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ocomputer 發表於 2015-9-8 15:54
你的認知可能沒錯,錯只錯在你不是縣府官員。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 ...
一、農戶人口
(一)定義:係指農戶內共同居住,並營共同生活之人口,包含因就業及就學未另組家庭經常居住在外,但提供所得一半以上維持農家生活或生活費用一半以上由該農戶提供者;「農戶」者,係指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農牧生產事業,或兼有以農業產品、農業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其耕地面積、飼養數量及全年出售或自用之自營農畜產品價值達特定標準之一般家庭,現行統計係以耕地面積0.05公頃、飼養1頭大型動物、飼養3頭中型動物、飼養100隻小型動物及農業年收入新台幣2萬元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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