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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路權同意書之效力 ?(袋地通行權) [打印本頁]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0-26 11:52     標題: 路權同意書之效力 ?(袋地通行權)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12-5-25 07:46 編輯

不知此路權意書之效力, 是否永久 ?  或是如何約定內容文字, 才能使其永久有效 ?

路 權 同 意 書

          茲同意OO縣OO鄉OO段之OO號土地,得永久無償提供合適通行道路及路權,于OO號土地作為聯外道路使用,如附件之地籍圖所示。並不得因任一方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變更地號等因素,而失其效力。該通行道路之鋪設及維護等費用,得視使用道路比率,共同協議分攤之。

路權同意人:                        (按指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路權承受人:                        (按指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OO 年OO月OO 日
作者: Mack    時間: 2009-10-26 12:05

Smile大,我的情況不太一樣,但請參酌
我當初購地時因為鄉公所正好拓寬道路(原為3米現拓為6米之產業道路),當時我本人也毫不考慮的簽過類似同意書了!原因很簡單,一是,如果不簽,我們拓寬道路的機會和經費就要被取消了,二是,這明顯有助於地區發展,也沒有不簽的道理!我也問過鄉公所了,這個同意書永久有效!就算你下次要把地賣掉,這個同意捐出的地坪的部份也同樣會列入買賣之中,也就是說,新買主,必須無條件接受這個發生在買賣前之捐贈行為! 不知道您有聽過別的版本嗎?
如果有,大家可以再討論喔!
作者: succ9259    時間: 2009-10-26 14:16

各位大大您好,小弟也類似困擾,希望熟悉此問題的大大能指點,在買地時即已存在一條約三米水泥道路通往一戶人家(與前地主親戚)且整條路全部在我地上,据前地主表示並未簽同意書,路亦非公務單位舗設,因為那戶人家是惡鄰,因此很想收回使用讓土地較完整,何況他們只要再修過也可以從另一邊出入;請問各位大大小弟有機會收回嗎?
作者: william8864    時間: 2009-10-26 15:42

路權的行使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記的有所謂的"既成道路"約定, 即道路的使用超過一定的時間後即擁有合法通過的權利. 相關法令仍以請教代書會比較清楚.
作者: petals2008    時間: 2009-10-26 15:57

http://blog.roodo.com/petals_leaves/11a565f0.jpg
我碰到的情況是 路剛好通到地的中間 感覺好像是專門幫這戶人家修的路
問題是 : 若是如仲介所說是公家修的 可以把它刨除嗎  因為水泥路把地一分為二 不好利用且很醜
作者: ivysky    時間: 2009-10-26 16:46

我記得站內有位阿俊大大曾回覆過幾乎類似的情況,
但因為使用路的地主遲遲不肯去公證,
後來出了包? 
詳情忘記了,要查詢一下站內的文章,關鍵字可能是 袋地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0-26 17:13

我的目的, 可能跟其他人不同, 而是想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路權永久使用同意書.

路權相關: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6448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135&page=28

既成道路:
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認[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作者: william8864    時間: 2009-10-26 18:40

5# petals2008

怎麼會是在苗栗大湖?
作者: pipi    時間: 2009-10-26 18:44

民法
787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779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788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裁判字號:92 年 台上 字第 1399 號(決)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所定之通行權,係為促進袋地之利用,而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之義務,為對周圍地所有權所加之限制。故其通行範圍應以使土地(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不得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或道路是否整齊美觀之市容考量,而損及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


裁判字號: 75 年 台上 字第 947 號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作者: pipi    時間: 2009-10-26 18:51

綜上資料
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乃法律所賦予
縱使未為通行使用契約之簽訂
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亦不得任意預為拋棄
而周圍地所有人亦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也
作者: pipi    時間: 2009-10-26 19:06

本文章最後由 pipi 於 2009-10-26 19:37 編輯
不知此路權權意書之效力, 是否永久 ?  或是如何約定內容文字, 才能使其永久有效 ?

