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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hrisccc

小車禍一定要寫和解書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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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8 20:42:2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4-8 20:43 編輯
Miapo 發表於 2018-4-8 20:06
清明連假期間和他車擦撞,人員無傷,當下已有報案備案。不過車廠也休息沒得問,有一堆事都沒頭緒,社會事大 ...


依所述情況,即使上法院最可能也是責任各負一半:1/2, 1/2

假定對方修理估價 10000,己方修理估價 8000
對方賠你 8000 x 1/2 =4000
你賠對方 10000 x 1/2 = 5000

所以,獅子大開口、臉皮厚、拿得到高額估價單的那方,總是佔盡便宜。   

即使自己有保險,但是「出險」後,
未來數年「保費」都會提高,也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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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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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8 22:30:39 |顯示全部樓層
聽說乙式出險不必經過報案,所以才會有"自己去出險、錢另外付對方"的想法。不過私下給錢就算和解,確實應該要找對方簽和解書,白紙黑字註明爾後雙方均放棄法律告訴的可能。現在傾向聽老婆的話全權讓保險公司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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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9 08:52:06 |顯示全部樓層
Miapo 發表於 2018-4-8 22:30
聽說乙式出險不必經過報案,所以才會有"自己去出險、錢另外付對方"的想法。不過私下給錢就算和解,確實應該 ...

看您寫得無法判定..
要明確指出
一.車速?
二.路權?
三.兩車各撞擊點?
四.有無警察筆錄?
五.行車紀錄器?
才可以給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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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9 08:53:05 |顯示全部樓層
Miapo 發表於 2018-4-8 22:30
聽說乙式出險不必經過報案,所以才會有"自己去出險、錢另外付對方"的想法。不過私下給錢就算和解,確實應該 ...

這要看是出險 那個項目
第三責任險要有警方的 車禍事故聯單 以茲佐證
車體險 不一定要報案 自己不小心撞到也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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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5 11:01:26 |顯示全部樓層
家母10/29在市區經過無號誌班馬線時,被休旅車壓在車頭下

經路人報警叫救護車送鄰近醫院急診,警方有做筆錄及開三聯單

事後車主請他的保險公司業務,全權處理強制險甚至於和解事項

家母雖然身體擦撞傷外,對於85歲的老人心理創傷更大!

面臨未曾碰過的車禍,不知要如何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特別請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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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收穫?先那麼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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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5 11:50:25 |顯示全部樓層
他繞回來後 報案發生時間不對 使公務員作不實之登載 刑法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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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6 09:22:13 |顯示全部樓層
eastern 發表於 2020-11-5 11:01
家母10/29在市區經過無號誌班馬線時,被休旅車壓在車頭下

經路人報警叫救護車送鄰近醫院急診,警方有做筆錄 ...

按骨質密度從約45歲開始下降 老人家最怕摔
老人家要外出 若不是家人陪同 不然就只好請外籍看護戒護


如同我家鄰居高齡阿公
不能騎腳踏車之後他家人買4輪電動車讓他趴趴走
跑了幾個月之後可想而知結果一定是發生了不平衡自摔送醫加護
幸運平安的出院後就花錢叫外勞跟著
前陣子換外勞 我家隔壁阿公都關在家愁不能騎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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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捨才有得~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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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6 09:50:44 |顯示全部樓層
eastern 發表於 2020-11-5 11:01
家母10/29在市區經過無號誌班馬線時,被休旅車壓在車頭下

經路人報警叫救護車送鄰近醫院急診,警方有做筆錄 ...

須特別注意是否有後遺症等!!因為當下不有疼痛不表示沒有內傷
和解書看能否慢點處理,一切以傷者的情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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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6 10:00:3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lbert01 於 2020-11-6 10:03 編輯
eastern 發表於 2020-11-5 11:01
家母10/29在市區經過無號誌班馬線時,被休旅車壓在車頭下

經路人報警叫救護車送鄰近醫院急診,警方有做筆錄 ...


我剛處理完一件,
一切以單據為準,
如果只是擦傷沒有其他嚴重皮肉傷的話,
新安東京的行情價是一位三萬元總包(所有人損財損單據)來和解。

當然,你可以說潛在未查的風險、心理受傷、代步接送.....
一樣,以提供單據為準,有單據再來談!
你請假照顧?拿單據來!老婆家管費心照顧?抱歉沒單據不賠。
如果沒單據或不能接受,那就是上法院了。

很冷酷?這是商業模式啊!

