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LKK46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宜蘭正式公告 蓋農舍需農保或出具務農證明 且不得蓋在田中央 [複製鏈接]

Rank: 9Rank: 9Rank: 9

1#
發表於 2015-4-9 19:30:0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4-9 19:57 編輯

今天宜縣府已經將該辦法放上網頁了。
http://tinyurl.com/orlot7a
雖然,採納建議將「四鄰證明」刪掉;也將導勘一次未到,改成二次未到駁回申請。
但是,下面兩點卻仍依草案通過,令人遺憾。
可預期在將來幾個月之內,這部分條文會被函告無效


-----------------------------
節錄之前寄給宜府建議的部分內容:
6.草案第7條第4款第8條第2款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非為完整區塊,或其面積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1)建議刪除「生產」二字。因規定『生產』二字,恐牴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而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為無效。
     例如,地上有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面積占15%。
     依農證核發辦法6條1項3款,可以請領農證。
     依草案,因為道路不是「生產」用,扣掉15%後農業生產面積低於90%,將不予同意。
  (2)農業設施,是否算入農業「生產」面積?
  (3)何謂「完整區塊」定義不明確。
7.第7條第5款、第9條:  第5條
  (1)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2)此辦法限制農舍興建必須臨路,業已限制人民權利,不得以「自治規則」為之。
  (3)何況,農舍只要臨農地任一邊界,均無第9條說明所稱「為防範農舍配置於農地中央,造成農地破碎」之弊,何以強要臨路?
3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2#
發表於 2015-4-10 10:12:5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4-10 10:23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4-9 21:35
yuank大很厲害,
佩服您。
有一點意見如下,


第5條、第8條2款,已不是鬆緊的問題,而是合法或違法。
換個方式說,為了農地農用的目的,就可以採用違法手段,不顧民主法治嗎?

宜府可以用自治條例的方式,或是建議中央修法。而不是用自治規則來限制人民權利。
那兩部分應該會被中央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的,可以等著看吧。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宜蘭正式公告 蓋農舍需農保或出具務農證明 且不得蓋在田中央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5-5 09:22 , Processed in 0.041859 second(s), 10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