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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omp 於 2013-5-3 09:54 編輯
車禍是雙方當事人的事,求償是受損一方向對方提起的,在法律上與保險公司無關。
只是通常必須依合約通知保險公司在場參與和解談判事宜,且當事人可委託保險公司代理出席而保險公司為減低理賠金額通常也樂於代理。
事實上你要談和解及求償的對象是對方駕駛不是保險公司(假設他該通知保險公司出席而沒通知結果拒絕理賠就只能自掏腰包是他的事)。
我的建議,加減看看:
1.事情發生了,放寬心情,當務之急把上面幾位會員建議的修車等憑據蒐集好。並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警方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通常會有可能之肇事原因之初步分析研判,這是雙方在洽談和解時,作為過失比例主要參考依據。
2.通知對方和解,並提醒對方找保險公司到場(其實營業車駕駛比你清楚)。
3.和解不成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由法院向(宜蘭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要鑑定意見書,你就不必自己出錢申請,也可先行請求調解委員會調解。至於要不要走到這地步,自己得斟酌。
4.換個想法,在可能不是自己完全無過失,也不涉及有人受傷可能有過失傷害刑責的情況,你的車又比較老舊,折舊後價值不高,如果雙方都要負擔賠償總額比率,說不定你要倒貼也有可能。
那急甚麼?你就放著等對方找你,6個月的請求時效一過,就當作沒事,也是選項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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