路 權 同 意 書

本人  OOO      土地座落于OO縣OO鄉OO段,地號: OOOO,如下之地籍圖所示,本人願意於土地內,無償提供道路及其 ...
Smile 發表於 2009-10-26 11:52

若您要簽訂該同意書不妨加入這樣的約束
"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附件所示之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又或者確切明註雙方指定通行之方位並附上雙方已指定好之通行位址圖

您並且可依法要求通行權人支付"償金"

"償金" ~  乃袋地所有人通行周圍地
    致通行地因此不能使用所受損害之補償
    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不同
    亦非通行土地之對價
作者: william8864    時間: 2009-10-26 20:40

10# pipi

好專業喔! 莫非是大律師來了? 給您鼓鼓掌拍拍手啦! 雖然我是有看沒有懂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9-10-26 21:22

這個版裡應該是有一個過人家土地,另外兩者是給人家通行的.這就是矛與盾啦到底誰比較銳利呢?.
  pipi 兄所言的條文應該適用於兩造雙方.法院對袋地的裁決應該就是這樣.同樣的.您要毀滅一條私人通行道路的同時,您也要知會協調對方並同時另外做一條相當的道路給人家.如果往法院上走了--------蒐證及證人證據也是有相當的份量.
作者: petals2008    時間: 2009-10-26 23:00

8# william8864

並沒有買那塊地  只是覺得那塊地還不錯  比較怪的是有條路開到地的中間就沒了
判斷應該是公家開的 私人開的應該不會出現在地籍圖上
但如果是公用道路應該是會貫穿通往其他地方或止於地界的前端才對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0-27 09:54

"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附件所示之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又或者確切明註雙方指定通行之方位並附上雙方已指定好之通行位址圖


若道路, 完全供袋地之使用, 則道路之鋪設及維護等費用, 完全由袋地者支出, 這是沒有問題的,  但若道路之土地提供者, 也會使用一部份, 譬如前段, 則此前段費用, 可由雙方均攤, 或仍由袋地者支出, 總之,  既然當鄰居,一方出地, 另一方出錢, 共同協議最合理有利方式, 會比較好.
作者: hsiao    時間: 2009-10-27 17:39

要一勞永逸.

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物權關係->可對抗鄰地之後手

若只是現在雙方約定"永久"可通行-->債權關係-->不一定可對抗鄰地後手

若要形成"既成道路",  時間的等待很重要.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0-28 11:26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0-28 11:37 編輯

地役權, 一般適於已分割成為道路用途的土地. 但若地主土地不願分割, 應該只能就其土地, 設定範圍為幾分之幾, 以供通行使用.  若需鋪設農路通行, 還需申請農路及容許使用.

地役權申請須知: http://www.tcjs-land.gov.tw/pdf/r42.pdf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9-10-28 18:55

上次我們頭份持分地的法院協調中,我有提出我的田有袋地通行的問題.希望這個持分地能讓我日後的通行有助益.當時法官就很和緩的跟我講-------沒關係只要是打袋地通行權的訴訟,我們法官都會讓你有通行的權利.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9-10-28 19:07

當初地主有簽署同意書讓鄉公所鋪設水泥.如果現在地主想毀損它,這就有損害賠償的問題.而且鄉公所會有傾向出具產業道路的證明.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2-2 17:12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2-2 17:17 編輯

若為袋地, 便自然無償具有 [袋地通行權] 之權利, 無須簽定任何路權同意書或設定地役權. 除非此袋地的條件不成立, 或已有一條通路可進出, 自然不能要求有第二條路的袋地通行權.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7

關於地役權, 可設定[無租金],且[不定期限]供通行使用. 但此種簽訂,  一般在相同地主之土地買賣時, 較為可能.

不過一般地主, 多以要求土地分割為道路,並付費共同持分該道路後, 才有通行權力. 但此種要求, 與無償具有 [袋地通行權] 之權利悖離.
作者: cherrypeng111    時間: 2009-12-2 17:33

好專業!
我的地就屬袋地,但為了保險起見,買賣時,還是請地主把路權同意書簽好給我,我借用了版頭的樣本,在此說聲謝謝提供!感恩吶!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2-2 18:01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2-2 19:48 編輯
好專業!
我的地就屬袋地,但為了保險起見,買賣時,還是請地主把路權同意書簽好給我,我借用了版頭的樣本,在此說聲謝謝提供!感恩吶!
cherrypeng111 發表於 2009-12-2 17:33


如果袋地一定要簽訂這種 "沒必要"的  [路權同意書],  為避免有事後偽造之嫌, 可以用[存證信函]或至法院申請[公證請求書], 作為第三方之證明.

存證信函可以寫明當事人雙方, 已經於何時簽訂....(詳述關鍵內容)......之同意書, 如附件等.   不過仍以法院的公證請求書認證最好, 因為保存期限為三十年, 但郵局之存證信函保存期限, 只有三年.

