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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樂活新解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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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0 23:31:56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原住民擁有土地所有權,就可以設定抵押權,若還沒所有權,只有地上權/耕作權等仍未登錄成為其所有權資格時,則土地非其所有,仍屬原民會,則不可設定土地抵押權.

原保地設定抵押後,若當事人身故,未有後人辦繼承,那一樣公告一年後仍無人繼承,則被列管15年,期滿復登記回原民會.那原設定登記之抵押債權是否債權人就要提出拍賣再找人頭承接設定,以保權益;這就不知了.

不然就是:擬定興利計畫,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3項規定:

「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文化保存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興辦,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興辦。原住民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公、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假若被核准後,設法將戶籍遷入原住民家中,還可依下列
「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 (鎮、市、區) 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該鄉 (鎮、市、區) 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其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
只要依上開管理辦法第24條所列開發事業,證明是要去興利的,那事情就簡單多了.

另請問給原住民"領養"後會具有原住民身份嗎?這是不可能的.
單看原民會對平埔族想恢復原住民身分,就百般設限且定時間要完成登記就知,大餅好吃不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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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3 16:04:30 |顯示全部樓層
原住民的錢是固定賺利息5%的...何來套牢...只是解約問題而已
地價跌或買貴是樂活族的問題
原住民朋友怕資金被吞....樂活族拿足額擔保品即可
...
1個要5%...1個要人頭...1個要賣地要現金....1舉3得
後面還有更 ...
樂活族 發表於 2012-11-12 20:57

原住民真要土地,原保地內無主地先搶先贏,跟原民會申請地上權/耕作權等登記,若無人異議;五年後即可登記所有,即可設定抵押給所需之人,取得現金,這花時間就可產生現金流,應該不用原民掏口代來買吧!再則現原民也很精明,平地人跟原民間讓購交易總是會輸於原民跟原民之間的盤價吧!


圖下左方,因水保局整治野溪,產生一些未登錄土地,這村內原民吵著要分土地,鄉長那時不答應,不過現查 google 已有人為建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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