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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舍興建面積應是依據下列三種法規辦理:
1.都市計畫以外地區農舍新建標準依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2.都市計畫地區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3.另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有尚有一種情形依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三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土地,除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九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土地及依土地法編為農業使用之土地,除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外,一律不准建築。
第四條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0.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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