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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種類及規模: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基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4.也有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二、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二•
五公尺以下且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者。
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
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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