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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在高興什麼?(釋字第745號解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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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9 19:24: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申報所得稅時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雖然薪資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所得,但是並不是不勞而獲,為了獲取薪資餬口,還是必須支出必要的成本費用,例如,總要穿衣服、使用交通工具或支付交通費用、學習必要技能、適當應酬才能獲取該份薪水,所以薪資的概念不是純獲益,國家若全額課稅,顯然不公平,應該要扣除成本後才課稅。
問題來了,薪資所得的成本是多少?如何計算?對於上班族而言,若未保留憑證,或者憑證取得不易,增加課徵程序以及認定上的繁累,因此律定定額免稅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並不是給予民眾的優惠。
對一般上班族而言,每年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夠不夠?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額度會與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但到底為了賺那份薪水所支出的成本是多少?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
有人說他為了那份工作置裝支出甚高(例如設計師設計的服裝),所以齊頭式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公平。那我們小老百姓穿名牌、開跑車上班,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如果我們小老百姓只能節衣縮食上班,國家卻承認某些行業的人可以奢侈消費,當作成本,這是不是法律上承認人有貴賤、貧富、階級?
趕快去蒐集憑證吧。既然別人都不願意繳稅,你又何必當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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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9 21:11: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或有機會將支出交易路徑申報..
有利於稅務鉤緝..
多抽點其他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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