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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8 23:23 編輯
橫山小隱 發表於 2015-6-8 18:18 
農地本來就應農用, 大部分農用種植, 用小部分來蓋農舍,隨你愛怎樣蓋都行, 何必強詞奪理. 合法申請合法使用 ...
農地“本來”就該農用,那農地依理也本該農民才能擁有,十五年前若非在wto壓力下顛覆了這不容質疑的“本來”,哪有後來開放自然人買賣農地的餘地?您今天又哪能輕言您買下的農地,無需特定歷史條件的配合?可見,沒什麼“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一切權利從來都不是現成的,是鬥爭來的結果,甚至是慘烈革命來的結果。
現在,陳保基就跟您一般想法,並利用這想法開法律倒車,亦即,通過擴大解讀「農地農用」而退返到十五年前的保守規定:限定農舍承接人資格,不復開放自然人買賣。這又再度證明,沒什麼“本來”是天經地義的,全是特定歷史形勢下的特殊想法,根本不具時間上的恆久性。
所以,我抗拒一切想像力匱乏的簡單“結論”:
越簡單的看法,越獨斷、越粗残、越不容質疑,所以,也完全看不到問題背後的繁複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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