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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 內政部將專案檢討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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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0 22:58: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今天表示,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將專案檢討,私人土地部分做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監察院今天表示,全國各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的2萬5000多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歷經10年未徵收,造成很多民怨,對內政部提出糾正。

蕭家淇今天回應指出,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專案檢討,未開闢部分若屬於公有地,將盡量劃設為其他公共設施,解決當地公共設施不足;若屬私人土地,則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變更建地後,部分回饋給地方政府無償使用。

蕭家淇說,首要檢討的是公園綠地、體育場、學校、市場和機關用地等,目前未徵收的學校用地有1900多公頃,公園有4000多公頃,機關用地1000多公頃,道路用地則達8600多公頃。

蕭家淇表示,道路用地若廢除可能造成交通系統中斷,這部分會非常審慎考量,評估當地的道路進出狀況,不會全面廢除。

蕭家淇還說,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以新北市最多,包括桃園在內,6都總計有1萬6000多公頃,因此,專案性檢討將從6都先開始。

對於監委肯定內政部長李鴻源願意朝解編方向規劃、在4年內「還地於民」表示肯定,並希望李鴻源「4年內不要換工作」。

李鴻源晚間受訪表示,政務官任何狀況都可能換工作,每天都當作是最後一天上班,他會盡最大力量訂下政策,「不管誰當部長,計畫都會繼續往前走」。

李鴻源說,雖然近日悠活案將營建署打得灰頭土臉,不過,營建署長葉世文帶領的團隊在國土規劃的表現非常強,值得肯定。

記者追問,明年3月從學校借調期滿之後的打算?李鴻源表示,「政務官沒辦法規畫要做什麼,由不得我,目前規劃回校教書,借調本來就是這樣,到時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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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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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0 23:35: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天啊  我的大小仙A在花蓮巿區有一塊1XXX坪的公園預定地勒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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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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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8:35: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天ㄚ! 我家剛賣掉一塊 公設保留地
售價約為 公告市價的 20% 左右
獲款才幾十萬
若沒賣 等徵收 可以得數百萬---
...
下台!下台!下台!---趕緊下台!
...
開玩笑的啦!---其實我們很樂活的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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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3-5-11 20:10: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公設保留地 內政部將專案檢討~~~~~~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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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0:45: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花敬群: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政府是否過於草率?
近期房地產界最重要的消息應該是內政部規劃解編無需開發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媒體上的反應卻非常淡。是因為餅太大而不敢相信,還是因為餅太大所以小聲點說,我不知道,也許大家還在觀望到底內政部想做什麼。無論如何,社會對這麼重大的事採取輕聲細語態度,真的頗詭異。

公設保留地解編關係重大

根據內政部統計,至2011年底全國尚未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共約2.5萬公頃,估計徵收所需經費達新台幣七兆元。數十年來,公設保留地一直是許多民眾心中的怨,更是都市計畫與政府財政上脫不掉的濕衣服。政府有意處理這難解的歷史共業,原則上應予以期待,也希望能給予掌聲。而且,內政部在近期緊鑼密鼓召開內部會議討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草案)」,預計今年七月將政策方案報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政府預計這麼有效率的完成這麼複雜、專業、千古難解的問題;雖然家裡有一點點幾十年的公設保留地還在癡癡的等,但我真的很害怕。

公設保留地問題的處理確實是政府非常重大的職責,其中所涉及民眾財產權益長期受到剝奪與都市計劃體系的錯亂,加上十餘年來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制度的扭曲干擾下,無論從政治層面與專業層面,都是結構極為複雜的問題。在此,我只想拋出一些疑問,但我不知道該如何回答。

四項疑慮有待政府解答

一、 內政部雖然在立法院專案報告中已提出初步檢討原則案例,但如何落實到各縣市的實務推動,似乎還太過簡略,尚不論該項報告中存在許多交代不清與未盡合理的論點。在此情況下,我們如何相信各縣市政府未來不會選擇性辦案,早期只給樁腳與同路人好處的都市計畫噩夢,會不會重新上演?

二、 內政部的報告隻字未提該透過怎的都市計畫程序來「檢討」與「變更」,更遑論在公設用地通盤檢討前,應該先針對各縣市與區域擬定清楚完整的整體發展計畫。如果整個檢討案只是想辦法讓某些公設地解編,卻不清楚未來各縣市城鄉發展的目標,會不會太莽撞了些?

