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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n6626 發表於 2015-5-29 14:29 
這是我去院長信箱的留言,請大家一人一信到院長信箱,
也許會有效果
我也在院長信箱留言了,內容如下,可是我卻未收到確認信,如沒回復確認信,該留言不會被受理。
主旨:抗議農委會規定「農舍承受人必需具有農民資格」
院長您好:
89年1月4日以後取得農業用地之新農民,在自有農地興建農舍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須「滿五年始得移轉」,該法並未規定農舍之承受人以農民為限,但據悉,農委會近日將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農舍承受人必需具有農民資格」,似有牴觸農業發展條例之情形。
個人認為農委會對農舍政策之修法,因事涉人民之財產權,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於農業發展條例中加以規定。
農委會此次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部分原因係為抑制農地價格,讓有意加入農業的人,能夠買到農地,此無異是想從老農手中巧取農地,讓多數老農受害,來嘉惠少數新農,實在非常不公不義。老農已經非常弱勢了,臨老要出售賴以維生的農地時,尚無法售得合理價格,因此,地方上之農地持有者,充滿遭受政府打壓的不滿。
89年修改農業發展條例,放寬農地的購買,以活化農村,農地價格上揚,本在預期之中,如果農委會認為農地有被炒作,大可於奢侈稅或房地合一稅制度中,加以規範,而非以限制農舍流通性之手段,使農地主之財產權受到限制。
近來購買農地之人,部分是因食品不安全,希望自行種植自行食用,或是為了住到空氣新鮮的地方以便養病,大家對農地十分友善,遵守所有法令,農地得以活化,歸功於這些非典型的農人,他們配合農地活化政策買農地時,法令並無像現在限制他們的自由,102年7月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尚屬妥適,卻因地方政府行政懈怠,造成農地亂象,農委會不對症下藥,一味的靠修法來解決問題,草率的剝奪非典型的農人擁有農舍的權利,確屬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憲。
希望政府政策制定,不可一味討好少數特定人士,而且,政府要照顧的新農,是否能堅持到底從事農作,尚不得而知,但是,至少老農出售農地時,損失已經造成,政府如有意協助從農之青年,不是有推動「小地主大佃農」嗎?難道不能利用閒置的國有土地?如果,仍依農委會偏袒少數新農的政策一意孤行,除非農業能改變現在無法維持溫飽的宿命,否則,未來農地將和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相去不遠,恐怕政府將大失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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