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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解釋函令 [打印本頁]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4 19:53     標題: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解釋函令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解釋函令
發佈日期:2012/2/2


一、查部分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得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整筆土地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經函准法務部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法律字第一0000二三八三三號函略以,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時,因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代不同意之共有人處分其所有權,其性質係代理權之性質,且係依法取得之代理權,並非基於不同意共有人之授權,故屬法定代理權性質,此觀之同法條第三項規定「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足資證明。又民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八四0號判例參照)。又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立法意旨在於兼顧共有人之權益範圍內,解決因少數共有人不予同意,即無從處分共有物之困難,爰限制少數共有人所有權之方式並賦予部分共有人得處分共有物之權,以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惟倘多數共有人代理少數共有人將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其價金、用益物權租金、使用方法等之決定難謂合理,縱少數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可能因無力優先購買而導致其權益受損,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仍有民法第一百零六條禁止自己或雙方代理規定之適用,亦即部分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
二、本部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七00四六三一一號函釋有違民法第一百零六條禁止自己代理規定,應予停止適用;另本部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九0七二五二七八號令說明二刪除「另參依本部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七0 0四六三一一號函釋意旨,如同意設定地上權之共有人人數及應有部分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時,即得依法設定地上權,不因其是否同為地上權人而受影響。」等文字。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很重要...如果大家有持分的土地  又是列於少數人之一的話   將來有可能被吃掉
舉一個列子
土地法34-1條原本就是多數決決定處份土地的權利...原本還有一個保障空間就是  如果持分大於2/3或人數大於1/2者  決定出售共有不動產時   須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是
這個公文的內容是   既然已經多數決了  表示這些多數的人已"代理"少數的人了  所以少數人也算是出售人之一  就無法有優先購買權了...
大家自己看著辦吧  有的地政事務所無法接受這個釋函  還是堅持原來方法(要通知優先權)..但是遵守的地政有多少  我們就不知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3:59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5 14:08 編輯

讓共有人保留優先購買權是比較合理的,
從財產權的處分權來說,共有人拒絕轉讓應該被尊重.
優先購買並沒有減少成交金額!

共有人的損失是憲法權利被侵犯,
得標者的損失是交易不公平(不對等)

憲法權利至上!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5 14:09

讓共有人保留優先購買權是比較合理的,
從財產權的處分權來說,共有人拒絕轉讓應該被尊重.
優先購買並沒有減少成交金額!

共有人的損失是憲法權利被侵犯,
得標者的損失是交易不公平(不對等)

憲法權利至 ...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5 13:59

對  沒錯  但內政部的意圖怪怪的  不知在替誰護航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4:23

對  沒錯  但內政部的意圖怪怪的  不知在替誰護航
阿俊 發表於 2012-2-15 14:09


說得好! 在替誰護航?
其實只要增加一個條款, 讓共有人與得標者當面議價(或兩人競標)就行的.
某個法律學者說, 台灣的法律一大堆都可以被提出釋憲,
不論行政院或立法院的爺們, 私心都非常重.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4:36

住宅區, 哪塊土地沒有共有人?
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 某些共有人拒絕配合失蹤了,
怎麼辦? 抓一條法律把他們的嘴巴堵住吧?!
作者: abelchen    時間: 2012-2-15 16:00

對我而言反而有了解套空間. 我有一持分田地持分7/8(無分管), 另1/8持分人已歿, 其下子孫至少3代, 不知多少人也不知在哪, 每每要依法使用(如整地種樹需申請簡易水保), 都無法順利進行, 因此田地只能任其荒廢多年. 我相信有很多祖傳土地有很多跟我有一樣狀況的. 我只是不想讓田地荒廢而已, 一點點單純的想法不知跑了多少趟公部門, 這下有解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6:11

對我而言反而有了解套空間. 我有一持分田地持分7/8(無分管), 另1/8持分人已歿, 其下子孫至少3代, 不知多少人也不知在哪, 每每要依法使用(如整地種樹需申請簡易水保), 都無法順利進行, 因此田地只能任其荒廢多年. 我相 ...
abelchen 發表於 2012-2-15 16:00


你的問題早就解套了.
優先購買權是另一個議題.

