修正以求一致,修正後,配偶得以自耕農或佃農資格加保,亦需有農地面積限制。

無怪官員出言後又改口, 在實務上似乎是擁有農地均算農民, 不過這也沒什麼奇怪, 我們不是也聽過官員說失業五,六年的勞工, 沒有勞保的勞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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