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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材室釋義數例 發帖請教問題可能難答覆久無回應 自行搜尋最新釋義數例分享
 
 1.那林業用地可以蓋"住人的資材室"嗎?
 power286 發表於 2010-11-22 20:46
 本文章最後由 power286 於 2010-11-22 21:13 編輯
 
 1."資材室"理論上用途是放置農用資材, "住人的資材室"可後天追加與改裝!
 
 2.私人林地可設資材室,育苗室......但您送件審核須填具經營目的,既是林業用地只能做林務 相關用途,故解決之道廣種樹苗,真植也好假植也罷,對核准都有幫助.
 
 3.800坪林地有50坪平坦地,似乎已夠用,規劃100-150坪作基地,蓋資材室+庭園營造+綠意盎然的森林,此地乃人間美地,何須在乎林不林地? 除非您想賣了它!
 
 4.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過程不難,但作"可利用度異議覆查"的前提是您的林地平均坡度須符合規定的25-30%,別聽信代書掮客滿嘴吹噓有辦法,現在的公務員不會為拿幾萬元跟他的退休金對賭!
 
 5.林地最小分割面積0.1公頃(一分), 可將陡峭坡地分割出去,其餘部分再行使異議查定變更,但您的農牧地勢必小於0.25公頃,就看您是否在意及是否有意義?
 例如:分割掉0.1公頃(300坪)陡坡,其餘500坪申請變更為農牧用地,使用的自由度便大增!
 2.釋於共        有土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得否檢附部分共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供第三人申辦疑義         頁首
 
 
 
 ◎ 農中經一字第901025493號函
 有關共有土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為避免私權爭執,影響其他共有人權
 益,宜由全體共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為妥;惟如共有人間執有分管契約,
 且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無侵害他共有人之權益者,似可依
 該分管契約申辦容許使用。
 
 3.釋森林        區私有林業用地內裁植油茶供採收茶仔製油,申請容許作林業設施--資材室,是否符合林業經營管理使用疑義案         頁首
 
 
 
 ◎ 農授林務字第0930155325號函
 一、按「森林法」第三條明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同法第三
 十九條規定森林所有人,應檢具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數
 量、地圖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案內私有林業用地栽植之油茶,
 目前雖已非獎勵樹種,惟倘符合上開森林法有關規定,則仍屬林業經營管
 理範疇,其用地申請容許作林業設施--資材室使用,尚無違「農業用地容
 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
 二、另,該私有林地申請容許作林業設施--資材室,倘屬前獎勵造林之林地,
 其興建資材室部分,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應追賠已領取之造林
 獎勵金。
 
 4.釋農業        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容許作管理室農業設施包含廁所等審查疑義案         頁首
 
 
 
 ◎ 農企字第0930156778號函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故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係屬計畫型之土地使用型態,均需與
 農業生產或農業使用相關。因此,農業用地同時申請施設多種農作產銷設
 施使用,貴府應本於職權就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農業設施是否確屬經營所
 需及「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視個案實務
 及事實予以審認。
 二、至農業用地申請作廁所等設備使用,考量農業使用之涵義及農業生產環境
 之完整,並參照上揭辦法第八條等審查標準規定,不宜單獨申請設置或將
 農業設施僅作廁所功能使用。惟如於農業產銷設施內設置,宜就該設施最
 高核准興建面積範圍內本於職權核處。
 
 5.釋農業        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事宜         頁首
 
 
 
 ◎ 農授糧字第0931002492號函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
 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
 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同
 條文後段規定,於上開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
 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
 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其立法旨意,係以法律豁免符合上開規定之農業
 設施,免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故貴府於受理及審查申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件時,對符合上開條例所規定者
 ,自不宜要求申請人檢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以資簡政便民
 。
 二、前項所稱無安全顧慮之農業設施,依本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農授中
 字第○九二一○七○七○八號令釋示辦理(略)。至其有關建築時點之認
 定,得以建築主管機關違章查報之資料、或房屋稅籍證明、或航照圖等資
 料認定之。
 三、另查建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
 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同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
 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農業設施部分倘  貴府尚未依上開規定訂定者,應請
 儘速訂定,以減輕農民負擔。
 
 6.釋辦理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涉及廁所、衛浴之審查疑義案         頁首
 
 
 
 ◎ 農企字第0930154232號函
 一、本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及授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五令頒「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藉以提昇法律位階
 ,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及農民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之一致
 性規定。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
 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
 使用者。」因此,申請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作產銷等設施使用,仍屬計畫
 型之土地使用型態,原則上均需與農業生產或農業使用相關,如設施申請
 目的已非農業使用,農業主管機關應不同意以容許使用方式辦理。
 二、本類農業用地申請作廁所、衛浴等設備使用,考量農業使用之涵義及農業
 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參照「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八
 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等規定意旨,不宜單獨申請設置。惟如於農業產銷設施
 內設置,宜就其必要性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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