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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分割解套繪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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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8 15:34: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各位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有一塊農地是在101年以繼承方式,面積4134.55平方公尺(土地重測後),所有繼承人(共有6人)登記以公同共有持有這塊土地,目前繼承人協議欲將這塊土地實施分割,分割方式如下

由 A 個人取得1030平方公尺(因地上物有農舍一棟建築基地103平方公尺,總面積176平方公尺)農舍為A所有,

剩餘面積3104.55平方公尺分割給 B 所有.

  但是這塊農地上有一棟農舍(88年合法建造,當初以國宅自建貸款申請,這塊農地被標記為國宅用地,貸款186萬,期限30年).

如果B想再用3104.55平方公尺來申請農舍時, A 所佔用的面積刪除後分割出來 給 B 這樣可以解套繪嗎?
有那位專業人士可以承辦這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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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4-5-8 17:20: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1-7 13:16 編輯

1.如果確定是農業用地,且因建有2棟農舍被套繪管制。-->不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12條2項3款-->房地面積比小於1:9 + 面積大於0.25公頃,不可解除套繪分割。

  是只有一棟,還是兩棟阿?

2.但是,有點疑問,自辦國宅須備有建築用地(國民住宅條例25條),88年建造那棟國宅,應該是在建築用地上(之後才標示為國宅用地)可能不是農舍

  88年時應該適用的條文
  國民住宅條例【民國 71 年 7 月 30 日】
  第 25 條    (申請貸款資格)
  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須備有建築用地,在當地設有戶籍滿六個月以上,並具備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資格。

3.建議查清楚地籍謄本,總共有幾筆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為何?兩棟建築物的使用執照是記載住宅或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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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4-5-9 10:27: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早期是這樣..
如果你自有農地要蓋農舍  可以向政府申請國宅貸款...在20年前  利率大約在5%左右...所以他會在你的土地上標示  國宅用地

1)我有一塊農地是在101年以繼承方式,面積4134.55平方公尺(土地重測後),所有繼承人(共有6人)登記以公同共有持有這塊土地,目前繼承人協議欲將這塊土地實施分割

雖然你們有4分多的地  但是你們有6個人共有  上面又有一個建物...那事情就大條了..
你們要分割  但是新的興建農舍條例  又規定說
未經解除套繪  不得分割
但是...
又如果土地上有農發條例第十六條(第 16 條)的規定...他又可以准許你們繼承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了..只是套繪管制註記要分別都註記在6筆土地上  所以...


問題又出來了
你們6筆土地被套在一間農舍上..解決問題如下
1)農舍拆除
2)因農舍土地面積未達0.25公頃不得解除套繪....所以  
你們的土地有689平方公尺共六筆...就必須有689X4=2756平方公尺被套住  剩下二塊689平方公尺的可以解套
但是  昨天我們討論的半天  好像還有另一個解套辦法  我查好下星期再跟你說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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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4-5-9 10:36: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大大,
    這塊地我們協調6人中會退出二人只剩4人繼承並辦理分別共有,
這樣子會不會好做一點,是人數越少越好嗎?

農舍是合法蓋的一定要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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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0 08:53: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chunyou 發表於 2014-5-9 10:36
阿俊大大,
    這塊地我們協調6人中會退出二人只剩4人繼承並辦理分別共有,
這樣子會不會好做一點,是人數 ...

拆不拆  是另一件事
是套繪管制的事...
也有公所肯用另一種方式解套  你可以試試

1)農舍作座土地與農舍符合1:9
2)剩下的另一筆須大於0.25

有的承辦人員也肯接受這種方式解套   但是我認為你是找一個代辦業幫你..
因為他要劃圖作面積檢討...時間很長....
我年前接二件套繪的  到現在才進度4/5而已...因為新法令  大家都不知要怎麼辦  都在摸索中..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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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4-5-16 20:41: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再請教各位若我改用原農舍未使用完的面積以增建的方式在旁邊蓋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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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0 10:10: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想再請問,以底下的條文來說,
如果我用農舍增建的方式來因應,
是否就可以達到另建一棟農舍的目的呢?
「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地及一併移轉之農舍,若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即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有關農業用地面積與取得農業用地時間限制;如該農舍增建係利用非原提供興建農舍之基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十或最大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興建,即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前經本部營建署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營署綜字第0九000八0七四九0號函釋有案,是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地興建之農舍,倘係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者,登記機關無需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管制五年始得移轉。(內政部 98.02.16.  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八0七二三八三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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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8 09:39: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問ㄚ俊大大,繼承取得的農地,不是可以依繼承人數分割不受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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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8 10:47: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lanp 發表於 2014-6-18 09:39
請問ㄚ俊大大,繼承取得的農地,不是可以依繼承人數分割不受限制嗎??

可以
農發條例有說...我也分割過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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