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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上水底寮轉型正義?????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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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 13:57: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新聞稿】
原民會違法違憲黑箱作業侵占台中新社區上水底寮土地掠奪民地!
台中市新社區上水底寮,並非原鄉,也從來沒有原住民居住開墾過, 漢人的祖先辛苦開墾,於日治時期就落戶在新社上水底寮。管轄權屬新社公所,而和平公所卻對土地使用人強收「土地使用損害賠償金」現改為租金,致使民眾「地主變佃農」,有違政府耕者有其田(佃農變地主)的政策,根本是侵占詐欺與違憲。
新社上水底寮放領自救會會長 說:民國58年土地總登記祖先因為不識字,新社上水底寮土地260公頃400多筆土地被登記為國有 ,受影響人數有數百人,當時並沒有註記山地保留地,但就算是登記為國有也還有機會能從耕者有其田、 耕地放領、62-89年的農業發展條例、拿回土地,但是因為在87年被東勢地政違反行政程序黑箱作業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 ,損害居民權益無法拿回自己辛苦耕墾出來的田園家產,豈有總登記30年後才任意註記此乃黑箱作業違反行政程序法, 圖利原民會。原民會憑一紙違反行政程序的公文就來掠奪我們的土地財產。
民國55年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15條山地保留地所有權註記之規定,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山地保留地) 才是屬於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新社上水底寮土地在總登記時並無註記山地保留地,依法並不屬於原住民保留地。 鄉親多年來一直陳情, 但是因為原民會及所屬機關基於本位主義,球員兼裁判,皆藉故引用錯誤資料駁回民眾申請,駁回理由為新社上水底寮土地總登記為山地保留地,故無解編之法源。經自救會長查詢地政總登記之手抄謄本確認總登記時並無註記山地保留地, 依土地法及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並不屬於原住民保留地。目前證據已經確鑿,但是各單位皆互踢皮球不願承擔錯誤 ,政府的疏失讓我們權利喪失, 原住民議員, 長期來企圖掠奪上水底寮土地,一直說要收回土地把我們世居百年的居民趕走,居民深怕不知何時會被趕走,土地不知何時會被搶走!一條公平與正義的路我們走了近百年還走不到終點!
綜上述新社上水底寮原住民保留地劃設,違反憲法第5條,第7條第15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辦理土地總登記應行注意事項第一條第二條第4條第1點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15條,原開辦法第5條,土地法第38條第43條, 所以新社區上水底寮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應自始無效,轉型正義還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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