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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6-4-12 06:41 編輯  
 
一般也只有法律觀念薄弱,便宜行事的農業官員才會做這種事。雖然這種調查行文必須做。但如果直接說要罰其他地主,就是便宜行事了。 
我們臨河的持分農地,也是有兩次以上面臨被盜採沙石及頃倒廢土的情形。還集體被刑事警察及檢查官的調問。其實他們也是必須做形式上的調問,也知道犯案者是誰,但要周全辦案也必須走完這種程式。但我們其他非行為的持分者,也從來沒有被罰過。還有領過出庭費的。大家都要出庭調問耗時間很生氣抗議就是。尤其是不同的辦案人員看法相異,做法也不同。有時有錄音的,直接拿合理邏輯的異議最有效。至少可以減少出庭次數。 
也有一次縣府農業局行文,意思是要我們到縣府解釋否則會納入處罰甚麼的,我就行文告訴他與我無關就是。 
基本上法律是處罰行為人就是。地主有責任,其實警察及檢查單位也有責任不是嗎?會調查你的也是他也有責任。讓人民時時守候在被水衝掉的河川地上,也是邏輯有問題吧? 
口語客氣以理力爭就是 
以版主這些資訊來說,直接行文給對方,既然已經知道行為人了,要罰其他持分者就沒道理了。配合調查倒是有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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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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