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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12-12-26 18:03 編輯
2# 安安
修正辦法第二條似乎把老農地不受限制的條款排除了。我不是很確定, 有請站上高手解惑。
藍影 發表於 2012-12-26 14:34
舊的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新的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老農問題要看農發條例 因為是母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1
一般來說 最重要的是看農發條例的18條..那條才是配建的精神所在..其他沒有規定的細節才由興建農舍條例(行政命令)來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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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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