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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部份〈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 七 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或農業區內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三、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望臺、廣告牌、廣
播塔或煙囪、或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駁崁或挖填土石方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四、竹木造或加強磚造三樓以下無附建地下室者,其高度在十公尺以下,樑跨度在六公尺
以下,肱(懸)臂樑跨度在二公尺以下或屋架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下其總樓地板面積,
竹木造未逾一千平方公尺,加強磚造未逾三百平方公尺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五、雜項工作物之承載物頂端高度在九公尺以下,其載重量未逾二公噸者,得免由建築師
監造。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由本府定之。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其金額、面積、高度、容量等數額應累計計算。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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