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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農發條例與我的建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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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7 23:22: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4-5-7 15:13
我這裡有完整的公文...你的案子適用...你下載回去吧

阿俊大
我有跟承辦連絡,他很不想溝通,很堅持我的建地是從農地分割出去,然後他說,即便我在頒布前就分割且地目變更完成,轉移贈與,但新的農發條例有回溯性,那塊地就是有列管,即使我的地是建地。有列管就是要解除套繪。我也跟他說現在兩塊地地主不一樣,我為什麼有權力去解除不是我的農地,如果你要檢討我的建地也要follow 農發條例,能否在我申請建照時,鄉公所自己去解套別人的地,或用查詢方式看舊有農地面積還夠不夠,但他說一定要我們自己辦,也一定要解套繪解套繪。

不是我不願意配合,雖然我連就農地都算過面積,確定他剩餘面積都還夠,但解除套繪還有其他條件(例如既有農舍不可違建),萬一最壞情況解套不成呢?那表示我那塊建地變廢地,增值稅也白繳
那當初幹嘛變更地目分割?當初分割該承辦也是蓋章的其中一人
更誇張是解套繪問他要甚麼文件他也說不出來


謝謝俊大熱心幫助提供條文,先前我自己想辦法試了解可能的條文,自己試著解讀,也試圖從該承辦立場來了解他的問題
可以幫忙我看我理解對嗎?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並訂有農業用地之法律依據及範圍。
次按102年7月1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


---這是指我符合條件得以解除套繪,但我無論如何還是非得有這流程去辦理舊農地的解套嗎?



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增列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解除套繪不得辦理分割之規定,係針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所為之管制事項,故不論於八十九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或修正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時點在本辦法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後,均應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1.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加速清查已核准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並造具清冊囑託地政機關依上開方式辦理註記登記,以利地政機關後續
之管制;地政機關受理申請農地分割,該地未經清查囑託註記時,由申
請人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無套繪管制相關文件,未檢附者,地政機
關應函洽主管建築機關釐清無套繪管制後辦理。

----這條是我猜測該承辦,誤解讀成建地也要回溯
但我的解讀是
新申請要辦理分割農地,條件要先解除套繪,而且不管你的地是89年之前和之後取得,也不管上面既有農舍是幾年蓋,要分割農地就是先解除套繪。他可能誤解此為回溯性?  但問題是我現在沒有要分割農地呀,我的地是建地也是新農發條例前就分割的!還是我的解讀不對呢?

很冗長,抱歉。但真的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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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8 00:57: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5-3 21:13 編輯

※ 原文刪除
   過了幾年看到這篇,覺得自己當時回覆應該有誤,抱歉刪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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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8 07:29: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HHL 發表於 2014-5-7 23:22
阿俊大
我有跟承辦連絡,他很不想溝通,很堅持我的建地是從農地分割出去,然後他說,即便我在頒布前就分 ...

是沒錯  還是要辦理解除套繪...
但是...
你要走的程序是
1)拿到農舍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影本
2)調關他的使照圖說及使照正本
3)並重新繪製他的地基面積與建築物關系後  作出圖說
4)敘述你辦理解套繪的依據(那張公文裡  有說  非屬農舍座落的農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所以請准予解套繪

承辦人員要在使照上重新註記前因後果後   才能送給主管蓋章..
如果你找不到建築師 你就叫承辦人員幫你介紹  自己辦  你會氣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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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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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8 10:45: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hin_lin6 於 2014-5-8 10:52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4-5-7 11:07
1.仍是農業用地,沒錯吧?
2.你申請解除套繪、分割。
   申請表件中要的同意書,用法院的「確定判決證明 ...


是阿,還是農業用地
但他的農舍太大了~整塊地都拿去用,
對造的持份只有四分之一~
所以第3.點是無法通過的

我看這農發條款真是互相矛盾~記得都市計畫內農地是可分割的~

繼承而來是可以分割的,這樣壞人被保護了

現在我也不知如何處理
真的那塊地變廢地,還花了大把鈔票
林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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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0 19:26: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chin_lin6 發表於 2014-5-8 10:45
是阿,還是農業用地
但他的農舍太大了~整塊地都拿去用,
對造的持份只有四分之一~

你自己跑流程?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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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3 02:33: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有代書~但我看他~恩恩~不是很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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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3 10:55: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版主大大,提供兩句話供您品味,那就是"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箇中精隨,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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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4 19:50: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chin_lin6 發表於 2014-5-6 03:37
這新農發條文真是怪~土地在都市計畫農業區~我打強制分割土地官司~在屏東~地上物有農舍~打到高等法院~判決分 ...

有新的公文可以讓你解套了..
台內營字1030804511號函
http://caotun-land.nantou.gov.tw/news/u_news_v2.asp?id=%7B715DE40D-5E07-4CFC-8C2A-3E851272B0C0%7D&newsid=455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申請人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1案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
      申請人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1
      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3年3月3日屏府地測字第10304418300號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3年2月25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3000
      6565號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3年1月13日高市地政測字第
      10330145700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分
      別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
      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
      分割。」、「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
      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
      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
      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
      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
      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
      。」、「前項第3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
      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
      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
      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先予敘明。
  三、次查本部74年7月17日74台內營字第330722號函說明二所
      示:「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
      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並不以登
      記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16號、51年台上
      字第2641號判例可稽。……」爰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
      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自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
      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仍
      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以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
      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之查核管制規定,並避免產生農民
      於農舍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逕向地政單位申請分割為
      數筆地號,造成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不符法令規
      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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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1 00:34: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4-5-14 19:50
有新的公文可以讓你解套了..
台內營字1030804511號函
http://caotun-land.nantou.gov.tw/news/u_news_v ...

阿俊大哥
這文好像文言文
我看不大懂
屏東那個應該是我的案子
林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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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1 08:37: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chin_lin6 發表於 2014-5-21 00:34
阿俊大哥
這文好像文言文
我看不大懂

可以分割啊..
只是套繪註記一樣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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