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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都市計畫外土地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如何申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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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7 12:33:1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12-17 12:45 編輯

1.都市計畫法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繼承免徵遺產稅  X
   區公所跟國稅局是一致的,因為都計50之1只適用在"都市計畫"內土地,非都市自然不適用。
   所以區公所不給證明,國稅局也認為依法不能拿到證明來免稅。此路不通。
2.遺產稅法第16條第12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其他無償供公眾
            通行之道路土地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
            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要依這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請求證明是標紅色那兩種情形之一。然後把證明交給國稅局。

主管機關  既成道路是由縣市政府管,但我看你這似乎有鋪馬路?那就看是縣或區管的道路,都去問看看吧。


可參考
http://www.tax.taichung.gov.tw/M ... qrLE%2BWCGwpQ%3D%3D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 ... 2093399663?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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