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網路上有人好心PO這個,說是陷阱,是真的嗎?大家注意一下,免得被拘役還罰錢~~ [打印本頁]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5-3-3 13:28     標題: 網路上有人好心PO這個,說是陷阱,是真的嗎?大家注意一下,免得被拘役還罰錢~~


作者: tomeplz    時間: 2015-3-3 13:35

假的...不可能因此被告

但line傳來的連結還是不要隨便點
奇奇怪怪的東西很多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5-3-3 13:43

我的手機不設定上網功能,實在很清閒,平日不必低頭........。
作者: 2home    時間: 2015-3-3 13:47

現在的網路資訊多到爆,且轉貼到爆 ,己經很難判定是否違原著作權益,而且只看標題,很容易誤點,IP 就容易被記錄,這應該很難成為犯罪證據,如果標題有寫警告語,本著作權申請,點擊必告,那您還去點,拿法律層面就不同了.


像DVD 影片都是有分區的,主要是一部影片釋出,在每個國家院線播放的時間都會不同,若該國院線還未上映,DVD 影片就流到該國,就會影響該國的院線上映權益,因為看DVD 就好了,不用電影院看了! 記得美國DVD屬一區,台灣屬三區,DVD 影碟機也被設定成只能看該區的DVD,所以後來才有人破解DVD 成全區,可以看世界各國的DVD,

記得早期是有這樣的狀況發生,DVD 一區的影片通常都會先發行,聰明的台灣人就會製作字匣販售,或流於出租店出租,通常都稱水貨,當時是有退休警察和影業公司合作去稽查是有的,會依違反著作權來和解! 所以當時影帶出租業者,會架設攝影機和過濾會員的方式來躲避!

不過有網路後,我看很多影帶出租業都倒了!
作者: ssbbs    時間: 2015-3-3 17:08

BT 下載因為下載同時又分享出去,這樣子就有事!
連到網站去看沒事,因為沒有分享,有事的是該網站提供影片給人看.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3-3 21:24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3-3 21:29 編輯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用自己的電腦下載=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也是微軟OS/office被一大堆用戶"未經授權重製",但微軟也不會告個人、家庭用戶的主要原因。
公司行號未經授權不符合非營利之目的,則會被微軟告。





歡迎光臨 2home 打造桃花源 (http://www.2home.com.tw/bbs/)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