有戶籍, 就有繼承表(不過申請人得具結), 還有地址,
通知不到, 視同棄權.
作者: abelchen    時間: 2012-2-15 16:33

你的問題早就解套了.
優先購買權是另一個議題.
有戶籍, 就有繼承表(不過申請人得具結), 還有地址,
通知不到, 視同棄權.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5 16:11

承原問題, 若其子孫有人藉"優先購買權"從中作梗呢? 有了此一解釋函不就可以排除這個疑慮了嗎?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5 17:07

今天找到一個公文更好笑...
公文的上面註記  不公開

然後在裡面說  依農地興建農舍第3條    農地被徵收前  地主要先合併  日後被徵收後才能合併計算面積......
笑死人...不公開只有官員知道的事  百姓如何提前知道去合併勒...
我寄信去水保局 行政院  總統府表達我的不滿                     黑箱作業出生的法今  還不公開  還叫人民自己去    e04....簡直是爛官僚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8:19

承原問題, 若其子孫有人藉"優先購買權"從中作梗呢? 有了此一解釋函不就可以排除這個疑慮了嗎?
abelchen 發表於 2012-2-15 16:33


你是多數的共有人, 依法出售, 既然拍賣價已經決定,
少數的共有人(其子孫), 若行使"優先購買權", 並不影響你的權益, 因為價錢不變, 唯一受害的是原始得標者將白忙一場.

廢止"優先購買權"的企圖是要保護特定的得標者, 一般是大型的聯合標售案.
否則可以借人頭行使"優先購買權", 再私下移轉.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8:22

然後在裡面說  依農地興建農舍第3條    農地被徵收前  地主要先合併  日後被徵收後才能合併計算面積......
阿俊 發表於 2012-2-15 17:07


既然被徵收了, 合併與否, 面積不變, 領的錢相同,
合併做什麼?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5 20:24

既然被徵收了, 合併與否, 面積不變, 領的錢相同,
合併做什麼?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5 18:22

合併與否  就簽涉到重購的問題了  除非老你的官司勝訴  否則農地還有分新農舊農之別的..
新農者  就如你所主張的疑問一樣  須0.25公頃以才准蓋農舍
舊農者 即在89/1/28日以前就有所有權  是不受面積的限制的  但如舊農的地被徵收  他可以在乙年內重購土地申請農舍(不須大於0.25公頃  但建築面積不得大於被徵收土地的1/10)...但是現在的解釋令  又亂搞了  .....

作者: hsiao    時間: 2012-2-15 23:56

本文章最後由 hsiao 於 2012-2-15 23:58 編輯

阿俊大....小弟不解ㄋㄟ..這號解釋令的重點不是在:

亦即部分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

為何您認為是限制少數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呢?

煩請解惑..謝謝

作者: abelchen    時間: 2012-2-16 08:31

你是多數的共有人, 依法出售, 既然拍賣價已經決定,
少數的共有人(其子孫), 若行使"優先購買權", 並不影響你的權益, 因為價錢不變, 唯一受害的是原始得標者將白忙一場.

廢止"優先購買權"的企圖是要保護特定的 ...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5 18:19

在法拍程序中我吃過暗虧, 雖然我使用了"優先購買權""讓原始得標者白忙一場, 但是卻比原先預計多付了20%以上.(該案我多付了40%)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6 10:04

13# hsiao


你要先去看土地法34-1條的內文


然後這個解釋文的重點在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時,因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代不同意之共有人處分其所有權,其性質係代理權之性質,且係依法取得之代理權,並非基於不同意共有人之授權,故屬法定代理權性質

我也是看很久 才去地政事務所才知道....但是  再去問別縣巿的地政  他們仍有搞不清楚  所以   才要小心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6 11:18

在法拍程序中我吃過暗虧, 雖然我使用了"優先購買權""讓原始得標者白忙一場, 但是卻比原先預計多付了20%以上.(該案我多付了40%)
abelchen 發表於 2012-2-16 08:31


我如此解釋, 對嗎?
你原本的預算過低, 結果經過了法律程序的拍賣, 最後價格比你預估的高.

不過, 你的優先購買價, 就是原始得標者所定下的最後決標價, 這就公平啦!
作者: abelchen    時間: 2012-2-16 11:28

我如此解釋, 對嗎?
你原本的預算過低, 結果經過了法律程序的拍賣, 最後價格比你預估的高.

不過, 你的優先購買價, 就是原始得標者所定下的最後決標價, 這就公平啦!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6 11:18

是的, 我低估了. 一直以為眾多持份人的山林地(1/8)不會有人標, 結果我錯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6 11:57

是的, 我低估了. 一直以為眾多持份人的山林地(1/8)不會有人標, 結果我錯了.
abelchen 發表於 2012-2-16 11:28


呵呵, 那就看地方了.
只要距離都會區不太遠, 就有投資價值.
何況法拍的產權是清楚的, 為何不要?
只多了20%, 不錯的. 你住哪兒?
作者: 燕子    時間: 2012-2-18 21:59

