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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09:20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5-5-16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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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吉村律師的說法
む同樣法律,不同解讀,怪哉!め
律師和法官, 不過和你我一樣, 對事情的瞭解有多有少.
不一定『嫻熟』法令, 也不一定『徹底』把法條都弄懂了.
別太迷信他們講的話.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 是分別規定:
『自然人』與『法人』身份得申請免課土地增值稅的條件.
這兩項要一起對照看, 哪能單獨拿第1項來作解釋?
而且, 第37條1,2兩項『自然人』和『法人』的範圍, 還可以依照其他法條之規定, 限縮其身份.
整部<農業發展條例>, 並無規定農舍承受人必須是『農民』, 或不必須為『農民』.
所以才給了農委會改變解釋『承受人資格』的空間.
我個人是舉雙手贊成修法遏止假農舍歪風的.
雖然修法之後, 我無法期待坐收農地漲價的利益,
但轉念一想, 我如果因為房地漲價而得到這些不義之財, 實在良心不安.
橫直購置農地的初心, 是在老年有機會自給自足, 以農為閒,
如果農地下跌, 就隨它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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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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