不過公證請求書, 需要對方的身分證正本, 印章, 印鑑證明, 地籍圖, 土地謄本等文件, 會比較麻煩. http://scd.judicial.gov.tw/civil07.asp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9-12-2 18:30

另外一個方式
如果經由鄉鎮公所的協調會協調出結果.那麼協調會會直接將內容送到法院.這樣文書就具有效力了.
作者: cherrypeng111    時間: 2009-12-2 19:04

哇!好難ㄡ!這樣人家會不會原本覺得都OK,現在反而覺得我是個難搞的人,不給我過啊!
不過,還是謝謝山林大大的提醒,我會與仲介說一聲,請求公證,看會如何!先請仲介試試水,看狀況再說!
這裡真好,有人可以幫忙想辦法,預防問題!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2-2 19:43

哇!好難ㄡ!這樣人家會不會原本覺得都OK,現在反而覺得我是個難搞的人,不給我過啊!


自然無償擁有袋地通行權, 怎可能不能過呢 ?  呵! 呵! 倒是可以不用再公證了, 有點多此一舉.
作者: slsmp    時間: 2009-12-2 22:11

本文章最後由 slsmp 於 2009-12-2 22:55 編輯
自然無償擁有袋地通行權, 怎可能不能過呢 ?  呵! 呵! 倒是可以不用再公證了, 有點多此一舉.Smile 發表於 2009-12-2 19:43


先聲明,我沒有袋地,也不是袋地的鄰地,
所以我以下的問題純屬好奇兼蹈鬧熱。

看到Smile大大在20#25#都有提到「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及「自然無償擁有袋地通行權」,我覺得很好奇。
由於我沒有實務經驗,也無從得知有關解釋或判例,
所以我只能把民法第787條、788條、789條,就字義仔細推敲幾遍,
結果越敲越迷糊,所以想請教一下:

1.「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是不是應該只侷限於第789條第一項的情形
以及「不須開路」而且「沒有任何損害」的情況下?
2.何種情況是「不須開路」的通行?
什麼情況才是「沒有任何損害」的通行?

我這外行人的想法是:
除非是休耕或農閑時期在鄰地隨便走都可以,否則總難免有損害吧?
另外,原來可以種植的面積,因為袋地所有人之通行,就不能種植了,
這該不該算是損失?

所以是不是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如果袋地所有人長期的通行鄰地固定範圍土地
(或者說成:鄰地所有人必須長期的提供固定範圍土地供袋地所有人通行)
,對提供土地者客觀上是有所損失的。
所以除非是屬於第789條第一項等具「排除條件」的情況,
否則主張通行權(一般人希望的,車子能進出的通行權,不是只能像登山時走過別人竹林的徒步通行權)基本上是要付償金的

不知道我這種斷章取義又閉門造車的推論對不對??

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88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789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2-3 01:55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2-3 13:58 編輯

所謂"自然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 是僅指取得通行權這個權力而言, 至於償金, 主要指農地被當做農路後的損失. 有興趣, 網路很多相關資料, 也可以先參考這篇論文:
http://www.ntpu.edu.tw/rebe/stud ... showings/C/C_01.pdf

償金與否, 可以從 3 點來看:

1. 經土地分割, 以致變成袋地者:   無需支付償金,  依據前述第789條規定: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2. 非經土地分割所形成之袋地:   有償金問題,  譬如可能需付農地變農路, 無法耕種或維持整體使用的損失. 償金,  看地主收不收. 若要收, 通常有損害才收, 或永久使用時, 一次付清, 不然每年收, 類似收年租, 會感覺有點綁手綁腳, 萬一租金惡意提高,  你不爽付錢,  難到就不能走 ?   然後莫非袋地通行權,  就會自動喪失 ?  這不是很怪嗎 ?  (可參考上述論文, 有關償金支付之內容)

3. 經土地分割出農路, 並共同持分:  無償金問題,  但需先付一大錢, 取得持分農路土地權利,  不過, 好處是所屬土地會因持分而增加面積.  但持分這種農路, 只是有保障, 但其實沒利用價值.