想問一下,一筆農地2200坪,甲持有800坪,乙持有900坪,剩下的500坪10人持有。可以套用34-1新辦法,甲和乙聯合說好直接賣給丙,完成過戶後,在將丙2200坪分為2,在過戶到甲和乙嗎?  也就是甲和乙直接出價購買剩下的500坪。
作者: 燕子    時間: 2012-2-18 21:59

想問一下,一筆農地2200坪,甲持有800坪,乙持有900坪,剩下的500坪10人持有。可以套用34-1新辦法,甲和乙聯合說好直接賣給丙,完成過戶後,在將丙2200坪分為2,在過戶到甲和乙嗎?  也就是甲和乙直接出價購買剩下的500坪。
作者: yuanmiao    時間: 2012-2-18 23:07

本文章最後由 yuanmiao 於 2012-2-18 23:32 編輯
13# hsiao


你要先去看土地法34-1條的內文


然後這個解釋文的重點在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時,因係同意處分 ...
阿俊 發表於 2012-2-16 10:04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1 點
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原本的規定是同意出售的共有人,也可以是承買人或承買人之一,等於是自己賣又自己買,有違自己及雙方代理的原則,也容易出現有利自己而不利他共有人的情形,所以此次的解釋函就將其排除在承買人之外,其他不同意出售的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這是我個人的解讀,如有錯誤敬請指正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9 08:29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1 點
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 ...
yuanmiao 發表於 2012-2-18 23:07
因為我是看不太懂   所以去問了公家機關  但是........
他們說本文的內容是
既然34-1採用多數決賣地 並非只是出售同意人的持分  而是占有大部份持分的同意人 "代理"不同意人出售了   所以不同意出售的人  他的價金被提存在法院中  所以也算是"出賣人"之一   所以沒有優先權..

但是有部份機關認為此事怪怪的  不敢冒然同意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9 13:07

我的直覺, yuanmiao的說法比較有理, 但法規常常違背道理!!!!

此事涉及兩種權利,
一. 出售處分的代理權, 沒有爭議性.
只要多數同意出售, 少數共有人不得異議, 此乃強制代理委託的機制.

二. 優先承購權
除非有明文規定, 且是法律所規定, 非行政命令, 因涉及憲法權利(財產權)
否則, 優先承購權是少數共有人之其他權利, 不得強制拋棄.


阿俊應該是支持如此看法, 但他似乎被不懂法律的承辦人員給說儍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9 13:24

從憲法的角度, 我認為
全部共有人都應該擁有優先承購權,
公權力把我的財產賣低了, 優先承購權就是一種行政救濟.
否則官商勾結, 人民被吃得死死的.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9 13:37

23# shampoo


不....
我們支持不支持  那是另一回事  並不是承辦人員不懂..
原本的條文是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沒錯   但   現在是內政部發的新解釋令來否決優先權..但是基層承辦人員不支持
我覺得你是不是誤解我的意思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9 13:50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9 14:06 編輯
23# shampoo
內政部發的新解釋令來否決優先權
阿俊 發表於 2012-2-19 13:37


我知道你的意思.
但從法理上, 我認為你被誤導了!

1. 解釋令只是解釋法令, 不得變更法令的原意.
2. 除非有了法律新規定(非行政命令, 因涉及憲法權利), 來撤銷優先購買權,
    否則優先購買權仍然存在.

單單解釋令是不夠的.

下面句子並無任何限制或撤銷優先購買權之意思:
惟倘多數共有人代理少數共有人將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其價金、用益物權租金、使用方法等之決定難謂合理,縱少數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可能因無力優先購買而導致其權益受損,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仍有民法第一百零六條禁止自己或雙方代理規定之適用,亦即部分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

不得依。。。就共有土地。。。全部處分或。。。予同意處分或。。。
阿俊, 你是否把最後之句子的意思看顛倒了?

縱少數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可能因無力優先購買而導致其權益受損,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仍有
上面這段話, 明顯支持優先購買權的存在.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19 19:37

以我接觸的實例不曉得跟這個題目是否相附和.
過去我們農地持分者之間,曾經透過縣府做過兩次的協調------如何劃分持分為各自擁有.雖有爭議最後也採取了多數決(我兩次都沒參加.是否2/3通過就不了解).
最後.縣府將決議通知了所有持分人及地政事務所.----------幾日內若無疑義就逕為分割.若有異議請向法院控訴-------
以上就是法條授予縣府協調並執行的權力,但還是留了法院上訴的依據.
果真有人上了法院.於是過去的協調通通失效.在法院我清楚的問法官:-------是否協調決議要所有持分人同意?---------法官說:需要"所有出庭"的持分人同意同一個方案. 他才會做出裁決.
只要有任何一個人不同意都不行.
這就是持分協調的整個過程.基本上.雖有主題這個條款,最終還是預留了法院重來的機會.
記住:有異議時一定要出席才有效.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9 20:33

