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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相鄰兩筆土地不同地段否合併申請農舍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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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1 18:04:23 |顯示全部樓層
假設有相鄰兩筆土地加起來超過0.25公頃,剛好符合申請農舍規定,但因兩筆地分屬不同地段,可否合併成一筆,或是跨段合併申請農舍?
目前我的農地剛好面臨這個問題,正在思考是否可以合併申請?
若可行再向鄰地購買才有意義,土地都是屬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有請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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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12:28:42 |顯示全部樓層
剛電詢代書,得到如下訊息:

1.不同地段是政策性而非天然造成!
 ↑山.水.溝.落差...等

2.不影響農業發展為前提!
 ↑這部分我為他是甚麼..沒回我

如果符合以上兩點,不須合併(不同段也沒辦法合併),
即可以個案方式申請!
 ↑(除了集村,哪個不是個案?)

最後代書還說:不確定唷!還是得送件試試看!
 ↑這,真不負責...

----以上只好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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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8 15:45:0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4-21 14:58 編輯

不行。要合併成一筆,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4條要「同一地段」

http://rlaw.swcb.gov.tw/Web/NewsDetail.aspx?id=251
http://goo.gl/pJi3bH


樓上講的應該是依據下列函釋,但此函已經停止適用了。
農授水保字第0981842113號(停止適用)
「三、本案陳○○君與何○○君共有農業用地台中市○○段○○○地號與○○段○○○地號2筆毗鄰土地,依貴府來函所敘,因政策性重劃為不同地段別,依上開實施規則無法合併為單一地號土地,如經貴府查明81年間確實政策性辦理重劃所致,且鑒於分屬不同地段無法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合併,及毗鄰二筆土地並無道路、溝渠或明顯他地分隔之現況,具有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實,其申請興建農舍,同意由貴府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精神及公平正義原則之前題下,依個案事實審認。經審認同意受理興建農舍申請者,其農業用地請依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註記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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