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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政院種綠電 擬闢3,800公頃專區 [打印本頁]

作者: pvesco168    時間: 2015-11-18 09:20     標題: 政院種綠電 擬闢3,800公頃專區

領航太陽能整理

政院種綠電 擬闢3,800公頃專區
2015年11月16日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據悉,毛揆週三(18日)將研商拍板打造農業光電專區政策,大面積集中區域舖設太陽光電,優先選定嚴重地層下陷區、黃金廊道地層下陷區、公告污染及管制農地場址、畜禽舍農業設施等地區,總計約近3,800公頃可釋出分年種綠電。
初估農業光電專區可吸引太陽光電業者投資逾1,200億元,其中饋線至少需投資2、30億元,才能發揮最大供電效益。市場預估,友達、李長榮、大同等系統廠商可望在加速再生能源投資中受惠。
行政院已核定再生能源發展計畫,至2030年再生能源占總發電裝置容量將逾3成,其中太陽光電將增至8,700MW(百萬瓦),2016年起每年以500MW擴增。
據了解,毛揆希望尋找一整塊大面積不適農作的農地,區域集中規畫專區種綠電,日前出題指示國發會邀經濟部及農委會研究,最快週三將聽取專案簡報。
農委會統計,地層下陷13萬公頃土地將釋出6.7%約8,710公頃農地種綠電,但最後從高鐵沿線彰雲嘉等嚴重地層下陷區9萬多公頃農地中,公告最優先釋出18區1,253公頃做綠電投資,區位相當集中。
此外,在雲彰高鐵3公里沿線黃金廊道區,農委會原計畫種樹,現也打算為減少超抽地下水,將釋出約1,200公頃結合綠電;而環保署已公告污染整治及污染控制場址農地,可供種電面積約360公頃,例如桃園RCA工廠污整的土地。這三大區域皆可舖設地面型太陽光電。
另 外,農委會放寬豬舍養雞場等畜禽舍的屋頂可結合綠電,調查各縣市示範點結果,台中新社、嘉義東石、彰化芳苑、及雲林四湖等農業設施結合綠電約800多公 頃,可投資屋頂型太陽光電,而下面仍可作農業利用。另有藍委建議再放寬魚塭養殖場供出租種綠電,農委會考慮嘉義沿海有群聚效應地區才可開放。
總計結合綠電農地或農業設施約3,800公頃,估可舖設逾2,500MW太陽光電,但因彰雲嘉有很多農地並無電網設施,可供電容量僅290MW,必須搭配輸配電網的建設投資,才能發揮綠電最大效益。
官員說,若毛揆裁示農業光電專區列為重點推動政策,台電投資電網必須將農業光電專區列入考量,經部認為若輸配電線在5∼6公里內,太陽光電業者還是有意願投資。
農業官員說,不論嚴重地層下陷區、黃金廊帶區、污染管制場址、農業設施區,向農民租借農地種電的投資案,必須先向地方政府申請初審,再由農委會複審許可,不會恣意濫用農地或破壞生態。(工商時報)

作者: austin7798    時間: 2015-11-18 20:57

本帖最後由 austin7798 於 2015-11-18 22:07 編輯

沒有水就要休耕, 為了生活不休耕,就會偷抽地下水,久了地層就陷下去,上文所述已達13萬公頃。
其他工業污染、違章工廠更是驚人數字。綠電不是農地農用,還要爭辯嗎?

農運,環保人士不要說是為了台灣好,卻變成加害者而不自知,因為未來的淡水只會越來越少。
為什麼務農的都知道,你們書讀這麼多卻還不懂?

重視國土三法的立法,海拔50米以上,500米以下農地含水庫集水區,採行低度管制措施。
進行遷都及人口疏散遷徙!不要再抹黑農舍啦!

天佑台灣!







作者: pvesco168    時間: 2015-11-20 16:53

austin7798 發表於 2015-11-18 20:57
沒有水就要休耕, 為了生活不休耕,就會偷抽地下水,久了地層就陷下去,上文所述已達13萬公頃。
其他工業污 ...

雖然我看不懂你要表達甚麼? 但還是祝福你,,,天佑台灣!
作者: austin7798    時間: 2015-11-20 19:45

pvesco168 發表於 2015-11-20 16:53
雖然我看不懂你要表達甚麼? 但還是祝福你,,,天佑台灣!

