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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ca55555 發表於 2020-3-16 14:49
要補辦全部合法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還是另有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 , 我的見解如下:
以前是沒罰鍰之規定
區域計劃法
第二十一條(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理由:
一、將第一項「建築物」修正為「地上物」,以擴大其適用,並增訂罰鍰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對於連續違規使用且不依限改善者,施予連續性之罰鍰及必要恢復原狀之措施,以遏止違法使用之情形。
三、增訂第三項,關於拒不繳納罰鍰之處理。
修法前: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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