27# 山林雅境

民事訴訟可以先行調解, 但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
被法庭通知而沒有出席, 就是放棄答辯.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19 23:33

27# 山林雅境

民事訴訟可以先行調解, 但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
被法庭通知而沒有出席, 就是放棄答辯.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9 20:33

有可能這個條例是以------ 行政上的授權協調+法庭訴訟--------結果還是保障了少數人的權益.但也解決了過去持分的難題.
作者: hsiao    時間: 2012-2-20 00:1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1 點
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 ...
yuanmiao 發表於 2012-2-18 23:07


與小弟的見解相同..

舉例而言..

A.B.C三人共有一地..A應有部分1%...B應有部分1%..C應有部分98%

C不能用土地法的規定..把該地賣給自己

C若真的很喜歡該地..應該找D來買..然後再......

但此時A.B的武器就是優先購買權

但有時A.B很窮..即使有優先購買權..也是被別人坑殺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0 02:57

A.B.C三人共有一地..A應有部分1%...B應有部分1%..C應有部分98%
但此時A.B的武器就是優先購買權
但有時A.B很窮..即使有優先購買權..也是被別人坑殺
hsiao 發表於 2012-2-20 00:12


舉例得很好,
被別人坑殺 ---------> 別人的決標價, A與B都買不起!
公平!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0 03:01

有可能這個條例是以------ 行政上的授權協調+法庭訴訟--------結果還是保障了少數人的權益.但也解決了過去持分的難題.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19 23:33


如何劃分持分為各自擁有 ------->
目前的規定似乎是, 被分割出去的每一筆農地面積都得大於0.25公頃!
所以你們的農地必須很大.

對吧!  阿俊.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07:49

如何劃分持分為各自擁有 ------->
目前的規定似乎是, 被分割出去的每一筆農地面積都得大於0.25公頃!
所以你們的農地必須很大.

對吧!  阿俊.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0 03:01

我們大部份持有時間屬於老農資格,但有(一到兩位)是新購才幾年.到底引用的條例為何就不清楚.四筆土地十人持有.總面積才過兩分半.土地是不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0 11:59

我們大部份持有時間屬於老農資格,但有(一到兩位)是新購才幾年.到底引用的條例為何就不清楚.四筆土地十人持有.總面積才過兩分半.土地是不大.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0 07:49


這可是很好玩的案例, 民國哪一年的事情?
故事似乎是:
N年前, 老爸把四筆農地給M個子女共有, 最近卻有人把他的持分轉讓出去.

問題一: 原來四筆農地都是老農地, 如今變成老農地或新農地?

問題二: 不到0.25公頃的老農地可以分割嗎?

問題三: 你們最後算是合併或分割?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15:53

本文章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2-2-20 15:55 編輯
這可是很好玩的案例, 民國哪一年的事情?
故事似乎是:
N年前, 老爸把四筆農地給M個子女共有, 最近卻有人把他的持分轉讓出去.

問題一: 原來四筆農地都是老農地, 如今變成老農地或新農地?

問題二: 不到0.25公頃的老農地可以分割嗎?

問題三: 你們最後算是合併或分割?shampoo 發表於 2012-2-20 11:59

去年才法拍.由縣府協調走到法拍才兩年.會法拍的原因就是任何一個方案都有人不滿意.又要讓出大家通行的道路,分割起來每一個人分到的土地都太小.大家都要在前面臨大馬路的部份,前後價差的觀念又談不攏.
當時是可以合併及分割,這法官跟地政事務所已經確認過了.
最後怎麼分割都談不攏,大概上了法院六次吧.最後有人提議法官拍賣分錢,法官問現場參加的持分人,結果大家都一致同意了.於是裁定往拍賣方向走.這時候所有的持分者就沒有優先權了,這我也問了法官.
裡頭持分人前來參與出價的共有四位,外頭兩位.結果第一次拍賣當天技術性停拍,我的合伙人經驗不足,沒看公告就把標單投了出去,標單被沒收.再次上拍時得標者只比我前一次的價格多了三百元/每坪.只能說合伙間協調較礙手礙腳.得標者是當初向法院提出協調案的提案者.地方政治小小龍頭.
這種案件主要還是要看代書的歷練經驗.懂的就知道怎麼走下去.問問探聽看您那兒是哪個代書有這方面的經驗.如果沒有我再推薦我這就的,看他要不要接(距離問題).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16:53

