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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13-1-6 00:30 編輯
原法令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應是觀看全條文 也沒有說明老農不受限的字眼..
新法令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正說明
一、 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為「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修正部分文字。
二、 刪除本條後段「,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即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於相關土地、建築法令與本辦法就同一事項有重複規定時,得優先適用土地、建築法令,其餘事項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以將所有農業用地做一致性規範。
其實 這個條文是在談樓地版的問題(我猜的)
農舍的樓地版及樓高 在各個法規中 規定又不同了
都巿計劃中的農舍可以蓋到4層樓高
都巿計劃外的農舍卻只能蓋3層樓高
所以 這次法規可能只是把樓地版限制統一化而已..並沒有說到老農的問題..
至於農發條例中並沒有規範新農要0.25公頃以上才能蓋這個問題 我們站上先前有一個老兄已經去打了行政訴訟了 而且是被駁回了..
農委會的解釋為 既有規定農地分割後的最小面積要達0.25公頃以上 所以引伸為要0.25公頃以上的農地才能蓋農舍 並沒有錯..要不然如果准予蓋農舍的面積小於0.25公頃 啊卻割不出來的話 豈不互相沖突勒..
再進一步而言..
新法的第4條
第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 依法被徵收。
二、 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後至00年00月00日修正發布前,屬本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且已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得自00年00月00日修正發布後一年內申請興建農舍。
如果老農配建的權利消失了 為何 如果被徵收後 又會出現了勒?是不是又互相茅盾...己消失的權益 並不會在徵收後又出現吧
我們在修正說明上 可以看到細節
第4條修正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理由及內容如下:
(一) 第一項為保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既有權益,以配合政府興辦公共事業。惟所稱「徵收」不含區段徵收,因其已有抵價地發回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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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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