樓上說的很對,追溯期好像是六個月吧(請自行查明)!
別急著去談,過幾個月再說吧!
因為你有些支出跟單據還沒發生啊,簽完和解書後的一切支出都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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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6 12:51:2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20-11-6 21:38 編輯
eastern 發表於 2020-11-5 11:01
家母10/29在市區經過無號誌班馬線時,被休旅車壓在車頭下

經路人報警叫救護車送鄰近醫院急診,警方有做筆錄 ...


家母也是去年過年前走斑馬線,
天雨昏暗,駕駛又粗心,被轎車由後方撞上。

運氣好,車子要左轉速度慢,只是輕撞。
運氣不好,不只撞碎左腳踝,也撞傷腰部一節脊椎。
結果完全無法下床,住院時必須我幫她抱起來上馬桶。

住院有期限,好像是二週,
腳踝打完鋼釘(我選較貴的避免副作用),期限到必須出院。
醫生也無奈,因為「醫生只負責醫治,不負責照護。」

我們只好出院後,
轉送方便到醫院門診的照護中心,又待了一兩個月。

更別提,只能在醫院過年了。


處理方式:

一、單據

住院、照護中心期間,
所有一切居住、購買醫護設備的單據,都要保留。
車禍當時,有財物損害,也拍照保留證據。

助行器、簡易馬桶或馬桶椅、腰部支撐衣、輪椅,
都可以購買,再向對方或保險公司索賠。

我們有些照護設備是向友人借用的,
也沒有列入索賠。

如不習慣照護中心飲食,還得經常要家人外買。
飲食合適比較有利養病,我們決定提早回家,
但在家還要繼續休養,也需要家人配合工作時間,輪班照顧。

家人照護的工作損失,可當作請人照護,列入索賠。
有估計的每日賠償金。

二、派出所證據

報案單先保留,車禍責任判斷書,記得是由照護中心回家後,
較晚才上網申請,到派出所領取。

三、索賠作法


1. 對方很誠懇,有保險,經濟能力又夠。

此情形最好處理,保險公司無法理賠部分,對方自己承受。
不需要上法院、也不需要地方政府調解。

受害者唯一風險,就是「未來出現的後遺症」。


2. 對方很誠懇,有保險,經濟能力較差。

我們遇到此種情形,
住院、照護中心,對方來帶水果探視多次。

因為對方是新車,也有保險。

但對方說,父母也住療養院,離婚也要付贍養費,
經濟條件較差,不知道是真是假。
因為他能買新車,工作職位資歷也還不差。
我認定「經濟條件不佳」應該存疑。

但他就是不太願意再多負擔賠償。

因為對方誠懇,我也告訴他,
不會採取「以刑事逼民事賠償」的作法,
不會先提法院傷害訴訟,讓他留下刑事紀錄。

我是資料收集齊全,
在刑事告訴「期限之前」(很重要),先到地方政府申請調解。

調解申請書,載明調解不成,請調解委員會移送法院,
這樣即使移送日期超過刑事告訴期限,
因為申請調解日,在刑事告訴期限之前,
也等同於在刑事告訴期限之前,提起刑事告訴。

我們的情形:
對方雖然很誠懇,但保險公司能賠償的金額之外,
他一直不願意自己負擔。

我堅持包含估計的,未來健康風險和精神補償,
家母原先要求 20萬,好像後來我們同意減為 15萬還是 10萬。

但保險公司能賠償的還少 3萬,
我認為加害方一毛不出,無法產生警惕效果。
再說只有 3萬而已,決定堅持不讓。

如不同意,就移送法院,由法院認定精神賠償金額。
但我聲明,我可以拿出專業學術的理論依據,
證明「更高的」精神賠償金額,以供法官參考。

(這樣,對方不但可能賠償的精神損害金額更高,
而且因為斑馬線上行人有「絕對路權」,刑事傷害罪一定成立,
還多出一條刑事案底,就算易科罰金給政府,也會賠更多。)

最後對方讓步,自己多付 3萬。

雖然對方表現誠懇,但我們其實還滿無言的。
因為接下來一年,家母經常腰酸。
而且經過就醫檢驗,符合健保條件,
每半年打一針「骨密針」,維護骨質密度。


3. 對方不誠懇,不聞不問,無論有無保險。

我的看法,出院後資料收集齊全,
直接在告訴期限前,提起「刑事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賠償」。

就是以刑事逼民事,不必客氣。


我還留有申請調解書的底稿,
有需要,我刪除個資,底稿可以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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