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DANNYCHEN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紅單,很無理,濫權的警察,大家要把方向盤回正,方向燈取消功能去除 [複製鏈接]

Rank: 6Rank: 6

31#
發表於 2025-7-1 17:50: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的經驗

停車格切入車道前會先看後照鏡,無車再打燈切入

但一切入就發現後方有機車靠近,就猛回方像盤,並剎車,方向燈就自動取消

然後就被這紅衣機車賤人檢舉,1個月才收到紅單,我的行車紀錄也早沒了,

去申訴,就回文說沒全程打方向燈.不服去打行政訴訟.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8Rank: 8

32#
發表於 2025-7-1 19:13:0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mhu 發表於 2025-7-1 15:41
歡迎引言,但煩請引用全段。

十五年前從台南搬到屏東,工作地點不變,工作日每天從麟洛交流道沿國3至南 ...

你的誠懇要求,我還是沒辦法依所求。
  上個世紀的情事,我也來說:55年前行天宮周圍還是田園風光,35年前信義計劃區還雜草水潭遍地,看小學生釣螯蝦。
  現在要左轉,需等行人過完斑馬線,前面的車、上面的紅綠燈死命催,不變換車道就等做紅人。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33#
發表於 2025-7-1 19:36: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DANNYCHEN 發表於 2025-7-1 17:50
我的經驗

停車格切入車道前會先看後照鏡,無車再打燈切入

還好,十多年前就想開,逃離了都市叢林。

或許因我生長於府城,早就看慣了舊城的街道,那硬擠出來的有限停車空間,想要無痛的停好車,就該換台austin mini。在舊城區裡頭最方便的交通工具是機車...

由於車型比較大,老了眼力也不太好,如果出門需要開車,儘量找附近有停車場的地方停。

某天有個會議在成醫門診大樓8樓,雖然小東路的路邊停車每小時只要20元,但我還是排隊擠進去成醫的地下停車場,那裡40元/小時,但不用擔心日曬、下雨或是被刮,省心很多。

說來算您運氣不好,碰上了這種事。古早女兒初次帶毛小孩去看診,車子一大半邊停在快車道上。在鄉下人家才懶得為這種事多煩心,繞過去反而比較快些...(得說明一下,那是女兒拿到駕照後,自己第一次不是去上學的開車上路)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34#
發表於 2025-7-1 20:52: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25-7-1 22:06 編輯
DANNYCHEN 發表於 2025-7-1 14:08
我要跟你學習

台灣人大部分都是縮頭烏龜,自掃門前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可以檢舉的主要是這兩個,
第四款:你有打方向燈才變換車道,雖然方向燈沒打滿,但並不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六款: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燈光指的是「大燈、霧燈」,不是方向燈。若指名「方向燈光」會有「方向」這兩個字。


他們應該會用這一條給你打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

但方向燈沒打滿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並非可受理檢舉的: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33條、第48條。

也就是他們把民眾可檢舉的不相干交通法規無限串連在一起。


-----
第 7-1 條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十、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 ... 0040012&flno=48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
看起來好像會贏對不對?
但簡易庭法官大多只是把警察局的「答辯狀」抄一次!

上班是為了賺錢,警察工作是為了賺錢,法官判決照樣只是為了賺錢!

1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6Rank: 6

35#
發表於 2025-7-1 22:49: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5-7-1 22:54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25-7-1 20:5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


你說的完全正確,紅單寫明依33條開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並無罰則)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我上過2年8次法庭,太了解烏龍法官,睜眼說瞎話的能力,它要怎麼判,無人能敵,所以大部分人都不敢在法庭上糾錯法官

就像今天朱雅虎的偵訊光碟,

檢對朱亞虎說:「你之前會覺得我很兇,是因為你沒有說實話…」

朱亞虎:「妳從來沒有兇」妳一點都不兇」

女檢再說:「你是本案第一個認罪的人,我敬佩你,我問的問題都很客觀的」,

朱亞虎回:「是,非常客觀」。

偵查檢察官「連兇都沒有兇」

法官檢查官是太上黃,無人敢違背它的意思 ,順它意順的就可以回家,不順就押起來

連我們的中華民國朱將軍 在她眼前就像一條狗, 乖乖順從,避免被羈押

所以支持重大案件:法庭直播,偵訊公開,攤在陽光下,只有這樣讓這些法官,檢察官惡霸有所收斂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36#
發表於 2025-7-2 06:19: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開這個板是在製造話題,搞什麼示範帶的嗎?

開板文修改成...

有開車的都知道打方向燈,切入車道一半回方向盤,方向燈就會自動取消

這樣也會被車後的賤人檢舉,警察又自創法條說你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我查了道交法33條,並沒有這樣條文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去申訴,警察不認錯,叫你去打行政訴訟,基於成本效益,選擇不打

今天又看到網友也被炸了


然後,在一番論述下來,在第31樓說
我的經驗

停車格切入車道前會先看後照鏡,無車再打燈切入

但一切入就發現後方有機車靠近,就猛回方像盤,並剎車,方向燈就自動取消

然後就被這紅衣機車賤人檢舉,1個月才收到紅單,我的行車紀錄也早沒了,

去申訴,就回文說沒全程打方向燈.不服去打行政訴訟.


在第35樓

你說的完全正確,紅單寫明依33條開罰


真實的情況到底是什麼?不要一直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因為33條適用的前提是『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但是31樓的情況,高速或是快速道路上,沒見過有畫設停車格的咧,而且還有機車?...這要如何適用?

