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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分割共有物請求權? [打印本頁]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8-9-2 10:52     標題: 請問分割共有物請求權?

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若依農發條例規定 , 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請問
1.  (  這 [每人所有面積] 是如何解釋?) 是全部共有人  還是其中之一共有人?
2. 若是其中之一共有人面積未達0.25公頃 是否符合[法令另有規定] 該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8-9-2 12:22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9-2 12:24 編輯

1. 「每人所有面積」是「每人所擁有的面積」,
不是每個人的「全部」土地面積,也不是「所有的人」的土地面積。

2. 我的瞭解:符合。
作者: yuank    時間: 2018-9-2 14:25

農業發展條例16條,是為了避免耕地太過零碎。

民法824裁判分割的方法有幾種,只要耕地大於0.25公頃即可
例如「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土地0.3公頃,某甲全拿,另拿錢補償另兩位沒分到地的乙丙。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42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8-9-2 16:00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8-9-2 16:47 編輯


1.  (  這 [每人所有面積] 是如何解釋?) 是全部共有人  還是其中之一共有人?
2. 若是其中之一共有人面積未達0.25公頃 是否符合[法令另有規定] 該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
*2人共一有農地(正確是耕地),面積要大於5分地才能分割,
   3人共有,面積要大於7.5分以上,每個人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
*老農除外,不受2.5分地才能分割的限制,

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就是農發條例! 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需0.25公頃!
作者: yuank    時間: 2018-9-2 20:24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9-2 20:26 編輯

https://tinyurl.com/y7gtcpg2
    106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兩造間如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
    例將系爭土地原物分割,將使每人所有之土地面積均未達0.
    25公頃,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
,且
    本件亦無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但書得予例外分割之情形,足
    見系爭土地顯無法以原物分割。本院審酌上開情狀,暨兼衡
    審酌共有人之意願、利益、共有物之利用及社會經濟,認系
    爭土地應採變價分割方式
,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較為適當。」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8-9-5 07:00

感覺很奇怪的就是 , 依照法規 明明沒有分割請求權,  卻可以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訴訟?
作者: 歡樂小雞    時間: 2018-9-5 08:17

這樣的新聞我有看過....
因為土地、房屋無法分割的情形,向法院要求以賣掉換現金的方式來分配...

我想知道的是,什麼情形下持分土地會被這樣處理掉...
作者: yuank    時間: 2018-9-5 09:25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9-5 11:29 編輯

農發條例16條1項本文的0.25公頃,屬於民法823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的法令。
不過,只限於耕地不分割小於0.25

裁判分割的方法有幾種,可見前面連結"(三) 裁判分割之方法"
只要分割之後,耕地不分割小於0.25即可。

例1 甲乙丙共有0.3公頃,持分各1/3   甲0.3,甲補償乙丙
例2 甲乙丙共有0.5公頃,持分各1/3   甲0.25、乙0.25。 甲乙補償丙
例3 甲乙丙共有0.6公頃,持分各1/3   變價分割,甲乙丙3人拿錢。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8-9-12 23:30

yuank 發表於 2018-9-5 09:25
農發條例16條1項本文的0.25公頃,屬於民法823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的法令。
不過,只限於耕地不分割小 ...


您所說的是 每個人的持分都不足0.25公頃的情況, 雙方都有利

若只有原告一人不足0.25公頃,其餘共有人都大於0.25公頃, 有部分共有人甚至於大於1公頃,  又該如何?

法院如果判被告以市價依照持分比例補償原告, 原告的土地依持分分配給被告,  (等於強迫被告要買原告的土地) 如果您是被告, 您將如何處理?
作者: yuank    時間: 2018-9-12 23:44

all600 發表於 2018-9-12 23:30
您所說的是 每個人的持分都不足0.25公頃的情況, 雙方都有利

若只有原告一人不足0.25公頃,其餘共有人 ...