另外一筆土地就更有趣了.其中一位由年輕到中老年,他就是很有耐心的吸貨.哪位持分人要賣他就買,價格太高他就等.到前年他的持分到了八十幾%,只剩下我第二名持分,及一位死者,及兩位小到不能再小的 .
最後幾次他跟我客氣的隱約放話-------他要上法院走2/3決議路線--------我客氣跟他說:沒關係!只要獨立分給我路旁一小塊就可以了,被協調者有優先權不是嗎?
感覺他接觸的代書跟上一欄是同一位.不曉得為什麼他不出手.?或許他被我那句話嚇住認為會吃虧.於是後來也是多次客氣來客氣去的,要我賣給他.最後我是被他的"軟實力"給感動了.還賣給他不錯的好價格.
後來在路的另外一邊,我要他出個價好賣給我.沒想到他更出個天價.真是氣死人!
下次他要再跟我協調就有得灰了.吃人不吐骨頭.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0 16:59

再次上拍時得標者只比我前一次的價格多了三百元/每坪.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0 15:53


似乎還行!
小讓了300元, 銀行卻多出了不少錢,
只是不知這些錢買得回失去的土地嗎?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17:11

似乎還行!
小讓了300元, 銀行卻多出了不少錢,
只是不知這些錢買得回失去的土地嗎?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0 16:59

賣出頭份的一點點.可以買大湖的很多.
不過偶爾也蠻有趣的,一個人看好都計外邊緣的農地,跟我買1.4萬/坪.我沒勉強他也不一定要賣.成交當時恰巧旁邊有個建地持分者要賣一萬,老里長過來聳擁我買.一買一賣我想還有剩.就這樣成交了.這一切我都是被動者.沒有炒作喔.
其他的時刻就當地的來說:------大多數是賣掉後買不回居多--------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大湖地想要種植的原因.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17:30

似乎還行!
小讓了300元, 銀行卻多出了不少錢,
只是不知這些錢買得回失去的土地嗎?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0 16:59

如果您看了我後面的一萬四/坪市場成交價,足足比那筆多了三千多/坪.您就知道對技術性停拍有多氣餒了吧!這就不是兩三百的問題了.當初我們合伙者之間也充分評估了地區的發展,就差那點協調的默契 很多事是兩面啦.沒絕對的比較.看開點!一邊失去的.可以由另外一邊找回.對土地我沒有非死守不可,有機會的我也不會放棄.
作者: jonce    時間: 2012-2-20 17:58

有內鬼,中止交易。(亂入)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0 18:02

聽起來, 你頭份的土地可是建地了哦!
苗栗不錯!
靠近科學園區, 現在值錢得很.
真後悔, 當初沒有去搶劫銀行, 搞些錢, 買個十公頃候著.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18:10

聽起來, 你頭份的土地可是建地了哦!
苗栗不錯!
靠近科學園區, 現在值錢得很.
真後悔, 當初沒有去搶劫銀行, 搞些錢, 買個十公頃候著.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0 18:02

部份是持分建地啦.沒啥好高興的.要課稅.
買個農地種健康最好.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0 18:12

到前年他的持分到了八十幾%,-------他要上法院走2/3決議路線--------被協調者有優先權不是嗎?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0 16:53


我認為, 他覺得你可以談下來, 而不必上法庭去傷和氣.
被協調者是有優先權,
你買得下對方的八十幾%嗎?

似乎苗栗的地皮炒作得挺兇悍的,
難怪有人真的喝農藥自殺, 這世界確實金錢最好.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21:38

我認為, 他覺得你可以談下來, 而不必上法庭去傷和氣.
被協調者是有優先權,
但你買得下對方的八十幾%嗎?

乎苗栗的地皮炒作得挺兇悍的,
難怪有人真的喝農藥自殺, 這世界確實金錢最好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0 18:12

我可能會全買.或背後找同伴一起買,或是只要分割出屬於我的部份.如果價格與市場接近,我會讓給對方祝福對方成功.
不是苗栗的地皮炒作得挺兇悍,應該是台北比較兇吧.資本主義下的遊戲規則是別人定下來的.政府及世界定下來的.鈔票印了一倍時,鈔票的購買力少了一半.您的農地還守在原價嗎?這樣對農地也是不公平.如果上班族薪水也沒加了一倍,表示很大的多印的鈔票是集中在某些人手上.這就是貧富差異的擴大.
苗栗也只是像頭份竹南等部份地區,因為科學園區等因素造成人口成長流入的城市.科學園區的擴大是縣府招商強勢征收農地的因果.強勢不尊重持有人的意願是不對的.
至於有錢並不可恥.有權力的人運用權力的人得之不當就可恥.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0 22:08

政府及世界定下來的.鈔票印了一倍時,鈔票的購買力少了一半.您的農地還守在原價嗎?這樣對農地也是不公平.如果上班族薪水也沒加了一倍,表示很大的多印的鈔票是集中在某些人手上.這就是貧富差異的擴大.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0 21:38


哈哈, 本想給你一個讚, 不過, 威望值賞光了.

