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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ting-yi 於 2012-6-28 23:13 編輯
我認為法官衡量刑期應該就犯罪人的心態,手段,而不是看他在法庭上的表現,
如果他很會演戲,在法庭上表現出懺悔的戲碼,而獲得減刑,那對受害者是不是太不公平.
alexjiang 發表於 2012-6-28 09:10
可惡之人,必有可憐之處;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死刑的判處,也是剝奪一條命。四個毒蟲,知道他們在做什麼嗎?他們為什麼不能當好人,願意當壞人。一個還不知道人世的無辜生命消失了,確實令人十分難過,久久難以平靜。但是死刑已經執行這麼久了,問題仍然存在。這種案子最好是沈寂一段時間後再決斷,怒氣沖沖下難有正確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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