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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wenchenyu

裁判分割 vs 土地法34之1條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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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30 18:25:5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7-30 18:53 編輯
wenchenyu 發表於 2015-7-30 17:26
轉貼" 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 "
要旨: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 ...


一、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的重點: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
故「協議分割」的時候, 不是看誰持分大, 講話就比較大聲.

也就是說, 「分割」是要「協議」的, 不是「看持分大小投票」或「決議」的.

二、前面回文第2點說,因為「視同」有租賃關係 (只有租土地), 對方不可以要求你搬家或拆屋.
當然也不能提出第34之1條來處分整筆共有土地.

a. 當對方要處分整筆土地且申請鑑界時, 你就要到場, 主張:
「共有」土地上有「獨有」房屋 (即使只有一角), 視同有租賃關係, 對方不能進行「整筆處分」.

b. 若對方不聽, 告訴他後果自行負責.

你是「其他共有人」,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 對方不是要「書面通知」你嗎?
收到書面通知,表示他不理你的主張, 你就提起「請求分割之訴」.

實際上, 你已經進行這個步驟了!

三、關鍵問題是, 你想要「保留房子」.

前面回文第3點說, 你要做的是, 向法官陳訴:

1. 你的狀況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25-1條規定, 視同有租賃關係, 對方不能進行整筆共有土地的處分.
2. 你的獨有房屋, 基地佔用一部分「共有土地」,但房屋具有「完整性」及「家族歷史情感」.

請法官審酌,做出「適當」且「對你有利」的土地分割裁判。

四、你擔心的是, 你已經先提起「請求分割之訴」, 怕對方又以<土地法>第34之1條處分整筆土地.

你提到的會勘是調解的會勘, 二a 的「鑑界」及二b 的「書面通知」好像都沒有.
如果對方真有處分動作, 鑑界時或書面通知來了,
而你還沒向法官陳述第三點, 那就再提補充理由狀, 向法官說明.

就算對方強行整筆出售共有土地, 你是共有人, 已經提起「請求分割之訴」,
你沒蓋章同意, 對方也沒打贏官司, 地政事務所能自己作主, 把共有土地登記給買方嗎?當然不行.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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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3 18:20:21 |顯示全部樓層
共有土地上,有分管契約,各蓋各的
難道就能對抗34-1條的處分?
共有  好像只是債權效用,無法對抗 使登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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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5 11:07:06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大大:
              在歷經了3年左右的一審, 最後確認分割OK....
              歷經實地堪查2次....地政圖面分割2次....政大不動產鑑價補償...以及數十次的開庭辨論....唉....
              最終.....
                    1. 大建商甲分割取回其9成的土地...約600坪.....位置如他所願.....
                    2. 堂哥分割取回其10坪地....確保房子...位置如他所願.....
                    3. 我為原告...分割取回6坪地....確保房子...位置如我所願.....
                    4. 大建商乙....拍賣....剩餘持分人的地....如他所願....
                    5. 大建商甲及堂哥及我...需依差價....依土地面積比例....賠給剩餘持分人....

              大致上是這樣的結果....原先擔心的土地法34之1....大建商甲並沒使用....這得感謝他的仁慈....
              得特別....感謝站上的熱心的大大.....提供我一些專業諮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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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5 11:26:46 |顯示全部樓層
..........話說這三年期間變化很大.....以下也是這三年發生的事.....

           在小弟住的地方.....大部份的人....都已住超過三代....土地產權複雜.....很多都是住幾十年的老房子.....但大部份都是持分地共有.....建商買進持分地後....持續收購....再用排除共有物之訴....訴請拆房子....除房子被拆外...還得賠款.....建商完勝.....只要不聽話的....上法院....只有輸的走出來....

           在這站上....時常看到....有人在發問......持分地上有房子的....我都替他捏把冷汗....只要你拿不出白紙黑字的證明....證明所有地主同意你蓋的....你用祖宗八代前的口頭約定.....我只能說....我看到的.....都輸....

           雖替同里遠遠遠...房親人故里不捨.....但....沒有建商進來建設.....也不是這個地方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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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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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5 11:44:24 |顯示全部樓層
土地法34之1  是很好的持分地解決方案
想一下立法的目的

有時談判不易進行 34之1條就是逼對方談判的方式
若能好好談不就是早早解決 大家都省時省力

誰要是想吃誰或想卡誰
不就是34-1條設計的目的

一切依法辦理 (喝杯咖啡 好好談就是最好的方式)

--------------------------
還有些人會不見呢   34-1條也很好用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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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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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5 12:54:29 |顯示全部樓層
wenchenyu 發表於 2018-3-5 11:26
..........話說這三年期間變化很大.....以下也是這三年發生的事.....

           在小弟住的地方.....大 ...


還好有處理掉! 拖久了會更麻煩.....

在google 搜尋,常看到收購持分地的投資客廣告,其實就是在鑽這個漏洞....這種持分投資客只要想辦法入主買下比較敗家的後代持分後...就會想東想西開始蠶食整合...

自律來自道德,請大家發言時互相尊重理性討論,避免使用情緒化的字眼!請響應桃花源無政治,並多體諒站務維護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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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24 23:35:19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前輩!! 最近剛好碰到這個相同問題
有一筆土地已經有共有人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目前還在言詞辯論階段,
其他共有人之(面積與人數均超過半數)合乎土地法34之1條款規定, 可以辦理處分該整筆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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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25 01:37:30 |顯示全部樓層
all600 發表於 2018-8-24 23:35
各位前輩!! 最近剛好碰到這個相同問題
有一筆土地已經有共有人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目前還在言詞辯論階段,  ...


可以。
看那一邊快,要是先34-1處分並辦妥移轉登記,則裁判分割訴訟會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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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8-20 11:14:52 |顯示全部樓層
事情還沒完.....

話說...歷經三年....分割確定....但...後續再衍生案外案.....

由於判決除分割土地外....我得捕償10餘人....共1萬塊左右....4~5個都500元左右
還在猶豫該怎補償時....地政通知...叫我去換權狀....怎有這好康的事?

原來大建商甲....已辦理完分割動作...我則被動通知.....

換到權壯時....又差點暈倒.......權狀上居然被地政設定法定抵押權....

該怎塗銷??.....怎找到這些人?這些人會配合你蓋章嗎?



就這樣....又花了一年多的時間....寄存證信函...提存....再起訴求塗銷.....

於日前....終於判決下來....確認塗銷.....

......

作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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