有圖有真相,將自己的罰單跟相片貼出來,才再來扯。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6Rank: 6

37#
發表於 2025-7-2 12:59: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5-7-2 13:05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25-7-2 06:19
開這個板是在製造話題,搞什麼示範帶的嗎?

開板文修改成...


開板1樓上面的紅單不就寫依33條開罰依據,妳眼睛怎麼了?

妳在17樓發言(為了1,200元可以蓋這麼久的樓,也真的是服了...)就證明你不長眼睛,罰單有寫4500,你不看就質疑別人

妳在25樓對F大發言(如果你有成功的經驗,可以拿出來分享啊..)心理有問題的人˙看什事都懷疑

你這老人,不長眼睛,不動頭腦,到處找人開戰,

後來31樓是另一張市區的紅單,所以用我的經驗習慣,來這裡分享經驗,

開板希望大家都有受益,避免受害,你確懷疑(開這個板是在製造話題,搞什麼示範帶的嗎?)

不知的這樣的發言,刺痛了妳的心,妳是警察還是警眷?還是公誤員

就像34F大提出了,他的經驗,,引用法條,還有用33條不符合開罰,警察亂扯109安全規則.

他打了行政訴訟遇到恐龍,再打到高等法院,雖贏亦輸,但教我們不要當縮頭烏龜,要勇於提出申訴,讓這些惡警寫報告,

如果大家都這麼做,讓這些事攤在媒體前,這些惡警,惡法官才會收斂,

這才是有貢獻知識經驗的好網友.

我發時間打這麼多,對牛彈琴 ,幹什???

2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38#
發表於 2025-7-2 14:37: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25-7-2 15:19 編輯
DANNYCHEN 發表於 2025-7-1 22:49
你說的完全正確,紅單寫明依33條開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並無罰則)


如果你還沒花這300元簡易庭起訴,
簡易庭法官採納警察講法並非「違背法令」,
所以,簡易庭的起訴狀就要針對法官可能的回覆,讓法官寫出反駁你的理由「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才能「違背法令」。
你再花750元上訴到高等法院才會受理。
否則花了750元上訴,高等法院連審都不審就直接打回票!

所以,起訴/上訴時,對於我認為怎樣才對?警察認為怎樣?這種模凌兩可都不用講。

行政程序法就像寫程式,要依照程式執行


但對高速公路方向燈沒打滿的問題,可能還有些眉角我沒仔細看,你就自己看這些能不能湊在一起: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1.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1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8Rank: 8

39#
發表於 2025-7-2 15:59: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朋友去年被吊銷汽車及駕照2年 原因是前晚睡前喝一小杯藥酒第二天清晨點4點半開車遇臨檢酒測說超標,其實剛吹時未達標準但警察要求繼續吹直到達標為止,然後兩警察互使眼色,民不與官鬥只好認了
1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40#
發表於 2025-7-2 16:01: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DANNYCHEN 發表於 2025-7-2 12:59
開板1樓上面的紅單不就寫依33條開罰依據,妳眼睛怎麼了?

妳在17樓發言(為了1,200元可以蓋這麼久的樓, ...

開板的那張貨車罰單是您的嗎?還是去網路上拉一張貼一下示範帶的呢?畢竟你又要加了一句
今天又看到網友也被炸了

但我在22樓已經回覆了...如果駕駛習慣不良,最該改的是從加速道就急著切進去主線的習慣。
之後你在31樓又冒出了在路邊停車時被後方機車檢舉的文字,請問這張也是用33條嗎?

誰會去幹正義魔人呢?就是對你很有意見的人。巧的是你上高速能被正後方的車子檢舉,連在馬路邊停個車,也要被騎機車的檢舉。說真的,機車有配行車紀錄器的算鳳毛麟角,連這樣也能夠碰上,建議去改個太歲外加點光明燈。

當然你要聽那滿嘴跑火車的是你的自由,我會要他舉個實例,是因為那人連俄羅斯現在雖說它叫獨裁,但並不是共產主義國家都不知道的人,果然是又吹了一大堆,但實際上有沒有汽車都是個問題。

給你個良心的建議,改掉不良駕駛習慣是減少被開罰單的第一步,而對於罰單有異議,這裡有
不服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陳述意見
應備文件:
陳述意見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所、站服務台索取定式表格,免費供應)。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陳述意見內容有關資料。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遞送或郵寄至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所載應到案處所監理機關。

注意事項:
須於應到案日期前遞送或郵寄陳述意見書。


前項如果不如你的意...
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應備文件:
行政訴訟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請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乙份。
行政訴訟相關證據資料。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原告)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
受處分人(原告)依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判,作為裁罰標準。
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每件由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


人家也在#26樓告訴你
有成功把他們煩死啊!
交通罰單不用花錢的申訴時,他們要有人重新看檔案或現場勘查。
花300元打行政訴訟時,他們要有人到現場拍照,寫行政訴訟答辯狀。(花300元就可整幾個人,雖然他們是批量處理,但還是會煩)

公務人員的薪水是從人民繳納的稅金來的,處理刁民的陳情案件也算是天經地義。而浪費這些人力,只為了滿足自認是受虐者的報復心態,那就大可不必了。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紅單,很無理,濫權的警察,大家要把方向盤回正,方向燈取消功能去除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5-7-6 02:14 , Processed in 0.056953 second(s), 10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