至於買賣時, 若要簽路權同意書, 最好把要不要付償金或持分道路等問題, 全部寫清楚. 個人認為, 不要持分道路, 也不用償金,  是最簡單方式  (註: 本主題之路權內容, 便是基於這個觀點而寫)
作者: slsmp    時間: 2009-12-3 12:52

所謂"自然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 是僅指取得通行權這個權力而言, 至於償金, 主要指農地被當做農路後的損失. 有興趣, 網路很多相關資料, 也可以先參考這篇論文:http://www.ntpu.edu.tw/rebe/study/study_2_document/ ...
Smile 發表於 2009-12-3 01:55


非常感謝Smile 提供這寶貴的資料,以及清楚的說明!
我很仔細的把這篇研究報告看了一遍,
暫時得到的啟示是:
1、「袋地」並不像原來想像中的可怕與悲觀;
但前提必須是「有與鄰地地主對簿公堂」與「不在乎打官司」的打算;
或許在地有人脈會更方便。
2、買地時除了要注意會不會買到「袋地」之外;
如果想清閑的享受這塊土地帶來的悠活,
還要避免買到可能會被「袋地」關係人優先要求通行權的土地。
3、如果袋地地價遠遠低於臨路鄰地地價,而自己也不怕打這種官司的話,
賭一把試試手氣,說不定有可觀獲利。
(終於了解為什麼有人【閒閒沒事做】的時候,會找塊袋地來玩了。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2-3 16:46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09-12-3 17:36 編輯
1、「袋地」並不像原來想像中的可怕與悲觀;
但前提必須是「有與鄰地地主對簿公堂」與「不在乎打官司」的打算;


即然考慮做鄰居,  當然是敦親睦鄰為重, 若想打官司, 成功了也是冤家. 何況打這種路權官司,  現在法官最後大都站在袋地的那一方,  根本也沒什麼好打的,  還是雙方先就路權好好溝通,  彼此對路權法規有共識, 或者給予適度補償金等,   比較能平和解決問題.

此外, 若要買袋地, 可以考慮那種被地主分割出來, 而變成沒有路的袋地, 因為這種地, 不僅有路權, 也不用付償金  (注意: 必須購買相同地主分割後之袋地, 才會成立)  請參考前述民法第789條規定:  因土地一部份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的所有權人,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分割人的所有地,但不必付出償金.
作者: jiuan    時間: 2010-2-1 19:37

我們也遇到了路權的問題, 本來我在自力造屋版發問,結果沒有人可以解答我們的問題,很欣慰的來到討論法規的討論版找到了答案,從地籍圖看來,我們這一排的地不是袋地,是兩邊都有路的地,但是西面末端的地主租借給外勞仲介中心後,就連路一起圍起來使用,變成大家都從另一邊進出,一個兩邊明明都有路的地卻遇到這樣的問題真的是很無奈,雖然我們在法律上是占優勢的,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如果那個不講理的地主把路圍起來時,我們要如何讓他拆掉,可以請市公所或警察單位執行嗎?

我們的情形請參考這裡http://www.2home.com.tw/forum/vi ... &extra=page%3D1
作者: jiuan    時間: 2010-2-1 19:47

補充一點
我們的原地主說原來我們這條路是在北面,但是參加農地重劃時,大家向市公所簽字同意把路變更到現在南面,這條路就從那時市公所舖了柏油後通行至今
作者: bbcheng    時間: 2010-2-8 09:26

請問各位:
    我家農舍興建中,目前正煩惱連結大馬路的道路表面是要鋪柏油路還是水泥路?!
就我所知鋪柏油路就是"既成道路",若為水泥路就是私人道路,不知對否.
此農路已使用幾十年了,使用的地主約十人左右 ,我畫一張簡單的示意圖,
農舍土地為編號5,請各位幫我看一下給個建議!! 謝謝....
作者: ch    時間: 2010-2-8 09:50

32# bbcheng

柏油路真的就是既成道路嗎??
鄉公所好像很多都不幫人證明是否為既成道路,即使是柏油路
作者: bbcheng    時間: 2010-2-8 10:12

不過如果當有人在打官司時,這就會是一個參考的依據..就我所知..
作者: 文川    時間: 2010-2-8 21:44

黃色圖的道路是原有的水泥路還是柏油路?或是泥巴路?
不管是何種路面,它都是6~20號田地所必經的路是嗎?6~20號田地另有其它連外道路嗎?
如果沒有其它連外道路,不管鋪何種路面都必須讓後面的田地經過,那與即成道路有何不同?
作者: nenghsin    時間: 2010-2-9 00:21

