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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堡壘原則」:誰硬闖我家 誰準備送命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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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12:05: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美國的住宅,裝鐵窗者遠不如台灣比例之高。因為基於美國的「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面對私闖者,民宅主人基於自衛,予以開槍格殺,通常是無罪的。


「堡壘原則」引申出「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不只美國,西方文明很普遍的運用這個法則。而且不只住宅,有些地區進一步延伸至工作場所、私人車輛、車道。


這種觀念起源甚早,羅馬帝國已經有了。17世紀時,英國訂為法律,理由是「一個人的家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為了保衛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及威脅,拿起武器或豁出死命與闖入者搏鬥,視為天經地義。


英國這個法律由移民帶至北美大陸,逐漸成為美國各州的法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也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侵犯」。有些州的法律甚至明文規定,「只要屋主認為闖入者可能使用暴力,不論這種暴力多麼輕微,屋主都有權使用任何程度的力量予以制止、反擊,包括使用致命力量」。


在實際運作上,這類槍殺闖入者的案件有時會有爭議。最有名的發生在1992年10月,地點在路易斯安那州。16歲的日本交換學生服部剛丈穿著電影《週末夜狂熱》中約翰•屈伏塔的裝扮,和朋友出席萬聖節派對。但走錯了門,按鈴,無人應門,兩人遂轉身離開。但此時女主人開了門,服部等人以為走對了,高興的向女主人走去。女主人看到是不認識的人,且穿著特殊,遂向丈夫示警。屋主皮爾斯(Rodney Peairs)持槍警告兩人「Freeze」(別動),但服部可能不了解,繼續向前,並說「我們是來這裡參加派對的)。在距離房屋主約1.5公尺處,皮爾斯開槍,服部不幸喪命。


審判結果,刑事部分,皮爾斯獲判無罪;但民事部份,法院認為他有過失責任,應賠償美金65萬元給服部的家屬。服部的父母用這筆錢成立了兩個基金會,一是鼓勵美、日中學生交流,一是遊說槍枝控制。

我家也曾遭過小偷,深刻感受到家人安全受侵犯的疑慮,這下小偷可要收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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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22:00: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討厭的小偷 記得數年前 辦講習的經費就是被小偷給偷了 數年後 小壞已經快要10歲了 還是無消無息
不過後續還真的有小偷被抓包 我伯父因為不堪其擾 所以裝了攝影機 閒來無事就喵一下 結果這一喵 就抓到一個小偷 當時氣急敗壞的要我去處理 出門的時候 我媽還丟下一句"別打人......"

過程省略 等到警察大人來的時候 其實已經過了快40分了 看了一眼好像不怎麼舒服的小偷 問說"有沒有被打?"
小偷偷看我一眼說"沒有但是想大便" 那個警察用很奇怪的表情看了我一下 (因為當初我去報案是他承辦的)
就把人帶走了
我沒有打人 打這個字 是手字旁 定義是用手處理 所以在法律上 我並沒有打人 小偷也沒有作偽證

高職的時候 偷竊的行為 在我們學校是不被允許的 有本事拳頭大 就用搶的 用偷的會被公幹 私下處理教官也都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 一直到現在 我還是很不能接受用偷的這檔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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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9 00:32: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說說小小偷的事,剛下部隊牙膏等常常不見,菜鳥嘛除了再買否則又能怎樣呢?有一天睡午覺時有两人在我床邊打架,結果才知道他們是為了我的新牙膏打架,他們打得紐在一起居然不担心我在旁邊看,真是有夠誇張!
另外更好玩的是應該是當過兵的人都曾遇到,就是(偷内褲),人家把内褲寫滿了我有梅毒等惡毒的字樣,也無法悻免被偷,我連上曬衣場的衛兵還曾有被打昏偷内褲的事件。
一群一二十歲小夥子的部隊就有這等事情,也難怪社會上有這樣多窃盜,缺什麼就拿別人的,偷東西被抓到就改行搶,財物損失頓時升高為生命安全受威脅,法律判得不重的另一面是犯法者只須付小小代價即可。
如今那位有許多前科的小偷倒了大霉,遇到責任心重的高手而結束了生命,我想額首稱慶的應該很多人。但是他的家人立刻跳出來質問為何要將他弄死而毫無愧色,混亂呀!真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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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9 04:59: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台灣人學習民主法治,還差了一大截。>>主要在人格觀念上,還沒有明確的定位。

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這個觀念與教育沒有建立。還要麻煩孫中山先生開講:

自由以不侵犯他人自由為前提,--------但是,行為準則仍然沒有落實。

歐美的「堡壘原則,是很棒的人權觀念,值得台灣人學習。

家可以敞開大門迎客,但是關門時就不允許他人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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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9 05:10: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不認同"偷不如搶"的行為觀念。

搶會違背物主的心理意願,強迫物主接受事實。

偷是軟弱、低下、可憐的行為,不會強勢要求物主接受。>>只有物件的轉移,沒有心理的壓迫。

____________________

這兩種不同的行為,法律論刑,搶比偷重,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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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9 05:26: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leolee 發表於 2014-10-29 00:32
說說小小偷的事,剛下部隊牙膏等常常不見,菜鳥嘛除了再買否則又能怎樣呢?有一天睡午覺時有两人在我 ...

最近發生小偷被打死事件,如果觀念明確,是非就很簡單可以判定。

小偷侵犯家宅人權,屋主必然正當防衛,防衛中發生事故,可免刑責。

小偷如果在公開場合行竊,物主只能阻止而不能攻擊,(除非小偷轉為強盗)。




民主法治雖好,但仍不夠完美,還要靠道德人格觀念做為基石,才能日趨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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