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wyeth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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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用證明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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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3 20:11:44 |顯示全部樓層
農地買賣交易時,賣方(地主)為避免徵課土地增值税,當然會向鄉鎮公所農業課申請農用証明。既然是農用,理應需有耕作事實;有時農業課會偕同建築課同時堪察。若該農地有非申請核準農需設施,或非實際從事農耕使用,必定無法核發農用証明
  如:舖設泥作混凝土,永久性圍牆,(鋼管,鐵網可行)
       與毗鄰農地左右超過30公分"擋土牆"。需釐清平地之農地沒有所謂"擋土牆“一詞,應稱為田埂,因之前農田                              大都引用水利渠道給水;故是漫水灌溉,何來擋土牆之詞。
屏東地區各鄉鎮雖同雖屬是屏東縣政府;但標準認知亦有別。屏北區域裁定是:農地上不得有植栽樹木,因認為是
庭園造景樹種非農作,除非全面遍植同一樹種,因此曾移植二株樹齡約15年的青楓,砍掉一顆近10米高的黑板木
      屏南區則對地下水井特别關注,必需抽掉揚水泵浦。且對久未耕作荒蕪農地;必定要求有作物,可能要密植香蕉,或簡易農作。但某鄉鎮則翻土即可,認知標準各異。
   農地非農用經買賣,必然是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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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3 20:40:38 |顯示全部樓層
農地買賣過戶,若非農地農用必然要課土地增值稅。
係為前次移轉公告現值與本次移轉公告現值之差額計算。如前次移轉公告現值為低,現值超高則必課土增税,反之則免。故買賣過戶之時若屬農用,可委請經辦代書是否可申請墊高公告現值。免得他日該地轉賣時,若無法申准農用須要核稅亦可減清稅賦。(雖是合法農舍,最終也會變成大違建)
現農地如有建物,不管是否合法申請;經稽查必有房屋稅,甚至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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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3 22:22:26 |顯示全部樓層
30公分是指和相鄰農地的高度起算,而非以道路之路面。
抽取地下水井須申請水權;但一般皆無申請,事屬違法且與農法相違。農業課承辦者堪察農用時必要求抽取,拆除泵浦。當然通過農用後方再行按裝。此情況屏東地區之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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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8 23:54:18 |顯示全部樓層
jack626 發表於 2014-1-13 22:17
我看過一個農舍的土地本身比後面的農地高約一公尺,但這塊農地與其他三側的農地一樣高,
簡單說就是只有 ...

農地農用本義而言;就是農用,不能改变地形地貌,甚至不能是加以填外來土方。此為高雄市美濃區農業課之認定。
溝渠之水源本藉地勢高低而漫水灌溉,早期農夫因爭奪供水常而鄰田失和常有所聞。
現諷刺的事,農田水利溝大都損毀無法供水,連水利地因而被侵佔。農人礙於現况不得不架電鑿井抽水,但雲林縣靠高鐵沿線地層下陷的區域,依法規未申請水權者須封井。
故雖前列農地左右側地形皆同高度,但後側落差有一公尺;按常理應設置擋土牆以防水土流失,若是舊期施作(如堆疊溪石,卵石類)應可行。但新設高度一公尺之擋土牆是否合乎農用;這非我們草民說的算,還須當地所屬鄉鎮農課單位現埸核定,畢竟各鄉鎮認定必有差異。
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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