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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農舍炒作 農委會大動作修法,非農民不得買農舍,預計六月底公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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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4 11:13:5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4 11:15 編輯

] 這項法令也間接限縮了「蓋有農舍的農地」買賣資格。
] 以往許多建商常打出「買農地送農舍」的口號,
] 讓不具農民資格的人透過買土地取得農舍,規避法規,

] 新的辦法修改後,農委會明確規定,
] 只要農地上有農舍,買賣此筆農地的人就要比照買賣農舍,須有農民資格。

這下子有農舍的農地需求, 會跑到沒有農舍的農地.
對沒有農舍的農地不但沒有影響, 說不定還會增加需求, 刺激價格上漲.

非農民不能蓋農舍, 不能買附農舍的農地, 只好買老屋;
農村老屋也要翻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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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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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5-14 17:12:57 |顯示全部樓層
karen29nana 發表於 2015-5-14 11:28
為什麼是對

沒有農舍的農地不但沒有影響, 說不定還會增加需求, 刺激價格上漲?

[有農舍的農地] 要有農民資格才能買, 需求會減少,
[沒有農舍的農地] 不需要農民資格就能買, 需求會增加.

因為 [有農舍的農地] 和 [沒有農舍的農地] 是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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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3:56:49 |顯示全部樓層
內山兄哥 發表於 2015-5-15 13:45
農委會的修法構想,有關農舍興建管理,訂在管理辦法中,
它只需要行政機關完成行政程序就可以改。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 就是農委會.
農民資格, 是內政部會同農委會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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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8:56:3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5 19:13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5-5-15 18:31
農民資格是農委會就可以訂了..
但是承受人  卻是農發條例中明訂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
] 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 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此條限制農舍起造人必須是農民)

]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第37條: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18及37兩條是分開看的,
第18條並沒有規定: 五年後得移轉給任何自然人.
(也就是說, 並無法條規定, 農舍承受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第3條雖然規定:
]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但何謂『從事農業生產』, 也是農委會定義的.

所以農委會利用這個法律的 '洞' (不能說好或壞),
以主管機關的職權, 增補『農舍承受人也必須具備農民資格』之規定,
再加上第18條明定『農民資格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決定』:

]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
] 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產生了這回修法的新政策.

見 104.5.14 上下游新聞: 遏止農舍炒作 農委會大動作修法, 有農委會詳細的修法意旨.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69728/

] 陳保基進一步說明,由於農舍必須連同農地一起買賣,農舍不得單獨交易或移轉所有權,
] 因此農委會與內政部協商後,決定修法限定農舍承受人必須具備農民資格。

] 陳保基受訪時多次強調:「規範承受人資格是很強的手段,」
] 不過內政部和農委會都有共識,起造人既然明確規範是農民,承受人也可比照辦理。

] 陳保基說,審查有無實際務農時,主要看產量而非產值,
] 會參考統計年報中作物的平均產量,判斷農民有無實際務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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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21:38:07 |顯示全部樓層
風花 發表於 2015-5-15 21:11
羊大您好
我認為以平均產量為標準
會讓很多有心務農的人

那就麻煩大了, 不過也許會恢復課徵『荒地稅』.
產量不到規定平均數值, 也無合理原因的, 要被課徵荒地稅.

按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

]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 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
] 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但課徵荒地稅的前提是課徵田賦, 田賦停徵, 就課不到荒地稅.
所以可能會先修法, 修改<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

還可以照價收買呢!恐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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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06:30:24 |顯示全部樓層
winnie-ma 發表於 2015-5-16 05:56
第18條並沒有規定: 五年後得移轉給任何自然人.
(也就是說, 並無法條規定, 農舍承受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


因為沒有明確規定, 所以就能彈性解釋.

過去解釋為非農民也能承受農舍, 搞出一堆房子;
現在民怨四起, 就換個解釋, 嚴格限制承受人的資格囉!

在我的看法, 千錯萬錯, 都是整天打架的立法委員的錯.
平時不認真討論法條是否合理, 是否周全;
會期最後一天才睡意濃濃地, 挑燈夜戰通過, 還表現得好像很敬業似的.
一切亂源, 就是這些代議士.

我的想法是, 廢了立法院吧!
台灣這麼小, 乾脆採用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度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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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08:36:2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09:20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5-5-16 07:42
轉貼宜蘭
石吉村律師的說法
む同樣法律,不同解讀,怪哉!め


律師和法官, 不過和你我一樣, 對事情的瞭解有多有少.
不一定『嫻熟』法令, 也不一定『徹底』把法條都弄懂了.
別太迷信他們講的話.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 是分別規定:
『自然人』與『法人』身份得申請免課土地增值稅的條件.

這兩項要一起對照看, 哪能單獨拿第1項來作解釋?
而且, 第37條1,2兩項『自然人』和『法人』的範圍, 還可以依照其他法條之規定, 限縮其身份.

整部<農業發展條例>, 並無規定農舍承受人必須是『農民』, 或不必須為『農民』.
所以才給了農委會改變解釋『承受人資格』的空間.



我個人是舉雙手贊成修法遏止假農舍歪風的.

雖然修法之後, 我無法期待坐收農地漲價的利益,
但轉念一想, 我如果因為房地漲價而得到這些不義之財, 實在良心不安.

橫直購置農地的初心, 是在老年有機會自給自足, 以農為閒,
如果農地下跌, 就隨它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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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09:59:2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10:02 編輯
樂活族 發表於 2015-5-16 09:29
農業專區規劃

像這樣一望無際的給它劃為專區不能遜A舍


很漂亮, 但我猜, 2home 家族絕大部分要的是這個:



圖片引用自: 山中札記: 歸園田居五首賞析(上)
http://blog.yam.com/lsw123/article/7891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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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10:06:52 |顯示全部樓層
Ryan 發表於 2015-5-17 09:45
再補充喔, 我這地原本是1甲2, 與我大姊二姊與弟共同持有, 一同租給前述農人, 3年前我大姊二姊以70萬/分賣掉 ...

這兩三年全國房地產到處漲, 真的非常誇張.

我們家族有一塊鄉村的地, 102年公告現值 3100元/m^2, 103年 7200, 104年 10700,
兩年就漲了 3.45倍. 還不是市價呢!

小弟也是去年才買農地預備退休用, 恐怕是買在最高點了.
真擔心將來不易脫手 (只是備用選項).

呵!必須認真準備農具, 學習農技, 穿起塑膠鞋, 戴起斗笠, 來去巡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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