不利農用的農地,做太陽能發電開發利用,甚至放寬更多農地農用管制,我都雙手贊成。

無奈的是陳X基,蔡X慧,詹X貴等人,賣文舞墨籍勢籍端,批評都市人移居鄉村引起的問題。
把農地流失的錯,算到農舍的頭上並限縮老農權益。

本來拿鋤頭的人要認本份,不要跟這些拿筆的流氓頂嘴。
看到周遭都是七八十歲的農夫,忍得住這口氣嗎?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5-11-21 10:02

austin7798 發表於 2015-11-18 20:57
沒有水就要休耕, 為了生活不休耕,就會偷抽地下水,久了地層就陷下去,上文所述已達13萬公頃。
其他工業污 ...

你講的應該是像玉米酒精, 植物油作生質柴油, 農地高利用率 的綠色能源吧!!

有些作物光照本來就不能太強 , 超過也不利植物 , 利用太陽能光電板減少強光日照

降低水份蒸發 , 適足的日照 , 與農作物相輔相成 ~~

請理性看待 !! 不是每一項政策都跟你的農舍過不去 !
作者: PAO    時間: 2015-11-21 10:20

通通污染就可全島種電,打造全世界綠能模範,還可榮登金氏記錄,說不定還可拿偌貝爾獎,又可有尾大政績,好ㄚ

作者: austin7798    時間: 2015-11-21 10:36

本帖最後由 austin7798 於 2015-11-21 10:39 編輯
tsyuchen 發表於 2015-11-21 10:02
你講的應該是像玉米酒精, 植物油作生質柴油, 農地高利用率 的綠色能源吧!!

有些作物光照本來就不能太強 ...


感謝大大的包容,說明和指教!

個人不是反對,不利農用的農地,做太陽能發電開發,低光照農作物的複合式經營。
甚至非常支持開放更多農地農用的管制。

我是全職農夫,有建地和房屋。用不到農舍,也沒有要蓋農舍啦!
只是想表達農地流失的主要元兇是誰呢?
因農運團体,農委會抹黑農舍是農地流失的主要元兇,忍不住吱個兩聲罷了!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5-11-21 11:48

austin7798 發表於 2015-11-21 10:36
感謝大大的包容,說明和指教!

個人不是反對,不利農用的農地,做太陽能發電開發,低光照農作物的複合 ...

我們應該都是支持農地農用 , 非常不恥假藉農用行庭園造景之實 !!!

我覺得人民應該發出怒吼 , 堅持農地農用是唯一基本 !!!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5-11-21 12:35

tsyuchen 發表於 2015-11-21 11:48
我們應該都是支持農地農用 , 非常不恥假藉農用行庭園造景之實 !!!

我覺得人民應該發出怒吼 , 堅持農地 ...

那搞農地農用嚴罰就好,搞限定身份幹嘛

哪旗別亂搖 先到沙先生農舍前搖ㄧ搖
如果老虎憾動得了再用力搖(人家農舍連地下室都有)



作者: austin7798    時間: 2015-11-21 19:37

tsyuchen 發表於 2015-11-21 11:48
我們應該都是支持農地農用 , 非常不恥假藉農用行庭園造景之實 !!!

我覺得人民應該發出怒吼 , 堅持農地 ...

樂活族大大的說法,應該沒錯!

既然現在的農地已符合農用,就不該對申請人限定身分!

還限制過去不是全職農夫的人,不許申請興建農舍!

tsyuchen大大,這是管人的措施無誤吧?

還管到這個人申請興建農舍之前很久很久的過去!

到底是誰在玩法呢?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5-11-21 23:14

austin7798 發表於 2015-11-21 19:37
樂活族大大的說法,應該沒錯!

既然現在的農地已符合農用,就不該對申請人限定身分!



所以我也是堅持農地農用呀能成唯一要件.

什麼人也都可以務農不是?


作者: pvesco168    時間: 2015-11-30 19:08

適農作的農地,區域集中規畫專區種綠電
作者: pvesco168    時間: 2015-11-30 19:09

適農作的農地,區域集中規畫專區種綠電
作者: PAO    時間: 2015-12-1 08:48

鳥要倒楣了
作者: chen168    時間: 2015-12-7 17:35

看看它們8月份就已經下手了

行政院公報 第021 卷 第149 期 20150812 農業環保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2 日
農企字第1040012586A 號
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
附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
主任委員 陳保基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修正條文
第 三十 條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條件,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
設施,以位於下列區位者為限:
一、 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不利耕作之農業用地。
(二) 行政院核定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綠能推動區
域或措施。
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
區。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不利耕作之農業用地,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申請第一項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 設置目的。
二、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三、 計畫構想:包括基本資料、現況概要、使用計畫、營運管理計畫、工程設計
及可行性、經濟效益、環境影響及維護計畫等事項,並敘明能否達到減緩地
層持續下陷,或防止受污染農業用地栽植特定農作物。
四、 計畫期程。
五、 財務計畫。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
益。
申請第一項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
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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