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rebelvill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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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月12日 預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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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本無事,除非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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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2-12-16 18:39:34 |顯示全部樓層
明天要去加入農保,
因為這個月把工作辭掉,
我是真正要當農夫了,現有農舍原本可蓋到地坪57坪,我只蓋了31坪,
下週要請人來翻地,因為明年第一期要來種稻繳公糧........
所以看到這個訊息,我反而比較沒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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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12-18 09:36:02 |顯示全部樓層
第14條,
我覺得這很重要,若是有人檢舉,我看比較麻煩.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管、地政、都計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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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2-12-18 09:43:53 |顯示全部樓層
還有一個疑問?
我看原辦法,實在看不出來89年條例生效前的老農地,不受0.25限制及滿兩年的限制條文在哪?
又修正之後,
老農地配蓋是否依然可行?

有沒有對條文比較有研究的前輩說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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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12-18 09:57:13 |顯示全部樓層
我家附近的農地 正逐漸被一堆鐵皮屋工廠吞没
即便去檢舉也沒用
就有人去檢舉 聽我們鄰居早餐店說 一個比一個有背景 告了也是白告
你告 他拆一下 沒幾天 又來復原 等蓋好 就列管 反正你拆不了他們
而且那鐵 ...
kevin 發表於 2012-12-18 09:47

這個我非常了解,也深深的能体會,
所以說,立法從嚴,執法從寬,
是一個很值得討論跟檢討的問題,
但只要了解的越多,就會越想躲在自己的象牙塔裡面,不想跟外界太多的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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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2-12-18 10:10:12 |顯示全部樓層
41# befree

五、 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地方政府得不予許可興建農舍。(修正條文第五條)

這條比奢侈稅還狠,綁你5年就炒不起來了
jeep5631 發表於 2012-12-18 10:02

我覺得這是很好的杜絕炒作的辦法,
真正想要過農耕生活的人,
常常會受到這些炒地皮的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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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2-12-18 12:02:45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befree 於 2012-12-18 13:14 編輯
還有一個疑問?
我看原辦法,實在看不出來89年條例生效前的老農地,不受0.25限制及滿兩年的限制條文在哪?
又修正之後,
老農地配蓋是否依然可行?

有沒有對條文比較有研究的前輩說明一下,謝謝!
befree 發表於 2012-12-18 09:43

今天下雨沒法下田,就整天在研究法令,終於了解了.....自問自答一下:

辦法第二條修正已把不受限制文字排除,
也就是老農地配建將成絕響..........
所有農舍建築規定,都依修正後辦法取得一致性.

另依第八條修正
第八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
.
.
.

八、 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農業用地面積在四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因農業經營需要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先前因配蓋地或狗屋農舍,若需增擴建,均需原申請人提出,單就這一點,的確打死很多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1/today-north17.htm

所以我來個初淺的結論(只針對89年農發條例生效前的老農地而言)
.
1.老農配建將成絕響,連老農地本身若未達0.25公頃,將來亦無法蓋農舍.
2.先前用老農配建方式取得的農舍,要想增建,除了要原申請人提出外(賣你地的那個老農),還必需大於0.25公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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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3-1-6 11:58:48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都不用猜,
只要一紙E-MAIL到首長信箱,直接問他,
就會轉到承辦人給你書面回答,
不要用電話喔,跟公家機關詢問,一定要見諸書面,他就一定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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