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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hoca

求教:有關貨櫃與貨櫃屋的差異點。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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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2 16:25:4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4-2 17:58 編輯

農發條例第8-1條第2項本文,是以有無固定基礎區分。
建築法規則是看是否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如果沒有固定在土地上,如小型貨車箱、冷凍櫃,隨時可以汽車拉了就走,不必申請許可。
可是如果固定在地上,不容易移動,就必須申請。  
例如以h鋼固定、必須以吊車才能移動....都會被認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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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6 09:01:20 |顯示全部樓層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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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6 20:21:27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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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6 21:32:42 |顯示全部樓層
這樣好了

前面切割,以油壓活動開啟

打開後才看到門窗,整片挺起後剛好當屋簷

圖示是放下,改方向挺起的就是了,之前還想順便挖地下室,貨櫃上面再搭木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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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南庄黑麻糬 原創 唯一  三灣7-11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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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8 23:36:33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所有的法規都是公務員給的依據,真正重點在無固定,及面積,以這兩個層面來說,無固定你若是放個貨櫃就算是有開窗,因為你只是擺放,這只能算是"置放"物品,若官員要找碴,頂多是用堆放不屬於農業用物品來處理,而若是固定,則就看有沒有依照農業設施規定辦理申請,條文解釋的意思就是你若是要做一個關於農業設施的建築物,請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這是你這公文白話講的意思

而講到面積,若是你擺了好幾個貨櫃,那就會因為樹大招風,官員就會想辦法辦你,雖然你都沒飿固定,但就會依照未依規定農用處理,像是之前有一則新聞,有一愛狗人士搭建了數十個大型狗屋,因為被鄰居檢舉未依農用等等等,來告發,所以雖無固定,但量多到一個程度也是一樣會產生問題

綜觀實際發生的情況,最好的合法與不合法邊緣使用,就是不固定、小型化,這樣就比較沒有事

像是我最近去了幾個地方  有些小農搭了一些簡易的棚當工具,一眼就看的出是固定的但因為小小的,所以雖然整遍都是這種景像,但也沒看到官員來查,所以,若要不走合法路線,就是低調、小型、不固定就沒什麼大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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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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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9 11:44:41 |顯示全部樓層
ken1789y 發表於 2017-5-28 23:36
其實所有的法規都是公務員給的依據,真正重點在無固定,及面積,以這兩個層面來說,無固定你若是放個貨櫃就 ...


這些真的都是看當事公務人員的觀感而定......

小面積放很多貨櫃,像末日的張老師一樣.... 買地送屋的業者造成的群聚效應....,或農地擺貨櫃做生意,引來遊客造成的停車及髒亂,造成的觀感都會有事.....

倒是很少看到...都市農夫自給自足種滿了農作物,只是在農地角落擺個不起眼的貨櫃或工寮會有事.... 有時自己嚇自己...可能農地買N年了,到90歲了,,還在自己的農地隨地大小便....,下雷雨只能躲車上或土地公廟...

擺不擺,敢不敢,就罩子放亮一點,基本上有違農地耕作的阻礙物都是違法的,若毛起來依法規檢查,擺一堆石頭也會有事,要有擺地攤跑給警察追的心態,有配套措施,警察到你的攤位還有段距離 .要收的快收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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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9 13:00:35 |顯示全部樓層
2home 發表於 2017-5-29 11:44
這些真的都是看當事公務人員的觀感而定......

小面積放很多貨櫃,像末日的張老師一樣.... 買地送屋的 ...

對呀就是這樣,真的有時是運氣加上人際關係跟你有沒有大張旗鼓有關,我鄰居A本來只有一個貨櫃,半年後又看到他併了一個貨櫃加一個鐵皮屋頂而且他還有水泥地固定貨櫃,現在連門牌都有了,鄰居B一個貨櫃沒固定只是置放被舉報,結果只好先搬離,等到來複檢又在搬回去,現在也不敢太搖擺,聽說他當初就是得罪了鄰居太臭屁所以被檢舉,所以我都很敦親陸鄰,只要鄰居說啥我都說好,要花錢做事的看鄰居有沒有會的要包的錢給他們賺,有東西可以分享的就拿些去送做公關,所以目前都跟鄰居相安無事,不過這只是暫時的,自己也想好最壞的打算,若發生了,房子是組合的拆一拆就遷走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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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1 11:14:18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7-4-2 16:25
農發條例第8-1條第2項本文,是以有無固定基礎區分。
建築法規則是看是否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 ...

謝謝這篇討論,剛好在找建地(空地)能否放貨櫃,放老家物品,看了這篇不考慮貨櫃了,現在決定租或買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5260&Itemid=202

內政部函 96.02.26.台內中營字第0960800808號
說明:

一、依本部訴願委員會第1032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另查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內4973號令核示:「一、…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經邀同有關機關研議作成結論如下:『…(二)本案若使用人確有將該車體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而客觀上復有居住之事實,且該物體有避風雨之功能,并適於人類居住,復又固定於一定之處所,則該車體似可比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等語。二、依議辦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前開函示「固定於一定之處所」一詞,當應以建築法第4條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之規定,為認定依據;至貨櫃是否具有同條所定之樑柱乙節,查該條係指「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並非以樑柱為唯一要件,如具有頂蓋或牆壁亦得據此認定。

四、另按建築法第99條規定:「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三、臨時性之建築物。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次按本部78年5月15日台(78)內營字第705693號函釋:「案涉貨櫃屋是否為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如其符合且為同法第99條第3款、第4款之建築物者,應請貴府依同條第二項辦理。至如經認定為建築物且無適用前條規定者,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是以,貨櫃屋如認定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且符合建築法第99條第3款、第4款規定者,得依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規則規定申請許可,惟無上開建築法第99條之適用者,於補行申請執照時,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尚得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至申請執照不合規定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末段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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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2 09:47:51 |顯示全部樓層
hoca 發表於 2017-3-23 09:59
弄成這樣,有上工時才打開!也是當倉庫用,應該沒太超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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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27 19:59:35 |顯示全部樓層
貨櫃真的不用考慮了,本月初朋友在宜蘭的農地上放置的貨櫃被宜蘭縣政府開罰了,6萬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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