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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tbox 於 2014-10-9 14:49 編輯
收到傳票這幾天請教地方協調會的法律顧問,縣議員的法律服務中心,朋友介紹的律師,還有網路上的車禍達人的見解:
先說刑事部份
有人受傷就是刑事案件,事發當日起 傷者是被害人知道對方是誰6個月內都可以提起告訴,由檢察官收到被害人的訴狀後,傳喚雙方出庭,出庭訊問被害人的訴狀以及證人的證詞並查驗被告相關事證後決定是否要起訴,相關事證明確不用調查時即可起訴肇事者,然後交給刑事庭的刑事法官判刑。通常會問和解意願,如果一方有意願就會安排調解會,肇事者最高是六個月的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刑事定罪完還有附帶民事賠償。
沒受傷的一方沒有留下連絡方式或報案就是肇事逃逸,這是公訴罪。(有人被撞了說沒事也沒報案就走了,事後去醫院驗傷告對方肇事逃逸)
本案 証據不明送交通鑑定以及安排調解會。
對方很明顯是請教了一些人 知道車禍雙方無明確事證時一般是 行人贏車子 機車贏汽車 小車贏大車。
並且注意到警方的現場圖沒有把撞擊地點標示清楚,初步看來沒有過失。有機會告看看。
事情發生後因為我只有車損對方不願出來面對過失,我又沒注意到警方的現場圖沒有把撞擊地點標示清楚
讓對方有機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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