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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首先:在限制起造條件的「農民資格」?
農發條例第18條上說:「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沒有權利去解釋或訂定何謂「農民」?
好玩的是要「內政部」會同中央單位定之,所以應該要內政部頒定吧(所以農委會您出來訂規則對嗎)?目前「內政部」好像沒有詳細法條說明何謂農民資格,讓人民無所適從,這個攸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政府無法保證人民的權利。
再來,違規的處理方式?
取消農民資格,然後建照使照會失效?建物會變違章建築?這點我覺得抱持懷疑態度。
一般對於建物違規使用的處罰方式很多,包括罰鍰、限期改善、拆除非法增建部分、斷水斷電......方式很多。但是從未聽說有任何一個法律可以因為違規使用去消滅原先合法取的建物(財產)。是否違背憲法精神?
你合法取得的財產,不會因為你後來違規使用或是犯了滔天大罪,這筆財產就變非法......。
農舍的問題吵不完,這種關係到人民財產的問題,應該從法律方面去修訂,經由立法院討論才能全面保證人民的權利,不應該隨便用個行政辦法就去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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