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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7-25 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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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ome 發表於 2019-7-24 20:47
都市計畫區內的農地... 使用分區和使用類別都是空白.....所以在這兩者狀況都是空白下.....何來農地農用.... ...
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該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而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以撤銷並變更其使用。此外,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並視情況予以變更。其他類似的法規還有『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三、自行申請變更
類似個案變更,適用於個別土地單獨的變更行為,此類型的變更行為最常出現,變更的種類也多,例如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變更為工業區等等,除了通盤檢討的法規之外,其他多屬於此類之變更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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