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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月12日 預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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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2-12-16 11:39:01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2-12-16 11:43 編輯
地買2年但戶口只遷11個月我的地是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地目田900坪,13個月後是否可蓋農舍.
志志志 發表於 2012-12-16 11:19


     本主題首篇文章的第一個連結的網頁有修正重點以及辦法條文修正前後對照的整理表,一般對本站站友影響最大的大概是重點第八條(修正條文也是第八條),看一下第八條的條文,可以趁這段等待時間去瞭解自己的地是否符合未來條文的規定。另外辦法第六條也多限制了一些地不能蓋,本主題第二篇文章已經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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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12-16 12:53:24 |顯示全部樓層
更何況廢止許可是件大事,卻寫的不清不楚,太離譜了點吧
完全沒有條件,那若農地一角作物沒有種滿或是雜草長太高是不是也能廢止許可?
hohohuang 發表於 2012-12-16 00:55


    這倒不用擔心,因為條文是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 許可,如果只是沒種滿或雜草太高這種,就在限期內改正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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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3-1-6 09:54:47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3-1-6 10:00 編輯
第四條是在談徵收的,目的在保障被徵收的老農權利
問題是,被徵收的土地準用第二條,而第二條已經沒有太多特權了
只剩下母法所優惠的沒有五年內不得移轉之限制

這中間沒有矛盾
hohohuang 發表於 2013-1-6 08:17


  我的解讀(不一定對)是第四條針對被徵收土地的老農(被徵收的土地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取得),他可以在該條文規定的時限內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再買一塊農地,並且用不超過被徵收面積的大小去申請蓋農舍,不必滿2年。然後新修正的辦法第3條第4項限制該老農的新買地不能再像以前一樣申請多張建造(其實應該說其它老農的地也一樣了)。但從修正辦法來看,以第4條來蓋農舍的一樣沒0.25公頃的限制。0.25公頃是針對以農發條例第18條第1項(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後取得)來申請農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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