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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ACD均線

........文林苑事件/學生觀點:三方小錯造成悲劇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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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08:51:52 |顯示全部樓層
前天看一些政論節目,開玩笑的砂盤推演想拆''馬宅'',等馬先生出國拼外交時來個公告和公聽會就可以合法拆了,只是好市長你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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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09:50:21 |顯示全部樓層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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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10:18:09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就像是一把兩面刃的劍,可以用來保護人,也可以用來殺人,重點是使劍者的心及技術,如果技術好殺人如麻,變成只有活者的人才能說話,弱國無外交,我現在真正體會到這句話的含意,我們只能提升自己使劍的技術,保護自己及家人,更厲害些可以保護更多的人,所有的人都要開始努力,不然下一個劍下亡魂就會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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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知識不對稱創造了價差,多了解一點,就多省一點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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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10:22:17 |顯示全部樓層
都更相關法令之後最可怕的是東部發展條例,大家買農地千萬不要買在財團預計開發地的旁邊,到時被納入開發案就不妙了,不過如果你罩得住那就沒差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知識不對稱創造了價差,多了解一點,就多省一點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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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10:55:21 |顯示全部樓層
去參加黑道當大咖就沒人敢惹
去當公務員拿法律保護自己管別人, 很不錯
多多攀些達官顯要好處多多
當老百姓要這樣當,嘴巴可以大一點
同樣事一定會重復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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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13:23:31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12-3-31 13:42 編輯

土地法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今天 舉例有一塊土地  我和a各1/2...但我一直想賣  a兄說  不缺錢  不賣..而這塊地剛好是1000坪..(建地或農地都可以)
有一天  山林兄說他要買  叫我處理  我就覺得a又不賣  怎辦?
我得知a長期在2home..1home有管理員代收郵件..
於是
我將我的持分  各過戶給我二個小孩  所以變成a1/2  我和我的二個小孩各1/6..
於是  我發一個存證信函給a  說山林兄要買我們的土地  請於十日內出面主張你的權益..這時
1)管理員幫你收件了  你過了1個月回家才知道
2)或是你知道了  但是卻不夠錢主張優先購買權  明知被我賤賣了
這時  土地被我賣掉了  a的持分土地款項提存在法院了..

這時  惡法亦法啊

PS:舉例而己  沒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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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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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13:53:06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2-3-31 16:44 編輯
20# FlyNews


哦  我弄錯了
是四兄弟
判決文
http://pnn.pts.org.tw/main/wp-co ... %B1%BA%E6%9B%B8.pdf
阿俊 發表於 2012-3-31 09:50

應該是有5兄弟,4兄弟有上訴,但有1兄弟沒上訴。
因為阿嬤/長輩是住在舊宅,由住舊宅的兄弟照顧,
其他兄弟雖然也有分到地,但舊宅只有2戶,被某兄弟給佔用,
畢竟地是分到的家產,又不是自己賺來的,沒住舊宅的兄弟也不敢/不會說什麼。
其實很多透天厝"遺產"都有這樣的問題!

一般人認為透天厝都是獨立產權,,才會對透天厝怎麼可能會這樣被拆掉,覺得很奇怪!
但王家透天厝為5人持有約50坪的地,並不是獨立產權,,地權比例就和公寓差不多!
只差在一般公寓的地權分配沒有親屬關係,但王家地權分配還有兄弟、堂兄弟的關係。
若5戶公寓都不對都更表示意見,那到底代表什麼意見?

不要老是搞些只信某人的片面之辭這一套,這才是民主退步、人權退步!
那些政府官員或首長也很白痴,明明依法行事,怕被一堆"民粹"的罵,還裝做委曲,
惡法亦法,會有這樣的法律,全都是我們選出來的藍/綠立法委員搞出來的,
只能怪自己手中的一票,老投給國文程度差,看不懂法規的立委去寫法律,
國文程度這麼差,卻要他們寫法律,法官也只能依法律判,這也不能怪誰!

因王家透天厝是5人持有,土地產權算是蠻複雜的...
其他產權單純更小更爛的房子(廟)一樣沒被劃進去啊!
搞不好這並不是惡法,都更就把原本複雜的"遺產地",一下就分好了!
只差在遺產地持有者,有人不爽,但有人在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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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13:55:06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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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15:43:15 |顯示全部樓層
土地法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 ...
阿俊 發表於 2012-3-31 13:23

這題目應該有很多陷阱與解法
如果價格太低落差大,有可能被反吃掉
如果是行情價,可預先做些準備
地上物種一堆
擺貨櫃要搬遷費
花點錢過戶給一大批人
抵押設定高一些(查過仙草那旁邊的地竟然設定幾千萬)

如果是行情價又沒特別用途,能賣掉就算了,畢竟土地的結,留越久越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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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淡風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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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15:47:42 |顯示全部樓層
好可怕!萬一買了住了一百多年,被財團看上了怎麼辦?
joyce500 發表於 2012-3-31 14:42

要擔心的事很多
統一世界的"理想",永遠是存在的
大的都不一定能保,小的就隨緣
財團用錢辦事,不是用槍桿子
雲淡風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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