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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農舍於89年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可否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1/10內,補辦雜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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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2 16:43: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正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心痛就像呼吸 於 2020-4-4 09:35 編輯

1.本農舍經房屋仲介於107年購入完成過戶,囿因不暗法令,誤以為農舍主體為合法申請建築,其他水泥舖面、圍牆亦屬合法,實則不然。
2.經調閱89年航照圖,顯示當時農舍已一併興建圍牆及水泥舖面,面積(含農舍面積)約520平方公尺,以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
3.請問現今可否依「內政部營建署89年12月12日89營署建管字第47774號函,說明略以:「...(1)修法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於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應准予補辦雜項執照」之函釋,備89年航照圖為佐證,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2493*1/10=249.3平方公尺內(附圖紅框內),補辦雜項執照,超出部分自行拆除恢復農地農用,以符合法制。
4.如可補辦雜項執照,請問在嘉義縣,可否推薦代理辦理農舍補照

煩請各位2home,能撥冗釋疑




農舍資料
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農地面積:2493平方公尺

使用執照
使用執照核發日期:88年
基地面積:其他2493平方公尺
棟層戶數:地上2層1棟1戶
法定空地面積:1074.42平方公尺
總樓地板面積:242.74平方公尺
建蔽率:0.479/10
建築面積:其他119.3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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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10 11:05: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問樓主,後續你的圍牆及水泥地補辦的如何呢?目前也遇到類似問題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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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24 10:47: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心痛就像呼吸 發表於 2020-3-21 10:24
但第22條還是有要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附上區域計畫法第21、22條,修 ...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罰3選1 當然是拿錢放人 3000元來換六個月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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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20-3-21 10:24:36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心痛就像呼吸 於 2020-3-21 10:40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20-3-18 22:30
這一條可以留下來放
因為將來國土法實施罰款金額是數百萬
如果在國土法實施前就違反區域計劃法的   就不 ...


但第22條還是有要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附上區域計畫法第21、22條,修正對照
依舊法,無處罰鍰,如農地未恢復原狀,被處有期徒刑執行後,不知是否也有連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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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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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8 22:30: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icca55555 發表於 2020-3-18 11:46
可以參考看看
法條解釋有看沒有很懂

這一條可以留下來放
因為將來國土法實施罰款金額是數百萬
如果在國土法實施前就違反區域計劃法的   就不用怕被罰那麼多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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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20-3-18 21:28:2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心痛就像呼吸 於 2020-3-18 23:26 編輯

ricca55555 發表於 2020-3-18 11:46
可以參考看看
法條解釋有看沒有很懂



您也太利害了,找到這篇,真合我用,謝謝您。

2home真是臥虎藏龍,高手在2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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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20-3-18 11:46: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心痛就像呼吸 發表於 2020-3-17 17:22
日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詢問的回復

有關您電郵致本會首長信箱反映「89年前興建之農舍圍牆可否於農舍 ...

可以參考看看
法條解釋有看沒有很懂

https://land0827.pixnet.net/blog/post/23338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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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7 17:22: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心痛就像呼吸 於 2020-3-17 20:16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20-3-17 11:03
不是用107年  而是用89年
因為89年農發條例修改案...
很多承辦見解都不同  有的承辦認為89年以前的現況 ...


日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詢問的回復

有關您電郵致本會首長信箱反映「89年前興建之農舍圍牆可否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內補辦雜項執照」案,本會敬說明如下: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訂定發布前,農舍興建係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依據該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1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先予敘明。
二、復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及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90%。」,故農舍用地面積可施設農舍及其附屬設施,依上開規定,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併予敘明。
三、依臺端所述之個案情形,因涉及建築管理相關法令,本會將另函請內政部妥處逕復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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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7 17:01: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icca55555 發表於 2020-3-16 14:49
要補辦全部合法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還是另有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 , 我的見解如下:

以前是沒罰鍰之規定

區域計劃法
第二十一條(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理由:
一、將第一項「建築物」修正為「地上物」,以擴大其適用,並增訂罰鍰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對於連續違規使用且不依限改善者,施予連續性之罰鍰及必要恢復原狀之措施,以遏止違法使用之情形。
三、增訂第三項,關於拒不繳納罰鍰之處理。

修法前: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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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7 12:30:59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花蓮縣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http://www1.hl.gov.tw/ousv/illeg ... =0&hdnCur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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