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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改建民宿 宜蘭縣再關大門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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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5-3-23 17:02: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團結就是力量,只要有信心,一定能克服萬難,達成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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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24 14:44: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asycosway 發表於 2015-3-16 14:43
現在的民宿大多不是國外所謂的「B&B」,農地上有個家,至少不會願意讓上面荒草蔓生吧?至於要不要轉型則不 ...

說道這 我就真的很氣憤
大家都泛用了"民宿"這詞。。幾乎都是民宿旅館化了,然後一晚四五千,營收還不用付稅,個人也沒有所得(搞不好還申請低收入)。
民宿之定義: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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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5-3-24 17:51: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3huang 發表於 2015-3-24 14:44
說道這 我就真的很氣憤
大家都泛用了"民宿"這詞。。幾乎都是民宿旅館化了,然後一晚四五千,營收還不用 ...

現在民宿都比豪華的,然後晚上燈火通明,很多還是庭園造景氣派非凡...這也是為何有些人心裡不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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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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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24 18:22: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asycosway 發表於 2015-3-24 17:51
現在民宿都比豪華的,然後晚上燈火通明,很多還是庭園造景氣派非凡...這也是為何有些人心裡不平的原因


其實民宿很重要的是,要結合民宿主人私房餐樂活慢食.當地導覽,住宿,再結合一些生態農場採果活動,才是最佳民宿,只是提供豪華住宿就放牛吃草的,要兩點以後才能入住,隔天要在10點前就要離房的就不算是民宿. 而且我也相信這種偽民宿客人回籠率並不高. 只要客人嚐到真正用心經營的民宿,才會回味無窮,繼續交關.


像2home 會員 open808 結合美食及當地導覽,只要在提供住宿,就能算是非常不錯的民宿達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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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24 23:15: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當初農舍設計時有考量以後可能當民宿,所以設計的比較繁複,建造過程也是吃盡苦頭,也多花了不少銀兩,如果知道突然會被打一槍不能申請民宿,還不能叫痛,真是欲哭無淚。有一個台北新移民,退休後也是要如此,他兒子也是扎扎實實的農夫,只是這夢想也被毀了,只能繼續做無照的日租民宿。我們都想合法正正當當貼補家用,哪知一聲令下損失也不可說不少,雖然房子還是可以自己住,但是早知如此,也就不用大費周章被當笑話,房子蓋了快二年還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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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5-4-7 15:47: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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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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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5-4-7 16:08: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5-4-7 17:20 編輯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名稱        說明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本自治法規名稱。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興建農舍辦法)所定審查事項,維護農業永續經營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訂定本審查辦法之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   興建農舍申請人應有於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之具體事證,並依下列證明文件為憑:
一、        申請人於該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切結書。
二、        可供查核之農業生產資材購買憑證。
三、        可供查核之農產銷售證明。
申請人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有證明者,免附前項證明。       



第三條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三、        本辦法第二條之證明文件。
四、        農業經營計畫。
五、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六、        查詢清單所列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
七、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屬未經申請之農業用地及五年內未曾取得過農舍建造執照等事項之切結書(附件一)。
八、        確無自用農舍證明。
九、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為非都市土地,免附。
十、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申請者,檢附分管協議書、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一、        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應附文件。

第四條    前條第四款之生產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興建農舍之目的及必要性。
二、        農業用地經營現況(應為合理之農業 使用,且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農業使用認定)。
三、        生產計畫(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
四、        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圖(農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及農業設施配置等)。
五、        如現況存在既有農業設施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六、        現有農機具及其數量。
七、        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汙水處理計畫。
八、        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前項第四款之整體配置圖內容應符合興建農舍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    農業用地整體配置農舍 用地面積應為矩形區塊,一側應臨接道路,一側應臨接地界線,自道路境界線至該區塊後側境界線之深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且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農舍用地面積範圍內配置建築物,其臨道路側退縮深度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三公尺。

百分之九十農業經營用地應有寬度四公尺以上空間連接道路,以供農耕機具通行使用。
未臨接道路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矩形區塊應二側臨接地界線,建築物應擇一側退縮並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農舍應配置出入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三點五公尺,使用毗鄰農地作農路使用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現有農舍增建,應依前四項規定辦理,情形特殊者,依第六項規定辦理。
農業用地地形特殊,無法依本條及第六條其他地區填土規定設計者,經本府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易淹水地區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矩形區塊不得填土,建築物得採高腳基礎設計;其他地區之農舍用地面積矩形區塊,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四十公分。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前項農舍用地面積矩形區塊範圍內如設置圍牆,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高度六十公分以下部分,可設置實體圍牆、 高度六十公分至一百五十公分部分,除綠籬外,檢討其透空率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有設置出入門者,亦同。       

第七條    本府受理興建農舍資格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實地勘查,並通知申請人攜帶身分證明到場指界,說明農業使用現況及生產經營計畫。        為確保申請人確實從事農業生產及並有農舍之需要,以及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現況確供農業使用,辦理現場勘查,並要求申請人到場指界,同時對其農業使用方式及現況作一說明。
第八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        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
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非為完整區塊,或其面積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三、        農舍用地之配置未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申請案件應通知補正之情形。
第九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申請:
一、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二、        現況之農業使用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不符。
三、        農業設施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  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四、        現況有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之情事。
五、        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六、        申請人經依本辦法第七條通知現場導勘,二次仍未到場者。
七、        其他依法不予核定者。        一、        申請案件不予核定之情形。
二、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款檢附之生產經營計畫及現況之農業使用經審查及現勘,倘不合理應不予核定。
三、        依據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故倘未符前開規定,不予核定。

第十條     為審查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六條所定事項,由本府農業處、建設處、工務處、地政處、環境保護局及本府有關單位(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農業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農業處副處長擔任。
本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審查時如有必要,得邀集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依據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事項。」爰邀集本府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興建農舍資格證明,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書之有效之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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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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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7 18:34: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二條   興建農舍申請人應有於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之具體事證,並依下列證明文件為憑:
一、申請人於該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切結書。
二、可供查核之農業生產資材購買憑證。
三、可供查核之農產銷售證明。
申請人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有證明者,免附前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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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おもしろい)
玩真的?
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之具體事證?
在適用上,
具體事證和證明文件是同一件事情嗎?
是用證明文件來證明確實經營農業?
那第一款是不是說簽立一紙切結書就OK了呢?
切結不實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呢?
以前種植幾株濫竽充數的東西,現在還有用嗎?
有定期查驗的設計嗎?還是一次過關,萬年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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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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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5-4-7 18:50: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風花 發表於 2015-4-7 18:34
第二條   興建農舍申請人應有於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之具體事證,並依下列證明文件為憑:
一、申請 ...

沒有  
你應該再對照別條裡  有說要有完整的經營企劃書..
還有  宜蘭成立的農舍稽查小組..每半年抽查5年內完的農舍的3%有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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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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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15-4-7 19:34: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5-4-7 18:50
沒有  
你應該再對照別條裡  有說要有完整的經營企劃書..
還有  宜蘭成立的農舍稽查小組..每半年抽查5年 ...

多謝俊大告知!
這樣的話,事務所是不是可以增加一項業務:
幫忙代筆撰寫「農業經營企劃書」
先建好例稿......然後千篇一律套用?
農舍稽查小組的抽查工作,對象是5年內完成的農舍,
意思是興建完成滿5年,就海闊天空了?
3%的比例是怎麼算的?母數是什麼?按行政區來劃分嗎?
抽查不過,法律效果是拆除嗎?
一堆的問號在腦海中盤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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