三、 都市服務品質會不會因保留地解編而降低,則是從都計專業所關注的重要問題。政府如何保障這件事,證據是什麼?是不是應該說清楚。

四、 內政部在相關記者會上曾表示,解編公設地要有「變更回饋」。從過去的都市計劃邏輯而言,變更回饋看似公平有理。但在土地徵收條例30條正式實施後已明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價格,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用地的市價徵收。」這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值已從過去以公告現值的評估基礎,更改為以毗鄰非公共設施用地的市價為基礎。所以公設保留地變更為與毗鄰用地相同的使用分區,依新法的觀點並沒有「不當利益」,所以「變更回饋」在當前法令精神下已喪失基礎。但如果無需回饋,社會可以接受嗎?政府該怎麼辦?

我知道公設保留地確實是很重要也很困難的事,但真的不清楚政府的想法與態度到底如何。我也知道這麼重要且困難的事,應該經過很多很多次專業的研討、規劃與評估,但真的不知道為何政府出手要這麼快,而且多是內部會議形式。我也知道真的很多人期待與關心這項政策,但實在不知道國人會怎樣看待與面對這項政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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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6 20:37: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公設保留地地上物 免課奢侈稅

現行奢侈稅法規定,依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不必課徵奢侈稅,但公設保留地上物部份規定不明,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確定地上物也享有一致的待遇,免課奢侈稅。(黃悅嬌報導)

現行奢侈稅法規定,依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不必課徵奢侈稅,但公設保留地上物部份規定不明,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確定地上物也享有一致的待遇,免課奢侈稅。(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指出,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也就是俗稱「奢侈稅」的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的話,不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但文義上,並未包括座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築物。財政部考量,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其地上建築物,平時同受都市計畫限制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被政府徵收時,其地上物將併同土地被徵收,因此發布解釋令,確定地上物也可享有一致的課稅待遇。『既然公設保留地,如果它是移轉是併同房屋一併移轉,房屋及土地都一併不用課特銷稅,重點在這裡。』

官員補充,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上物如果屬於違建,未來徵收遭拆遷不予補償,財政部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也認為不應列入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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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7 06:08: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社論-檢討釋出公設保留地的新契機
中時電子報作者: 本報訊 | 中時電子報
工商時報【本報訊】

政府基於都市建設發展的長遠需求,設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但對於被劃為公設保留地的地主而言,如果土地未能被政府徵收,則將面臨坐擁土地,卻無法利用的窘境。為了化解此一長期困擾政府部門,卻又引發民怨的僵局,內政部最新宣示,將大舉釋出未徵收的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面積高達五千公頃。全案近期送行政院審議定案後,預期在四年內將全數釋出。

聽聞內政部此一創舉,相信許多人都忍不住要給內政部按個「讚」。尤其在目前許多政府部會的施政決策荒腔走板,備受各方質疑非難之際,內政部此舉不啻空谷足音,自然值得肯定,並做進一步的探討分析。

回顧政府公部門設定公設保留地制度,原先曾規定政府部門得依公告地價向地主徵收,而引起相關地主的強烈反彈。乃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透過修改「土地徵收條例」,改依市價補償,並於去年九月一日生效,算是一定程度解決了被徵收地主權益受損的民怨。

然而,經政府劃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原本就存在因政府財政困窘,沒錢徵收土地的問題。而今徵收的價碼改依市價核算,政府部門更沒有財力執行徵收,相關地主其實是看得到卻吃不到。

要解決這樣的僵局,因此依「都市計畫法」定期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對於因時空情境改變而不需再行保留徵用者予以解編釋出,自然是解決問題的釜底抽薪之策。

根據這樣的原則,內政部經過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召開跨部門協商後,決定鎖定四大類,包括機關、學校、市場及停車場用地,為主要的釋出類別。至於其他像基地、公用事業用地、港埠及其他類別也將檢討釋出。

進一步檢視內政部之所以將機關、學校等四類設定為公設保留地優先釋出類別,確實與整體社經情勢的變化有關。最顯著的莫過於原先的學校用地,在少子化之下,但見原有學校減班、併校時有所聞。原先預留增設新校的學校用地,自然應該檢討解編還地。同樣的,國軍的員額從原來的六十萬大軍,歷經精簡、精實、精進等不同階段的檢討縮編,國防用地、軍警營舍用地需求有減無增,不只原先列編的保留地應予解編釋出,甚至多餘的國防用地,如原空軍總部舊址,自然也不應任其荒廢閒置,亟應積極檢討改為其他目的用地,才能地盡其利,也是主管部門負責任的應有之義。

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類則繁多,目前全台未徵收的保留地面積多達兩萬五千公頃,如果全面徵收,費用將高達七點二五兆元,顯非各政府部門所能負擔。而且如同前面的分析,保留這麼大量的公設地是否有其必要,的確有全面檢討的空間。內政部這一波打算優先釋出五千公頃保留地,其實只佔總數的五分之一,顯示未來還有進一步精簡、精實、精進的空間。

