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5查看 0回復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請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問題 [複製鏈接]

Rank: 1

1#
跳轉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07-4-30 22:20: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第二十八條    非原住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
因都市計畫新訂、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已出租耕作、造林土地於續訂租約時,其續租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
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該鄉(鎮、市、區)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其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
紅字部分是不是有為非原住民開方便之門??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請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問題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5-5 00:44 , Processed in 0.038327 second(s), 10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