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rebelvill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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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月12日 預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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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2-12-15 21:40: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林地中的農牧用地還是可以申請,只是要扣掉山坡地超過30%以上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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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2-12-15 21:47: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想請問如果是山坡地保育地的林業用地是否可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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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2-12-15 21:51: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小新 於 2012-12-15 21:59 編輯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
一、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區。
二、 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
三、 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五、 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六、 都市計畫保護區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七、 其他法令有禁止規定者。

只要第二項的所有分區,以後都不得興建了,殘念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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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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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2-12-15 22:03: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連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都不能申請了....殘念!
小新 發表於 2012-12-15 21:29

可以變更用地吧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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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2-12-15 22:18: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哇!!慘了...
請教一下各位幾個問題:
1.根據下面的規定六,通路指的就是道路嗎?
2.土地一定要臨接馬路才能指定建築線嗎?
3.還有如果農地沒有鄰接道路(四周都是別人的地)也沒有排水溝經過這塊農地,那規定五中的放流水規定是不是就?
================================================================
五、 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且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二) 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六、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指示(定)建築線或臨接通道。但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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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2-12-15 22:32: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嗯, 條文比以前明確的多了.  而且朝向「農地農用」方向.
只是在大有為政府的「積極不做為」, 和民眾的不守法鑽漏洞及動不動訴諸民粹下, 條文訂得再明確會有用嗎?令人懷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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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發工作之餘, 享受田野之樂, 既可寄情山水, 亦可與大地共舞, 自然就好, 何樂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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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2-12-15 22:48: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 rebelvillager
但原本最讓人擔心的農民資格限縮,反倒沒有重大修改....
rebelvillager 發表於 2012-12-15 15:50

下面的新聞有提到,還有第二階段的修法
到時候會對興建者的資格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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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7567920.shtml
農舍不得小於13坪 特定區禁建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2.12.15 03:06 am

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在選舉期間引爆農舍爭議,內政部昨天提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新制嚴訂農民資格認定,農舍最小面積為十三坪,不得有一坪的「狗籠農舍」,也不能將農舍蓋在敏感的農業特定區內。

另外,蘇嘉全在選舉期間被指控農舍之外的農業用地,未能農地農用,蓋了假山、池塘、「尿尿小童」景觀庭園,新辦法明定,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的十分之一,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十分之九的面積均應農用,杜絕「假農民」身分,將農舍充當豪宅、餐廳、KTV等。

由於監察院曾針對農舍未能有效管理糾正農委會,為加強管理農舍,增訂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內政部說,未來內政部與農委會,將針對非都市土地上的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保育保護區等,將加強衛星監測與控管,有違規定將處六至卅萬罰款。

營建署綜合組組長陳繼鳴表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的改革將分兩階段處理,第一階段以較有共識的部分為主,第二階段以限縮農舍興建者的資格為主,昨天公布的修正草案,是第一階段的改革。

陳繼鳴表示,新規定農舍四十五平方公尺(約十三坪)為興建農舍的基本面積,想擴建要經嚴格審核許可;申請個別農舍,一輩子以一人一戶為原則,避免有些人申請興建農舍後,隨即轉手他人,並再次申請農舍興建許可。為打擊投資客,規定五年內申請過農舍建照,將不予許可。

為減少環境敏感的農業用地過度開發,增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森林區、都市計畫保護區等農業用地禁止興建個別或集村農舍的規定,即興建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上限的規定,避免對農地衝擊太大。

【2012/12/15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農舍不得小於13坪 特定區禁建 | 綜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7567920.shtml#ixzz2F8F1Uf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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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2-12-16 00:11: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該來的早晚會來
只不過比想像中兇猛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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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2-12-16 00:22: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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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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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傳真:02-27772358
(五) 電子郵件:ggh0617@cpami.gov.tw

陳述意見這句話還蠻重要的
我應該會陳述意見吧
我覺得第十四條有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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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2-12-16 00:55: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hohohuang 於 2012-12-16 01:11 編輯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管、地政、都計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 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 許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若農業用地未依規定使用(譬如未維持作農業使用),我想不出有什麼許可可以讓政府廢止
難不成是要廢止農舍「使用執照」嗎?
若是
首先農舍本身即受本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並沒無法可管
其次農地部份的違規卻可連坐到農舍去這沒有道理
更何況廢止許可是件大事,卻寫的不清不楚,太離譜了點吧
完全沒有條件,那若農地一角作物沒有種滿或是雜草長太高是不是也能廢止許可?

再多想一想
同樣的農地違規
有農舍的可以廢止許可
沒農舍的沒有許可可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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