1.原告一人不足0.25公頃,其餘共有人都大於0.25公頃
   看被告方面怎麼想
   如果想買下,就向法官表明願金錢補償原告。
   如果都不想要,就表明願意變價分配。
   如果想保有土地,但又拿不出那麼多錢補償。  就表明出一些持分ex.0.1+原告0.15去變價, 其他部份維持共有。

2.等於強迫被告要買原告的土地
   在訴訟中就要想清楚,到底想要怎樣,就向法官表明。
   判決出來要是不利,就上訴。

   這就共有關係的遊戲規則,既然身在其中,就只能面對,盡量爭取對自己有利方案。沒辦法。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8-9-13 01:46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8-9-13 03:01 編輯

謝謝您!非常好的建議,請問如果湊足0.25,可以只變價這0.25的部份嗎?變價時,原告能再買回嗎?所謂變價,是否為拍賣的意思?需要先分割出來嗎?好多好多疑問,盼能有所對策!再次感謝您!

補充一下:有律師如此說(變價是整塊地,不是只有原告的部分。拍賣時執行署才會請人估價。)這是真的嗎?好像出入很大!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8-9-13 10:59

如果是89年以前共有 或是繼承共有
就可以分割為各自獨有  不受0.25的限制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8-9-13 12:02

阿俊 發表於 2018-9-13 10:59
如果是89年以前共有 或是繼承共有
就可以分割為各自獨有  不受0.25的限制

原告是去年的法拍拍到的地,持分不足0.25公頃
作者: yuank    時間: 2018-9-13 13:42

all600 發表於 2018-9-13 01:46
謝謝您!非常好的建議,請問如果湊足0.25,可以只變價這0.25的部份嗎?變價時,原告能再買回嗎?所謂變價, ...

先說一下,應有部份=持分  是指一塊地的比例
比方說,一塊地1公頃,原告有1/10  算起來0.1公頃

照民法824第1項第2款後段+第4項規定看起來,是可以25/100變價、75/100維持共有。
律師說的整塊地變價,我猜是因為法院通常的作法。

判決准予變價後,就聲請執行處拍賣。原告可否應買,實務有爭議。

這是你之前問過的那筆土地? 裁判分割法院不受當事人意見拘束,有不確定性。  可考慮用土地法34-1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8-9-13 14:00

yuank 發表於 2018-9-13 13:42
先說一下,應有部份=持分  是指一塊地的比例
比方說,一塊地1公頃,原告有1/10  算起來0.1公頃


是的,原先問的那塊地,變價拍賣的地需分割好嗎?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8-9-13 14:00

yuank 發表於 2018-9-13 13:42
先說一下,應有部份=持分  是指一塊地的比例
比方說,一塊地1公頃,原告有1/10  算起來0.1公頃


是的,原先問的那塊地,變價拍賣的地需分割好嗎?
作者: yuank    時間: 2018-9-13 14:54

all600 發表於 2018-9-13 14:00
是的,原先問的那塊地,變價拍賣的地需分割好嗎?

照民法759,分割判決一確定就生效了=分割完成。但要變賣仍要登記後才能移轉。

用土地法34-1比較保險。

作者: ken1789y    時間: 2018-9-19 13:13

這是土地持分操作手法,基本上這只是走程序,對方也知土地太小不夠分割,最主要是要走變價拍賣,這樣土地就會整塊拍賣,其它共同所有權人都有優先購買權,只是怎麼去買而已,因為我處理過很多類似的案子,現在很多公同共有或是人數太多的共有現在都是走這方式,若你還要這地,就要注意跑到什麼流程,到了變價拍賣要以多少錢去標,而若是沒有要留就隨著拍賣等收錢。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8-9-19 21:32

ken1789y 發表於 2018-9-19 13:13
這是土地持分操作手法,基本上這只是走程序,對方也知土地太小不夠分割,最主要是要走變價拍賣,這樣土地就 ...

最近碰到一個變價分割案子,原告要變價, 被告要原物分配,
法官判被告以鑑價價值補償原告,原告土地持分由被告分配,
以後共有人持分土地被法拍,最好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回比較伐算!!
作者: ken1789y    時間: 2018-9-20 21:53

all600 發表於 2018-9-19 21:32
最近碰到一個變價分割案子,原告要變價, 被告要原物分配,
法官判被告以鑑價價值補償原告,原告土地持分由被 ...

本來就是,很多人都不知持分地被拍走的嚴重性,都會認為說標這種持分地有什麼用,熟不知懂的都是要走變價拍賣,甚至就算沒變價拍賣,也可以要求以較高的價格要其它原持有人買回,反而比當初被標走還要更高的價格,因此若持分地有被拍賣,最好是標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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