面對政府有意檢討、主動釋出還地於民,相關地主自然是額手稱慶、引頸企盼。同時,內政部自行定下在四年內全部執行完畢,大家自然是樂觀其成。但即使這個釋地政策獲得肯定,並不必然保證就能夠如期順利完成,讓社會對政府的此項「德政」有感。未來成敗的關鍵至少要包含以下三項要務:

第一要務自然是要設計一套明確可行的釋地辦法,包括有統一的釋出標準,但又容許有因地制宜的合理差異。同時執行過程切記要做到資訊透明,以化解不必要的質疑反彈。

第二要務是要思考如何面對未列入第一波釋地對象的其他公設保留地地主的爭取乃至抗爭。誠然尚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實務上不可能全數解編釋出,以免影響都市發展、公共利益的實現。但是可以預見那些既未被徵收卻無法利用的保留地地主,勢必會全力遊說施壓。因此內政部有必要全盤檢討剩餘的五分之四公設保留地,何者可釋,何者該留,以明確的標準,透明的資訊爭取地主諒解和社會理解。

第三要務則是在人口成長遲滯的情況下,就如同無需再增設學校,是否還需要繼續大手筆開發新市鎮,形成土地與經費預算的錯置。此事關乎國家未來發展藍圖的整體規劃,雖非內政部單一部會可以處理,但卻是執政團隊無法迴避的課題。如能以釋出公設保留地為契機,也許可以許我們國家社會一個值得憧憬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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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3 20:56: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
貳、案   由: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全國各市縣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劃定後歷數十年迄未徵收使用之個案甚多,致積累民怨已深,事涉憲法保障之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究實情如何?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經本院調查竣事,發現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均核有嚴重怠失。茲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5條、第15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前項主要計畫書,…;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同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表示都市計畫前瞻25年,應有其意義,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對不必要的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更表示已無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之必要。
二、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雖得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但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不但遭受限制,復因無法撤銷使用管制,土地價值深受重大影響。
三、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0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達2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內政部提供之100年底各縣市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項目如表1、2。其中,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以新北市最多,面積達6,328.69公頃,占24.61%,其次為臺中市,面積達2,965.55公頃,占11.53%,第三為臺南市,面積達2,460.44公頃,占9.57%。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則以道路為最多,面積達8,654.97公頃,占33.66%;其次為公園,面積達4,465.94公頃,占17.37%;第三為學校,面積達1,977.69公頃,占7.69%。顯示長久以來,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
表1  100年底各縣市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統計表
縣市別        未徵收面積(公頃)        百分比
(%)        縣市別        未徵收面積(公頃)        百分比
(%)
新北市        6,328.69        24.61        宜蘭縣        596.41        2.32
臺中市        2,965.55        11.53        屏東縣        560.00        2.18
臺南市        2,460.44        9.57        新竹市        480.21        1.87
高雄市        2,222.92        8.64        雲林縣        450.67        1.75
桃園縣        1,776.99        6.91        花蓮縣        432.59        1.68
基隆市        1,441.22        5.60        新竹縣        363.50        1.41
彰化縣        1,295.89        5.04        南投縣        324.62        1.26
嘉義縣        1,096.64        4.26        嘉義市        256.98        1.00
苗栗縣        1,038.15        4.04        金門縣        176.37        0.69
臺東縣        702.61        2.73        澎湖縣        82.85        0.32
臺北市        660.80        2.57        總計        25,714.09        100.00
註:連江縣資料統計、檢討中未提出
表2  100年底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項目統計表
項目        未徵收面積(公頃)        百分比
(%)        項目        未徵收面積(公頃)        百分比
(%)
道路        8,654.97        33.66        市場        247.25        0.96
公園        4,465.94        17.37        停車場        264.67        1.03
學校        1,977.69        7.69        廣場        156.76        0.61
綠地        1,171.16        4.55        體育場        134.11        0.52
機關
用地        1,156.42        4.50        公用事業用地        231.03        0.90
墓地        809.85        3.15        港埠        113.24        0.44
河道        771.32        3.00        其他        4,697.40        18.27
鐵路        477.92        1.86        總計        25,714.09        100.00
兒童遊戲場        384.36        1.49        -        -        -
註:連江縣資料統計、檢討中未提出
綜上,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吳豐山
劉玉山
李炳南


中  華  民  國102年 4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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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3 21:05: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3-6-23 21:16 編輯

公設保留地變更草案 7月報院
http://tw.news.yahoo.com/%E5%85% ... 9%A2-040427862.html


社論-檢討釋出公設保留地的新契機
http://tw.news.yahoo.com/%E7%A4% ... 9%9F-213000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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