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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月12日 預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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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2-12-15 17:38:02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12-12-15 17:39 編輯

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但得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且為杜絕非為農業經營所需之小面積興建農舍造成農業用地破壞,參照建築法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有關建築物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營造業承造之規定,增訂第八款規定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因經營需要經地方農業單位同意者得不受限,以保留彈性。且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除原申請人外,仍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

這一條就打死很多人了
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

巿面上一堆配建的沒蓋滿的  將來全都不能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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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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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12-15 19:31:24 |顯示全部樓層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修正發布生效前,業經主管機關受理審查中之申請興建農舍案件,得適用修正前規定至審查程序終結。

還沒送件的也要趕快送一送...
Moxamint 發表於 2012-12-15 18:12

剛年代在說   要朝一生一屋修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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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2-12-15 20:33:04 |顯示全部樓層
7# 阿俊

一生一屋是指農舍部分
還是包括自用住宅
jeep5631 發表於 2012-12-15 19:58

阿災   記者說的  也不知是不是他們在修法的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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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12-15 22:03:53 |顯示全部樓層
連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都不能申請了....殘念!
小新 發表於 2012-12-15 21:29

可以變更用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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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2-12-16 12:05:31 |顯示全部樓層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593
(四) 傳真:02-27772358
...
hohohuang 發表於 2012-12-16 00:22

沒有用的   我們公會去參加會議好几次了..
代書公會  仲介公會  建築公會所有的發言全被官僚擋下來了..他們已經有版本了  不容改變
討論會變宣佈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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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2-12-16 13:51:30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 大您好:~~~有關建築物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營造業承造之規定,增訂第八款規定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可否冒昧的請教您(1)"有關建築物"~~是否含括質材室? ( 2)~~"建築 ...
blueangel 發表於 2012-12-16 13:08

.........
你是不是把資材室和農舍搞混了..
是農業設施在45平方公尺以下  得免申請建照

至於農舍  我記得是在21或22坪以內  高度4米   不用建築師和營造廠...但還是要申請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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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8 09:53:55 |顯示全部樓層
我家附近的農地 正逐漸被一堆鐵皮屋工廠吞没
即便去檢舉也沒用
就有人去檢舉 聽我們鄰居早餐店說 一個比一個有背景 告了也是白告
你告 他拆一下 沒幾天 又來復原 等蓋好 就列管 反正你拆不了他們
而且那鐵 ...
kevin 發表於 2012-12-18 09:47

搬來宜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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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6 00:07:47 |顯示全部樓層
查了農發條例第十八條
其中第三款講的是89.1.4前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簡稱老農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
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 ...
hohohuang 發表於 2013-1-5 21:21

目前  宜蘭縣政府的解釋  尚無這樣的解釋...
但將來是否有  就不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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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6 00:26:36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13-1-6 00:30 編輯

原法令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應是觀看全條文  也沒有說明老農不受限的字眼..

新法令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正說明
一、 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為「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修正部分文字。
二、 刪除本條後段「,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即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於相關土地、建築法令與本辦法就同一事項有重複規定時,得優先適用土地、建築法令,其餘事項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以將所有農業用地做一致性規範。


其實  這個條文是在談樓地版的問題(我猜的)
農舍的樓地版及樓高  在各個法規中  規定又不同了
都巿計劃中的農舍可以蓋到4層樓高
都巿計劃外的農舍卻只能蓋3層樓高
所以  這次法規可能只是把樓地版限制統一化而已..並沒有說到老農的問題..

至於農發條例中並沒有規範新農要0.25公頃以上才能蓋這個問題  我們站上先前有一個老兄已經去打了行政訴訟了  而且是被駁回了..
農委會的解釋為  既有規定農地分割後的最小面積要達0.25公頃以上   所以引伸為要0.25公頃以上的農地才能蓋農舍  並沒有錯..要不然如果准予蓋農舍的面積小於0.25公頃  啊卻割不出來的話  豈不互相沖突勒..
再進一步而言..
新法的第4條
第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 依法被徵收。
二、 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後至00年00月00日修正發布前,屬本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且已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得自00年00月00日修正發布後一年內申請興建農舍。

  如果老農配建的權利消失了  為何  如果被徵收後  又會出現了勒?是不是又互相茅盾...己消失的權益  並不會在徵收後又出現吧

我們在修正說明上  可以看到細節
第4條修正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理由及內容如下:
(一) 第一項為保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既有權益,以配合政府興辦公共事業。惟所稱「徵收」不含區段徵收,因其已有抵價地發回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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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6 09:03:58 |顯示全部樓層
第四條是在談徵收的,目的在保障被徵收的老農權利
問題是,被徵收的土地準用第二條,而第二條已經沒有太多特權了
只剩下母法所優惠的沒有五年內不得移轉之限制

這中間沒有矛盾
hohohuang 發表於 2013-1-6 08:17

問題是你說的老農配建已消失了啊...為何在徵收後又浮出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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