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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農舍 下半年要上網公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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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1 11:52:04 |顯示全部樓層
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22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亦即農地未作農用,例如:增設圍牆、鋪舍景觀草皮水池、未經許可放置貨櫃、設施鐵皮屋、鋪設混凝土鋪面、增設車庫、增設廠房等,則違反區域計劃法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可直接處6萬至30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逾期未改善,則不僅可按次處罰,並可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拆除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負擔,甚至,更嚴重的行政機關可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而不僅為行政責任,甚至有刑事責任,且確實已有多件刑事判決可稽,大家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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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1 12:09:08 |顯示全部樓層
上課時時常跟學生說,在台灣「立法嚴、執法寬」,導致大家心存僥倖,違規被取締只會說:「倒楣」,不會認為是自己的錯,甚至,會說別人也違規為何只要取締我,積非成是的情形甚多,其實健全的社會應該「立法寬、執法嚴」,因為法律是最後、最嚴重的社會規範,不應該造成容易違反的情形,若要較高標準規範,則從道德、教育、信仰等方式提高,而非凡事以法律苛責,但立法寬鬆後,執法必須嚴格,勿讓大家有僥倖心態,並可提高政府威信及人民守法心態,則日後行政措施之資源即可,「興利」多、「防弊」少,讓資源運用在真正重要的地方,可惜現今社會並非如此,才造成執法寬鬆,產生一堆弊端後,又要再以違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授權母法規定之方式,用行政命令嚴格限制農舍承購人資格。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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