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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區別~~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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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1 23:32: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各位達人們,請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此二者皆適用土地法34-1條款嗎?另外,條款中的優先購買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先謝謝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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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憑弱水三千,我只取一瓢飲 今日葬花人笑癡,他日葬儂知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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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2 17:57: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leonardo 於 2015-8-22 17:59 編輯



根據以上題目, "分別共有"也適用條款中的優先購買權, 它是屬於債權, 有誤請幫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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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2 21:06: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一、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區別

http://hunhsin.pixnet.net/blog/p ... %9C%B0%E6%B3%9534-1

土地的所有權人人數超過一個,就稱為共有。

有明確之「應有部分」的共有,即明確知道某人擁有幾分之幾所有權,稱為分別共有。
沒有明確登記「應有部分」的共有,每個人都擁有全部所有權,稱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形成之原因,請參考: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47

] (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                           例如: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 (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


二、都適用<土地法>第34-1條

<土地法>第34-1條第1至4項是針對「分別共有」的規定,第5項則針對「公同共有」規定: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 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三、優先購買權是「物權之先買權」,不是「債權」

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133

] 依照實務之一貫見解,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乃物權之先買權,為形成權之一種,
] 一經行使,契約即成立於優先承購權人與出賣人之間。

] 此形成權之行使,須以行使時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買賣契約有效存在為前提
]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民事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若不存在「某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買賣契約」,就不會有此「形成權」。

「優先購買權」是「物權」的「形成權」,「債權」則是一種「請求權」。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106

] 請求權與形成權的差別

]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稱為請求權,
] 權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的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
] 債權為最主要的請求權。

] 形成權:(形成新的法律關係〉
] 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稱為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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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2 22:56: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雯雯 於 2015-11-8 01:39 編輯

謝謝leonardo大和笨羊大大的解說,但您二人解讀不同耶~~ 我在研讀土地法34-1條時,有說若是出賣人未通知共有人即出賣土地(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被剝奪),共有人只能請求賠償(債權),可若是物權,則可認定該筆買賣契約不成立,兩者差很大,而且當物權與債權競合時,物權優先適用,所以想確認一下,土地法34-1條是個非常可怕的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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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2 23:48: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再請教一個問題,若是要公同共有者要購買另幾位公同共有者的持分土地,是否跟分別共有的買賣程序一樣呢?感恩解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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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2 23:58: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雯雯 發表於 2015-8-22 22:56
謝謝leonardo大和笨羊大大的解說,但您二人解讀不同耶~~ 我在研讀土地法34-1條時,有說若是出賣人未通知共有 ...


如果共有人「違反通知規定」「已經登記」
就變成只有「債權」關係,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了。

因為土地一經登記,第三人的所有權即生效力。
故關鍵之處,在是否「已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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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00:06: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3 00:43 編輯
雯雯 發表於 2015-8-22 23:48
再請教一個問題,若是要公同共有者要購買另幾位公同共有者的持分土地,是否跟分別共有的買賣程序一樣呢?感恩解 ...


公同共有人一起持有「全部土地」,只有「潛在應有部分」,
沒有「應有部分」,也就沒有「持分」。

1. <民法>第828條第2項: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潛在之應有部分」。

2. 可先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後,再依<民法>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辦理持分移轉登記。

3. 也可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公同共有土地,
採「買賣或贈與」移轉,將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或贈與給部分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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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00:20: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雯雯 發表於 2015-8-23 00:15
3. 也可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公同共有土地,
採「買賣或贈與」移轉,將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或贈 ...

有一繼承人失聯,那如何辦理登記為「公同共有」?

只要在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時,有完成登記手續的「所有公同共有人」同意,
就可順便辦理「同意出售」。所以代書才會這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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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00:27: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雯雯 於 2015-11-8 01:40 編輯

3. 也可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公同共有土地,
採「買賣或贈與」移轉,將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或贈與給部分共有人。



所以要如何知道土地是否被共有人賣出了呢?物權瞬間變債權,損失頗大呀~~ 另外,出賣人未通知共有人即行出賣土地,有違法嗎?若是被賤價賣出,要用何種法規伸張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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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00:39: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3 00:47 編輯
雯雯 發表於 2015-8-23 00:27
3. 也可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公同共有土地,
採「買賣或贈與」移轉,將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或贈 ...


只要符合<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就可直接賣出共有土地。

雖然規定要通知其他共有人,但其實違反而未通知,
嚴格說已經違法,但其他共有人也沒轍,若是完成登記,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而且不一定要「通知」,用「公告」也可以。
只要里長簽名,公告在土地所在村里辦公處就算。

因此對自己的共有土地,要隨時留意。
若被出售,在登記前,仍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阻止登記。
最好一開始就分割,各人管好各人的土地。

以上是分別共有的問題,
公同共有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所以應該沒有您擔心的問題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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