我算是倒楣的, 咱們的地價已經十多年沒有漲了.
不知那些吹冷氣的XD們, 打的是什麼主意呢?

說來說去, 能夠決定別人命運者才是真正的偉大.
命運捏在他人手上的, 就認了吧!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22:22

哈哈, 本想給你一個讚, 不過, 威望值賞光了.

我算是倒楣的, 咱們的地價已經十多年沒有漲了.
不知那些吹冷氣的XD們, 打的是什麼主意呢?

說來說去, 能夠決定別人命運者才是真正的偉大.
命運捏在他人手上的, 就認了吧!shampoo 發表於 2012-2-20 22:08

這些XD們首要是為他們自己想 .我們也只好為自己想 .連退休後的社會福利也該自己籌備.書店裡頭有一些資本主義的運作模式.看了就知如何為自己謀福利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0 22:32

書店裡頭有一些資本主義的運作模式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0 22:22


可真不簡單!
你這個種田的, 還會看資本主義的書呀! 哪一年你才有機會成為資本家?
翻翻社會主義才比較符合你的專業.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22:47

可真不簡單!
你這個種田的, 還會看資本主義的書呀! 哪一年你才有機會成為資本家?
翻翻社會主義才比較符合你的專業.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0 22:32

至少要保點購買力阿.
這個世界好像社會主義都先投降了.投往資本主義懷抱.然後一起毀滅.保有農地很好阿.毀滅.之後新的價值還是需要農地.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0 23:40

這個世界好像社會主義都先投降了.投往資本主義懷抱.然後一起毀滅.保有農地很好阿.毀滅.之後新的價值還是需要農地.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0 22:47


支持你! 把建地賣掉, 買進農地,
等到農地變成建地, 再換成鈔票,
更更不息, 然後就是資本家了.

土地永遠不會跌價, 永遠供不應求.
你看, 阿俊這兩天忙得不見人影, 肯定生意好得賺翻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0 23:56

支持你! 把建地賣掉, 買進農地,
等到農地變成建地, 再換成鈔票,
更更不息, 然後就是資本家了.

土地永遠不會跌價, 永遠供不應求.
你看, 阿俊這兩天忙得不見人影, 肯定生意好得賺翻了.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0 23:40

我近六十歲差不多該休息了.
希望小小的積蓄能讓子女完成學業,還有自己餘年可用.這樣就夠了.
我知道還有很多人的生存條件更艱困.期待他們會更好.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1 00:15

我近六十歲差不多該休息了.
希望小小的積蓄能讓子女完成學業,還有自己餘年可用.這樣就夠了.
我知道還有很多人的生存條件更艱困.期待他們會更好.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0 23:56


你認為讓小孩讀大學比較好, 或
留一塊土地給他們呢?

大學畢業不見得可以找到好工作.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1 00:41

你認為讓小孩讀大學比較好, 或
留一塊土地給他們呢?

大學畢業不見得可以找到好工作.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1 00:15

畢業後就是他必須面對現實的社會.土地留給自己安享終年 .自己都過不去了甚麼都別談了.如果在這期中他夠傑出,能夠把我的土地借過去用並變大,我可以謹慎的考慮風險,以及回收的年限.基本上我會再謹慎的考慮一下,僅是考慮喔.
基本上我並不認同大學畢業與找好工作相關.甚至高中畢業後就該半工半讀了.社會才是真正的大學.自己必須養活自己再談其他.
如果您談的是社會結構條件的變好或是變壞,我只能說:-------這是大家的選擇.大學畢業是否可以找到好工作,這應該是我們的社會是否與日俱進的充滿競爭力.好的工作代表好的工作環境及收入.
作者: chingwen    時間: 2012-2-21 08:06

畢業後就是他必須面對現實的社會.土地留給自己安享終年 .自己都過不去了甚麼都別談了.如果在這期中他夠傑出,能夠把我的土地借過去用並變大,我可以謹慎的考慮風險,以及回收的年限.基本上我會再謹慎的考慮一下,僅是考 ...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1 00:41

我們都辛苦了大半輩子,該安排自己想要過的生活,
兒孫自有兒孫福,要懂得放手,孩子才能飛得愈高...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1 09:26

如果在這期中他夠傑出,能夠把我的土地借過去用並變大,我可以謹慎的考慮風險,以及回收的年限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1 00:41


天下父母心, 大家都希望小孩長得比自己好, 比自己壯.
但常常天不從人願, 否則豈不是滿街都是郭台銘了?