相關法律是不太懂。
有一點請注意!柏油路是公家單位花公帑鋪的,那就是公物,一般百姓未經同意挖除是犯法的,所以有些私人土地的既成道路【法理上的私人道路】,不讓公家單位鋪上柏油路面,就是怕將來會有太多後遺症!
既然是重劃,那土地所有權都有經過變更才是。【包括路地那部份】
作者: bbcheng    時間: 2010-2-9 09:29

黃色圖的道路是原有的水泥路還是柏油路?或是泥巴路?
不管是何種路面,它都是6~20號田地所必經的路是嗎?6~20號田地另有其它連外道路嗎?
如果沒有其它連外道路,不管鋪何種路面都必須讓後面的田地經過,那與即成 ...
文川 發表於 2010-2-8 21:44


回覆文川大:

       黃色圖的道路是原有的水泥路還是柏油路?或是泥巴路? (現況為前段為柏油後段為泥巴)
不管是何種路面,它都是6~20號田地所必經的路是嗎?6~20號田地另有其它連外道路嗎? (只有一條路而已)
如果沒有其它連外道路,不管鋪何種路面都必須讓後面的田地經過,那與即成道路有何不同? (我想也是)

不過3號地主發聲了,堅持要用水泥路,所以我想以和為貴還是聽他的好了,待農舍完工後,
水泥路會從大馬路鋪到編號5,其餘還是維持原樣的泥巴路..

作者: Smile    時間: 2012-4-11 14:18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12-5-25 09:00 編輯

路權同意書,簡單寫法如下 (最好上法院打契約,才有公證效力) :

茲同意00鄉00段之00號土地,可永久無償通行00號土地,作為聯外道路使用。通行範圍,如附件所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證)。

甲、同意人︰            (指印)
身分證字號︰
同意人住址︰

乙、承受人︰            (指印)
身分證字號︰
承受人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另關於袋地通行權之便道寬度,一般以農路路基寬度 2.5 ~ 6 M為標準,意即農路便道,其寬度不得小於2.5M 或大於6米,但實際能取得多大寬度,依現場路線安全性與路基穩固性等考量(譬如鄰近斷崖,邊坡,或出現大轉彎時,2.5M應該不夠) 及法官判決為準。

註1: 永久解決袋地問題的方法:   1. 聯外土地共同持分。 2. 聯外土地(分割)交換。

註2: 若如下乙地為袋地,甲地只能從中間分割出道路給乙地(甲地兩邊可能為陡坡或山丘)  但甲地分割兩塊後可能不足2.5分,導致無法蓋農舍,若有此問題,則分割時可以留缺口地,讓兩塊地仍相鄰。甲方缺口地可私下給乙方,並交換等面積土地。
作者: tooothache    時間: 2012-4-13 00:12

38# Smile

請教一下 假設乙地主從旁邊有他路到馬路  一樣也是經過別人土地  這樣也可以向甲方要求袋地通行權嗎?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12-4-13 01:31

38# Smile

請教一下 假設乙地主從旁邊有他路到馬路  一樣也是經過別人土地  這樣也可以向甲方要求袋地通行權嗎?
tooothache 發表於 2012-4-13 00:12


   好像不行!!

袋地通行權
農地四週均無鄰近公路,必須借由私人便道才能通行至公路
  構成袋地通行權之要件(民法§787條規定)

因此,有通行便道的權利,但應支付損害金,至於此便道所有權人所生的損害,應以具體事實認定,而最公正且將來不易有爭議的作法是向當地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向法院聲請認定,而非獅子大開口向有通行權人要求付款。
作者: bafe    時間: 2012-4-13 08:34

32# bbcheng
實際申請和書面法令有落差與距離
您要有夠強的心臟與足夠的法律實務不然累死您
若我是2,3,4號農地地主之一
會推塞說您通大馬路的選擇並不是非我地不可
就此點夠您折騰/耗時費力
建議您先捧coco私下談或許輕鬆點

作者: Smile    時間: 2012-4-13 16:29

本文章最後由 Smile 於 2012-4-13 16:37 編輯
38# Smile

請教一下 假設乙地主從旁邊有他路到馬路  一樣也是經過別人土地  這樣也可以向甲方要求袋地通行權嗎?
tooothache 發表於 2012-4-13 00:12


如果其他地都同樣可接到馬路,只能向其中一方要求。至於哪一方,可能要視實際農路產生之距離長短,困難性,通行安全性及農業影響等因素判定,這可能要由法官裁定。如果是向其中一方買的地,那就是賣方要無償提供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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