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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sir兄的情況在於有人提出檢舉,水保課會勘後必須依法提出解釋.
您的情況不同,檢查時是否過關?看您的運氣.
wenhsin兄您已動工,對於您列舉條文的解讀提出我的看法,請參考.
"固定基礎"在此解釋函並不是重點,著墨此點令您疑惑亦忘卻其它重點.
有關農業用地上之田埂,倘屬無固定基礎之泥土田埂,未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事宜.
請注意與固定基礎有關的部份是泥土田埂.
第0990133931號解釋函:
「鑒於農業用地上存在作為田區經營界限使用之水泥田埂,為部分地區農業經營之普遍情形,
其可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昇農地經營效率...
以上是情理.
故針對確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受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
以下是法源.
1.農業用地上存有寬度30公分,土面算起高度30公分以下之水泥田埂.
2.作為農地界址分隔者.
3.或由政府機關補助施設之水泥田埂有案者,
以上得視為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申請填土時承辦單位會勘時會對現況拍照.
您的狀況與上述解釋文矛盾的部份在,
1.石頭來源
2.石牆大小,亦不是水泥
3.未獲政府機關補助,亦未申請.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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