你現在可是幫小孩把財富看守著; 但想想我老爸, 死不放心,
一直拖到死前沒多久才把土地過戶給我, 如今卻給我大大困擾:
一. 出售必須繳交21%的舊制贈與稅
二. 為了興建農舍打官司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1 09:36

我們都辛苦了大半輩子,該安排自己想要過的生活,
兒孫自有兒孫福,要懂得放手,孩子才能飛得愈高...
chingwen 發表於 2012-2-21 08:06


炎黃子孫子孫呀! 別談放手.
數千年來, 誰不是想盡辦法給兒孫累積財富?
否則,
也不會有如此多的政客與財團, 更不須要為興建農舍打官司了.

人生走得煩, 目前我的經濟又不好; 若非未滿五年, 就把農地賣了, 遊山玩水去.
我是和美國接觸比較多, 尚且難以割捨, 何況你們呢?
真羨慕西方人可以拋下兒孫的財富, 尋求社會的整體幸福,
咱們東方人總是虛假地說著: 兒孫自有兒孫福.
作者: Shifoo    時間: 2012-2-21 14:59

54# shampoo


五年列管期間過後
就不用追補贈與稅啦
作者: Shifoo    時間: 2012-2-21 15:00

五年列管期間過後
就不用追補贈與稅啦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1 15:53

五年列管期間過後
就不用追補贈與稅啦
Shifoo 發表於 2012-2-21 15:00


是的, 列管五年.
且98年之前過戶者, 贈與稅21%, 不是10%.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2 18:31

是的, 列管五年.
且98年之前過戶者, 贈與稅21%, 不是10%.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1 15:53


法院訴訟如果贏了就蓋農舍.輸了就蓋資材室.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2 19:39

法院訴訟如果贏了就蓋農舍.輸了就蓋資材室.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2 18:31


資材室於法不得成為住家,
若被檢舉就麻煩.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2 20:31

資材室於法不得成為住家,
若被檢舉就麻煩.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2 19:39

如果到時真有需要將農地成為住家.又不能蓋農舍.弄個沒固定基礎的貨櫃屋.也可以.這樣總沒違法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2 22:09

如果到時真有需要將農地成為住家.又不能蓋農舍.弄個沒固定基礎的貨櫃屋.也可以.這樣總沒違法吧!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2 20:31


貨櫃屋, 我不敢玩.
既不是農舍也不是資材室,
公權力隨時都可以拖吊去保管場,
再說, 沒水沒電呀!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3 00:02

貨櫃屋, 我不敢玩.
既不是農舍也不是資材室,
公權力隨時都可以拖吊去保管場,
再說, 沒水沒電呀!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2 22:09

您這裡頭說的事 ,應該實務上是完全不一樣的.自來水的確是沒有的機大.(以我山上而言-----本來自來水就上不來的)
不過還是希望您的法院攻防得勝.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3 00:31

不過還是希望您的法院攻防得勝.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3 00:02


是否可以開一個投票帖?
讓大家說說, 我的案子將被發回更審抗告駁回?

或是開一個賭盤? 就賭積分好啦?
作者: lswang    時間: 2012-2-23 08:44

是否可以開一個投票帖?
讓大家說說, 我的案子將被發回更審或抗告駁回?

或是開一個賭盤? 就賭積分好啦?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3 00:31


好呀! shampoo 大開個投票區給大家猜!
小弟猜 shampoo 大是告不贏的 不要生氣喔!  因為總統都說了嘛! "判決要符合民眾的期待"  現在輿論的期待是'拆光農舍, 還我良田' , 所以小弟實在不看好這個官司.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3 09:02

好呀! shampoo 大開個投票區給大家猜!
小弟猜 shampoo 大是告不贏的 不要生氣喔!  因為總統都說了嘛! "判決要符合民眾的期待"  現在輿論的期待是'拆光農舍, 還我良田' , 所以小弟實在不看 ...
lswang 發表於 2012-2-23 08:44


要開哪個盤?
一. 一個月後的最高審抗告結果
二. 若抗告勝訴, 勝訴後的更一審結果
三. 大法官會議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23 09:58

65# lswang
我也認為輸的機會大.
論理是shampoo 贏了.
可惜台灣這裡是個-----光論理還是不夠的地方.
期待法官是不一樣的吧 !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3 13:13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23 13:16 編輯
65# lswang
我也認為輸的機會大.
論理是shampoo 贏了.
可惜台灣這裡是個-----光論理還是不夠的地方.
期待法官是不一樣的吧 !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3 09:58


同意你和 lswang的看法,
只要興建農舍的臭帽子繼續被壓著, 法官很難衡量出公共利益的取捨.
所以, 我們必須大聲讓台灣人民知道:
禁建農舍的真正企圖就是為了,
方便區段徵收,
搶奪農民土地,
圖利財團
.

