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Spring_Ch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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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站上大大_農牧用地的地上物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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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0-12-5 21:37: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pring_Chien 於 2010-12-5 21:40 編輯

謝謝各位大大及俊大,
這兩天不在(沒有網路),
今天看了大家的的回覆,
感覺好像變的很複雜.

地買的太久了點(8年前),
現在想要開始一點點的動作,
才發現很怕太慢了點.

本來是想補申請(先放些機具),
小房子目前是簡單的鐵柵欄門,想重做門可以鎖,
因為之前先生每次去都要載除草機及鏈鋸機,
想做好門後直接將機具放在那裡就不用載來載去.

說來關係有些複雜,
第一手是老地主的小兒子(老地主不在人世了),
第二手是房屋仲介幫地下錢莊賣的地(買了以後才知道,第一手兄弟說的),
我們就是第三手(從房屋仲介手上買來的).

老地主的幾個兒子也都不住在那裡(我買的地旁邊還有老屋-建地),
但某一位兒子每天都會回去-旁邊還有農地及養蜂.

原地主不希望我們有所動作,
這樣他們就可以當作小弟沒有賣地,
有問過他們也無意買回.

地買了8年要第二手回來處理是難上加難,
所以就替建築物補照,
目前停在申請後的會勘,
承辦員請我們雙方(第一手,第二手)協議處理方式.
才想到要問站上的大大如何處理較好.

PS: 承辦員人還不錯,站在我們這一邊請第一手友善處理.
我們希望他們拆掉,感覺起來才會不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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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0-12-6 18:55: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 Spring_Chien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實務見解,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僅有出資興建者及其繼承人取得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然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可以作為轉讓之標的,拆除建物是事實上處分權權能之一,若出資興建者即第一手有將事實上處分權讓與或出售給第二手,第二手亦將之讓與或出售給後順位之繼受人,則後順位之繼受人即謂已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當然可以拆除該建物。

辦理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之補證照,主管機關會要求第一手與第二手、第二手與第三手…之權利移轉或讓與證明,其用意即在符合上開法律之有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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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0-12-6 22:37: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出資興建者及其繼承人取得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出資興建者不在人世,即為繼承人取得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繼承人需將處分權轉移(需要權利移轉或讓與證明).
謝謝pipi大大,明白了,只能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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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0-12-6 23:02: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10-12-6 23:09 編輯
1# Spring_Chien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實務見解,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僅有出資興建者及其繼承人取得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然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可以作為轉讓之標 ...
pipi 發表於 2010-12-6 18:55

拆光它啦...省的那裡的人亂小亂P
別省小錢而出大事..你叫他拆?誰理你啊......你趕快自己動手才是真...有問題就要速戰速決..別讓他想東想西才是
PS:大部份的土地買賣契約書.都會註記地上物事後歸買方處理.....如果第一手亂叫..你就說前手說地上物一併計入價金...叫他自己去主張..否則請提出契約書作證....我也可以跟你說....第一手地主絕對拿不出來的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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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0-12-6 23:33: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俊大,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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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1 10:06: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 Spring_Chien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實務見解,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僅有出資興建者及其繼承人取得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然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可以作為轉讓之標 ...
pipi 發表於 2010-12-6 18:55

PIPI兄 你這則判例可否給我 我朋友最近遇到一個類似的案子要打官司
我須要案號 3Q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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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0-12-21 12:16: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6# 阿俊
這裡的判解係針對Spring_Chien 大關於
" 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 " 及 " 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 "之問題所查詢,合先敘明。
因為裁判、判例很多,所以僅能以關鍵字查詢,或許未盡符合您朋友的問題,但請您參考先。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98年台上字第1838號、97年台上字第2158號、97年台上字第1101號、91年台上字第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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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0-12-21 16:16: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6# 阿俊
這裡的判解係針對Spring_Chien 大關於
" 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 " 及 " 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 "之問題所查詢,合先敘明。
因為裁判、判例很多,所以僅能以關鍵字查詢,或許未盡符合您朋友的問題,但 ...
pipi 發表於 2010-12-21 12:16

謝謝...我來去調全案給他當參考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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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0-12-31 21:35: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新手:或許ㄧ手繼承人如要小錢就好商量(有幾人確認),軟硬兼施可問那如何証明是一手建造給個証明,聲明二手仲介買賣時有含地上物,並有和仲介默契(裝)取得對方軟化,如可此時並施小惠。不成就寄存證信函(有幾人確認),然後確認時間後就給它不小心推倒囉!相信代價應不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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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1-1-20 22:18: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很好奇, 若類似事情是法拍的話, 其公告沒提到上面有已廢棄的未登記建物, 但法拍有點交~請問此土地得標者也需找出起建者來辦理補申請嗎~ 亦或是可以如大大所講的, 不小心把它推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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