作者: kevin    時間: 2012-2-23 15:17

不論法令如何改,如何解釋
執法上的標準各地不一,這才是政府應該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
畢竟立法院只有一個,但執行的機構到處都不一樣的標準
這是值得被重視的問題
作者: lswang    時間: 2012-2-23 16:26

同意你和 lswang的看法,
只要興建農舍的臭帽子繼續被壓著, 法官很難衡量出公共利益的取捨.
所以, 我們必須大聲讓台灣人民知道:
禁建農舍的真正企圖就是為了,
方便區段徵收,
搶奪農民土地,
圖利財團.
shampoo 發表於 2012-2-23 13:13

shampoo大, 可是小弟還是覺得這招沒用耶!    (糟糕! 我怎麼也變成專潑冷水的 ?)
如果我們不是名人的話, 就算喊破喉嚨, 寫到手斷掉也是不會有人理的  
現在最有效的方法應該是找林書豪來代言農舍 , 王建民也可以 , 報紙跟電視上敢批這兩位高人氣球星的人不多
第二人選應該是李遠哲或證嚴這種社會名望人士
排第三的話, 可能是總統
第四是電視名嘴, 他們只要每天講一直講, 黑的都能講成白的
第五是常見光的大學校長跟教授
第六: 立委等治政人物, 但他們自己可能被對手批死, 下屆就 bye bye 了
想不出還可以找誰出來大聲疾呼的 , 反正如果只能署名 '2home 站友' 這種稿子應該也不需要投太多, 不是刊出來沒共鳴就是報社根本不採用

shampoo 大法學深厚, 可惜生在台灣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3 17:11

不論法令如何改,如何解釋
執法上的標準各地不一,這才是政府應該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
畢竟立法院只有一個,但執行的機構到處都不一樣的標準
這是值得被重視的問題
kevin 發表於 2012-2-23 15:17


你說到的頗類似: 關說!
但要達到可以被特權被關說, 必須先符合基本條件.
例如, 蘇嘉全的農舍有一些爭議, 但他的土地剛剛好是0.25公頃,
         絲毫不差! 彷彿事先設計的.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3 17:20

70# lswang

別談代言了,
誰也知道代言人的收費是挺高的,
搞得起一個您輸嚎出來, 誰相信你可憐呀?

似乎只能異軍突起, 搞一些不一樣的:
碰到某些被徵收農民在抗爭時, 就穿著藍背心綠短褲, 過去唱反調,
反正就是一副支持農委會的模樣,
作者: limin    時間: 2012-2-23 17:44

12# 阿俊


請教俊大兄
擁有袋地的人要如何維護自身的道路通行權
狀態
1.土地建地空地
2.需經過鄰地至馬路
3.兩年後才會蓋房子
維護權益
1.先向法院申請袋第通行權
2.先和鄰地地主協商(購買)
3.向鄉公所申請調解(購買)

目前的狀態
我都沒有做任何動作,鄰地地主也不認識。
至於維護權益的部份,我應該採取何種方式會比較優。

如果鄰地蓋房子,碰到會侵損袋地地主權益的時候,建設局會發照嗎?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3 18:12

12# 阿俊


請教俊大兄
擁有袋地的人要如何維護自身的道路通行權
狀態
1.土地建地空地
2.需經過鄰地至馬路
3.兩年後才會蓋房子
維護權益
1.先向法院申請袋第通行權
2.先和鄰地地主協商(購買)
3.向鄉公 ...
limin 發表於 2012-2-23 17:44


若是我的話,
首先就是製造出一個事實: 你習慣從某一個路徑進出
並且把該路徑拍照存證.
作者: limin    時間: 2012-2-24 19:46

74# shampoo


已拍照並錄影
要先和對方協商嗎
還是等確定要蓋了
才和鄰地地主洽談呢
當初買地時就有小走道約1米左右寬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4 21:09

74# shampoo
要先和對方協商嗎
還是等確定要蓋了
才和鄰地地主洽談呢
當初買地時就有小走道約1米左右寬
limin 發表於 2012-2-24 19:46


法律沒有限制你哪時候找對方談.
關鍵在對方隨時可能做變更, 例如土地規劃或產權移轉.

最好談談能否規劃一個路地賣給你, 誰也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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